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經曆了哪幾個階段,形成了什麼樣的體係?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農村社會保障製度的建立和完善。隨著我國經濟體製、農村土地製度與農村經營生產方式的變遷,農村社會保障大體經曆了三個階段: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國家、社會救助模式→集體保障+國家保障+國家救助模式→土地保障+國家、社區扶助+現代保障試點模式。現階段,我國逐步形成了以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製度)、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製度)和貧困救助(農村五保供養製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農村救濟救災製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體係框架。這一框架在試點和推廣過程中,還需要結合農村實際情況不斷調整和完善。另外,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農民工社會保障已提上議事日程,正處於積極的探索和建設中。
1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製度是如何建立並逐步完善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製度。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提出到2010年要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農村衛生服務體係和農村合作醫療製度。2003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意見》對農村合作醫療製度進行了創新。2007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入全麵推廣階段。2008年3月,衛生部、財政部發布《關於做好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提出“實現2008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全麵覆蓋農村”的要求。從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製度深入到我國廣大農村。2009年7月,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農業部、中醫藥局發布《關於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的意見》,要求2009年全國新農合籌資要達到每人每年100元,2010年開始,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在2011年3月17日召開的全國基層衛生和新農合工作會議上,衛生部部長陳竺指出,2011年政府對新農合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標準,這是新農合啟動以來第四次提高籌資標準。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及政府監管強度和水平的不斷提高,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製度將得到逐步完善。
15.什麼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低於一定的貧困標準,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助。黨的十六大正式提出,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2006年12月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在全國範圍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2007年7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通知》,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範圍,標誌著覆蓋我國廣大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正式建立。
(1)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標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的對象範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
(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管理。第一,申請、審核和審批。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請。受鄉(鎮)人民政府委托,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後提出初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第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群眾監督。第三,資金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請人家庭收入的基礎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難程度和類別,分檔發放。第四,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調查了解農村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保障範圍;並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按程序辦理停發、減發或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續。
16.什麼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探索始於20世紀80年代,一方麵,因推行計劃生育政策,農村家庭向小型化、核心化發展;另一方麵,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針對這一社會現實,民政部於1986年決定在農村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進行以社區為單位的農村養老保險,探索適合我國現實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製度。1992年1月,民政部製定出台《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遼寧省政府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麵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新農保現階段實行縣級統籌,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製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麵為全省10%的縣(市、區),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省普遍實施,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省級以上財政補助80%,市、縣兩級財政補助20%,其中市級財政至少補助10%。
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應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市、縣兩級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兩級政府支出。
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省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新農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餘額(本息合計)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餘額並入新農保基金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新農保製度實施後,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