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什麼是繼承?繼承有哪幾種?財產繼承應注意哪些問題?
“繼承”一詞有多種含義,日常生活中所說的繼承,指後人對死者身份、特定權利、思想、事業等等的承襲。而民法中的“繼承”是一項法律製度,特指財產繼承,指自然人死亡後,其生前所有的個人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依有效遺囑或者法律的規定轉歸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取得該項財產的權益的人所有。其中,留有遺產的死亡的自然人稱為被繼承人,有權取得死者遺產的人稱為繼承人,死者遺留的合法財產稱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有效遺囑取得死者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
繼承主要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兩種。法定繼承是指按照與繼承人有親屬關係的第一順序、第二順序進行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遺囑繼承是被繼承人通過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繼承行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在分配遺產時,首先按遺囑的內容執行,其餘的按法定順序繼承。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根據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財產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財產繼承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有些子女在老人尚健在時就開始所謂的繼承,這是一種侵害老人合法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因此取得的財產不受法律保護,必須返還給被繼承人。
(2)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承包合同辦理。
(3)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合法遺囑的按照遺囑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4)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③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根據法律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43.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我國的有關法律對此問題均有明確規定。《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則有具體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婦女對依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有: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負責其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經合法收養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上述有關規定。
44.什麼是人身權利?婦女享有哪些人身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與人身不可分離,又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權益,它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在我國,男女公民享有完全平等的人身權利。具體說,婦女享有的人身權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親權、監護權以及著作權、發明權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確認了保障婦女人身自由的十個“禁止”,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限製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婦女合法的人身權益受到侵犯時,被侵害人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尋求保護,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責任。
45.拐賣、收買、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應受到哪些法律懲處?
以出賣為目的,具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都是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的犯罪行為,即: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3條規定:(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刑法》關於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製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4)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2)、(3)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5)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7)以暴力、威脅方法或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將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定罪處罰。
46.收養子女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收養條件可以放寬,具體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年滿35周歲的無子女公民收養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的子女,收養條件可以放寬,具體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收養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應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應當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根據規定訂立收養協議,辦理公證手續。
47.《傳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該法規定,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任務,並接受有關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各級政府應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昆蟲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動物的危害。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汙水、汙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員並承擔本單位和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預防、控製和疫情管理工作。
該法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被乙類、丙類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處理。
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發現甲類、乙類和監測區域內的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控製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製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製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