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農村基本政策法規2(3 / 3)

57.對破壞漁業資源和其他水產資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以下簡稱《漁業法》)規定:(1)炸魚、毒魚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水生動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2)偷捕、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的,破壞他人養殖水體、養殖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兩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罰金。

58.發展養殖漁業應當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漁業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將規劃用於養殖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確定給全民所有製單位和集體所有製單位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使用證,全民所有製單位使用的水域、灘塗,集體所有的水域、灘塗和集體所有製單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養殖生產。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在一縣行政區域內的。由該縣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跨縣的,由有關縣協商核發養殖使用證,必要時由上級政府核發;領取養殖使用證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從事養殖生產或者放養量低於當地同類養殖水域平均放養量60%的,視為水域、灘塗荒蕪,荒蕪滿一年的,由發放養殖使用證的機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可以吊銷養殖使用證。同時規定,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及重要的洄遊通道,不得劃作養殖場所。此外,《漁業法》第十四條還規定,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水域、灘塗,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國家建設使用確定給全民所有製單位或者集體所有製單位用於養殖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由建設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59.從事捕撈漁業應當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製度。(1)關於內水、近海捕撈許可證的規定。《漁業法》第二十三條及《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從事內水、近海捕撈業,須持有捕撈許可證;近海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近海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製指標批準發放;內水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在我國管轄水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漁業企業,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從事近海捕撈業。(2)關於外海、遠洋捕撈許可證的規定。《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外海和遠洋捕撈業,從資金、物質、技術和稅收等方麵給予扶持或者優惠。鑒於外海、遠洋捕撈業的特殊性,《漁業法》第二十一條及《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外海生產的漁船,必須按照批準的海域和漁期作業,不得擅自進入近海捕撈。(3)對捕撈許可證的特殊規定。《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娛樂性遊釣和在尚未養殖、管理的灘塗手工采集零星水產品的,不必申請捕撈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放捕撈許可證:(1)使用破壞漁業資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漁具或者捕撈方法的;(2)未按國家規定辦理批準手續,製造、更新改造、購置或者進口捕撈漁船的;(3)未按國家規定領取船舶證書、航行鑒證簿、職務船員證書、船舶戶口簿、漁民證等證件的。

遵守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1)關於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規定。《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采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並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於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2)關於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漁具和捕撈方法的規定。《漁業法》第三十條及《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國家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采捕標準,在重要魚、蝦、蟹、貝、藻類,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規定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製使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3)關於禁止捕撈重要經濟價值、重點保護水生動物的規定。《漁業法》第三十一條及《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而捕撈的,必須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領取專項許可證,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限額捕撈;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要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捕撈中國對蝦苗種和春季親蝦。因養殖需要,可以限期由養殖單位培育;禁止捕撈珍貴水生動物,因特殊需要捕撈的,按照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60.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應如何辦理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第二十條規定,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製度。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主要林木良種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61.國家對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有什麼規定?

《種子法》第八章規定:(1)進出口種子必須實施檢疫,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2)從事商品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除具備種子經營許可證外,還應當依照有關對外貿易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從事種子進出口貿易的許可;(3)進口商品種子的質量,應當達到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4)從境外引進農作物試驗用種,應當隔離栽培,收獲物也不得作為商品種子銷售;(5)禁止進出口假、劣種子以及屬於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

62.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63.對銷售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

《種子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依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哪些單位可以經營農藥?經營農藥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依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和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可以經營農藥。如果經營的農藥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農藥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是:(1)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2)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汙染防治設施、措施。(3)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製度。(4)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製度和管理手段。農藥經營單位具備了上述條件後,還需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才可以經營農藥。

65.生產或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應當如何處罰?

《農藥管理條例》第七章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1)未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生產經營已撤銷登記的農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2)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繼續生產該農藥的,責令限期補辦續展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3)生產、經營產品包裝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