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鄉(鎮)政權機關為什麼要實行政務公開?如何實行政務公開?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擴大基層民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性工作。健全基層自治組織民主管理製度,完善公開辦事製度,保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幹部實行民主監督。”此後黨和國家一直積極推進政務公開,一係列文件相繼出台。2011年8月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再次力推政務公開。鄉鎮政權機關實行政務公開,是擴大基層民主,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需要,是政權機關轉變職能,強化服務功能的體現,是政權機關依法辦事,加強自身廉政勤政建設的要求,也是對村務公開的促進和保證。政務公開要講究實效,持之以恒,不能走過場,搞形式主義,敷衍甚至欺騙群眾。要做到公開內容、程序、時間、形式的製度化、規範化,讓群眾滿意。第一,要選準公開的內容。凡是不需要保密,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都要公開。如政府的工作計劃,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完成時間,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有關部門的辦事程序、監督辦法,需要人民群眾完成的各項具體任務,有關收費和罰款項目等等。第二,要規範公開的方法和程序。要認真製定並執行公開事項的申報程序、辦理程序和批複程序,接受群眾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第三,要建立反饋製度。公開後,廣泛聽取群眾對公開的意見,對群眾提出的疑問要及時解釋;對群眾的要求要及時答複;通過公開暴露出來的問題要及時糾正解決。
21.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2.為什麼要加強農村法製建設?
農業發展、農村穩定需要加強和完善民主與法製建設。過去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指導和管理農業主要是運用行政手段。這在高度集中的產品經濟模式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市場經濟是依法管理的經濟,法製是國家管理農業、農村的重要職能和手段。
穩定農村生產關係,促進農村生產力發展。沒有法製保障的經濟關係將是動蕩不定的經濟關係,而動蕩不定的經濟關係終究不能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隻會帶來相反的不良後果。
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推動農村經濟繁榮。依法保護和支持農業發展,穩固農業基礎地位,是世界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我國《農業法》的頒布實施,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標誌著我國走上了依法治農的軌道。各地實施《鄉鎮企業法》,進行了企業登記,規範了鄉鎮企業行為,維護了鄉鎮企業合法權益;實施《漁業法》,在沿海地區實行伏季休漁製度,加大了漁業資源的保護力度;實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積極推行基本農田保護區製度,實施沃土工程,確保基本農田數量,提高農田質量等。
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為農業發展保駕護航。立法是前提,執法是關鍵。近年來,各地通過執法檢查,加大農業執法監督力度,打擊嚴重坑農害農的行為,保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穩定、協調發展,創造了較好的法製環境和公平競爭秩序,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23.農村法製建設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根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農村法治建設的要求,並結合農業和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麵的實際,農村法製建設的主要內容包括:
農業立法。建立以“對一切農業和農村社會活動和基本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定,用以規範人們從事農業和農村社會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的農村基本法(即《農業法》)為統率和指導的門類齊全、結構協調、層次分明、操作可行、有機結合的各項具體農村法律法規構成的農村法律體係,使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有法可依,並樹立法律權威。
農村基層組織的法律建設。依法確立黨的農村基層組織、農村基層政權組織或村民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業和農村社會事務中的職責和權限,並達到職權分工明確,使農村基層組織運行有序並協調和諧。
農村依法行政的法律建設。依法精簡農業行政機構和鄉鎮政府機構,切實轉變職能,依法行政,依法廉政,依法勤政,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村行政執法隊伍,建立起適應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科學合理、運行有效的農村行政執法體製,以保證農村執法工作的順利實現。
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體係建設。通過依法完善為農村服務的司法體製和程序,完善為農村服務的仲裁體製和程序,建立和健全農村基層法律服務體係,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與政治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外部法律適用環境。
執法監督體係建設。建立和健全農村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完善監督製度,使監督工作經常化、規範化、製度化、法律化。
農村產權製度化、法律化。依法明晰農村各類產權關係,依法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和經濟權利。
增強法律意識和法製觀念。培養和增強各級農業經濟管理部門和廣大農村基層幹部的法律意識和法製觀念,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農村各項事務的能力,做到依法辦事和依法協調處理農村各種糾紛,促進農村社會穩定,為農村法製建設提供最好的最廣泛的群眾思想基礎和最好的法律文化環境。充分發揮民間法在農村法製建設中的良性推動作用,同時為國家法和民間法的良性互動機製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並保證國家法律製度對某些社會事務的最終解決權地位。
24.什麼是《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法律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製度、根本任務及一係列基本製度,集中全麵地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政治力量對比關係,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憲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後來分別於1988年、1993年、1999年對部分條款做了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包含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和國旗、國徽、首都共五部分。
25.我國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1)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11)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製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15)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16)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1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18)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1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2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2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22)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2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26.我國公民有哪些民事權利?
《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公民民事權利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兩類。財產權是具有物質財富內容,是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係的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人身權是與人身不可分離而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部分。
27.什麼是法人? 法人設立的條件是什麼?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種重要的民事主體。法人的本質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法人設立的條件是:(1)依法成立,即成立法人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為各種法人成立規定的條件,法人成立的目的、活動宗旨和設立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即成為法人必須具有法定數額的財產。(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名稱是法人的標誌;法人的組織機構是實現法人團體意誌的機關;法人的場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