正文 第二章 農村基本政策法規2(2 / 3)

49.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森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1)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製,並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2)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隻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3)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50.采伐林木應當辦理哪些手續?

《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林木采伐許可證申請程序:林權所有者持林權證向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麵申請→經審核、批準→由專業林業設計隊進行森林采伐作業設計→交納育林基金等費用→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1)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或者非更新性質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2)上年度采伐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3)上年度發生重大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麵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51.對盜伐、濫伐森林、林木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52.對違反《森林法》的有關規定,非法開墾、采石、采砂、放牧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森林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53.對違法開墾草原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規定,違反該法規定開墾草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開墾,恢複植被;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處以罰款。違反草原法規定,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壞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有權製止,並責令恢複植被,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處以罰款。

54.馴養繁殖野生動物應當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應當采取適應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將其放生於野外的,放生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機構進行科學論證後,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55.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遵守以下法律規定:(1)關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任何單位收購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必須是依法獲得的,狩獵品必須具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的必須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2)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經核準登記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定的年度經營利用限額指標內,從事經營利用活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持有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依法獲得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向經核準登記的單位出售,或者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定的集貿市場出售。”(3)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法律規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製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4)《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56.獵捕野生動物應當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1)關於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該法第十九條規定:“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2)關於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其中獵捕量限額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年度獵捕數量的限製,一般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執行並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獵捕野生動物還應遵守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獵捕工具、獵捕方法的法律規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獵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九條規定,狩獵場配置獵槍,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該法第十條規定,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申請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或者特許獵捕證和單位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獵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