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農村基層民主和法製建設1(2 / 3)

11.如何開好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

開好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做好充分的會前準備。村民委員會在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之前,要對會議的議題有充分的研究,使會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對提交會議討論和表決的議案,要根據參加會議的人數,準備充分的數量。或在會議召開之前,通過廣播、走訪等形式,使與會者心中有數。第二,議事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村民自治是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自治。任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都不允許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討論。第三,嚴格按照議事規則操作。《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由1/10以上村民聯名提議,就應召開村民會議;半數以上村民或戶代表2/3以上參加,會議有效;所作決定,須與會人員過半數通過。任何故意推托,不召開會議,或不夠法定人數召開會議及通過決定的,都是違法的。第四,做好會議記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要交由村民委員會執行,並接受會議監督。因此,必須做好會議記錄,一方麵便於村民或村民代表監督決議的執行,另一方麵也便於評議村幹部的工作。此外,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要堅持定期召開的原則。前者一般每年召開1—2次,可安排在年初或年終進行;後者至少每月應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12.如何搞好村級民主選舉?

民主選舉,就是依法由村民直接選舉或罷免村民委員會幹部。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至7人組成。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該及時進行換屆選舉。民主選舉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把那些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能代表民意、真心實意為村民辦事的人選進村民委員會班子。

那麼,什麼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呢?《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規定:“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搞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應把握好及時成立選舉領導機構、嚴格依法進行選民登記、做好提名確定候選人工作和精心組織投票選舉四個重要環節。提名初步候選人具體做法是,全體有選舉權的村民無記名投票提名,每個選民用一張白紙填寫各類職務候選人的姓名,投票以後公開計算得票結果,根據得票多少確定初步候選人。這種辦法有利於選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提名範圍廣,透明度高,群眾認為公平。

13.在農村如何選舉人大代表?

我國選舉人大代表的程序不論城市和農村都是一樣的,都是由選民直接選舉。

什麼樣的人才能參加選舉和當選呢?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選舉的就叫選民,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隻有一次投票權。在選舉中,不允許出現以請客、送禮等方式進行的拉選票等活動,這叫“賄選”;賄選一經查出,根據情節輕重,要取消人大代表資格或予以其他處理。

農村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4倍。這是因為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人口較多,占的比重較大。

14.為什麼對村內重大事務要實行民主決策?這種決策一般通過什麼方式進行?

對村內重大事務實行民主決策,是村民自治的內在要求,是由村民自治的原則決定的。根據這一原則,凡是關係到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由村民自己做主,自己決定。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製、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幹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不僅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必須有廣大村民群眾的密切配合才能順利開展。實行村民民主決策村務,就為這些事務的開展奠定了廣泛的群眾基礎。同時,實行民主決策,引導村民積極參與,共同獻計獻策,吸取群眾的智慧和力量,有利於村務決策走向科學化和民主化,減少不必要的失誤。在開展工作時,村民委員會內部首先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村民委員會主任說了算,必須由村民委員會成員集體研究後作出決定。村民參與村務民主決策主要通過兩種形式: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前者主要是指涉及本村全體村民利益的比較重大的事務,如村民自治章程的製定、承包地的調整等;後者是村民日常參與民主決策村務的主要形式。集體經濟已實行股份製或股份合作製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後的有關要求進行民主決策。

15.農村通過什麼形式把民主落到實處?

村務管理的民主化,才能保證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農村普遍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製度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實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堅持和完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製度。另外,還要製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做到依章議事,按章辦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法律地位、職權、議事規則,以及村民自治章程的製訂都作了規定。因此,要認真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製度,認真執行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通過這些形式,切實把村級民主管理落到實處。

16.如何理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務公開的規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務公開所作的規定表明,實行村務公開是村民委員會的法定義務,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對實施村務公開的機構、公開事項、查處村務公開違法行為的負責機關及其職責都作了規定。第一,村務公開的實施機構是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時,村民委員會一要保證公開的及時性,財務公開至少每個月進行一次;二要接受村民監督;三要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第二,要公開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內容,如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水電費的收繳和落實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方案的情況等事項。第三,村民對不公開或者假公開有查詢和反映的權利。第四,直接負責查處工作的,在鄉一級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縣一級是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第五,在接到村民反映後,有關政府機關應當核實村民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提出處理意見。如果村民委員會確實沒有及時公布的要責令公布;如果公開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17.村民自治章程一般包括哪些內容?村民和村幹部為什麼都必須遵守?

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綜合性規章,是目前我國農村村民自治活動中基礎最廣、層次較高、結構較完善的規章製度。一般都包括如下內容:一是村民組織。主要是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小組的產生、構成及權利、義務關係。二是經濟管理及社會發展。重點是本村企業及財務管理,土地及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村級公共事務及公益事業辦理等。三是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製定社會治安、鄰裏關係、計劃生育、婚姻家庭及社會風尚等方麵的製度。另外,村民自治章程也可以對社會保障、救災救濟、村幹部廉政建設等方麵內容作出相應的規定。

互約性是村民自治章程的一個顯著特點。從上述內容也可以看出,它所規定的各項製度,既有對村民群眾的要求,也有對村幹部的約束。這種既約束“官”又約束民的雙向約束,將幹部和群眾共同置於章程的管理之下。而且,村民自治章程是由包括幹部在內的全體村民共同製定的,村民和幹部隻有共同遵守,才能達到民主管理的目的,真正實現村民自治。需要指出的是,製定村民自治章程一定要堅持合法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使製度真正管用。

18.村民如何監督村幹部?

村民自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向全體村民負責的基層性群眾自治組織。隻有經常性地接受村民監督,才會避免乃至杜絕村幹部以權謀私、貪汙腐化的現象,激勵村幹部的工作熱情,使村民委員會具有戰鬥力。村民對村幹部實施民主監督,主要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評議和離任審計三種形式。村務公開,即通過一定程序,定期將村務處理情況張榜公布,讓村民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序、方式、方法和相關責任都作了規定。通過村務公開,村民具有了村務處理的知情權,不僅拓寬了參與村務管理的渠道,也對村幹部的不良行為形成了有效監督。民主評議村幹部,是指村民定期對村幹部工作情況、功過得失進行討論,作出評價。一般在村民代表會議上進行,每年進行兩次。離任審計,是指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請專業人員對村幹部任期內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在開展村民自治活動中,村幹部要認真轉變工作作風,積極引導和組織村民參與村務的管理和監督,將自己的行為主動置於村民的監督之下。

19.如何堅持和完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製度?

堅持和完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對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各項規定。一是堅持和完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直接選舉製度。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要求,遵循普遍、平等、差額、直接選舉、無記名投票的原則,依法選舉產生高素質的、群眾滿意的人民代表;要依法做好代表的補選和罷免工作;要及時查處選舉中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要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基層權力機關,應依法行使其決策權、審議權、監督權、選舉權和罷免權等,要加強對鄉(鎮)政府的監督製約;及時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撤銷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三是認真組織開好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四是充分發揮鄉(鎮)人民代表的作用。要引導和保證代表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代表要密切聯係選民群眾,傾聽群眾的呼聲,了解人民的要求,通過行使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及提出詢問、建議、批評和意見等權利,成為群眾的代言人,監督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