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根據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以及我們黨的性質,一再重申,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共產黨員信仰宗教,違背了黨的性質,破壞了黨的純潔性,削弱了黨的戰鬥力,降低了黨在群眾中的威信,也不利於全麵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的《關於妥善解決共產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通知》指出:要經常對黨員進行科學世界觀(包括無神論)的教育,進行黨的基本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幫助黨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擺脫唯心主義宗教觀念的束縛,正確理解黨的宗教政策,使每個黨員都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個合格共產黨員的起碼條件。
應當注意,我們要把黨員信教同參加民族風俗活動區分開來。共產黨員,特別是生活在信教群眾和少數民族中的共產黨員,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劃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不脫離群眾,尊重、順從本民族的風俗習慣。黨員參加一些民族、民俗活動,不應被視為信仰宗教。 共產黨員本身不能信仰宗教,但是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共產黨對待宗教的一項長期政
策,每位共產黨員和幹部都要堅決貫徹執行,這是共產黨員應盡的義務。
11.為什麼要把宗教活動與封建迷信活動嚴格區別開來?
所謂封建迷信,是指對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和崇拜。宗教信仰與封建迷信並不是一回事。每個具體的宗教和宗教團體,一般都有既定的崇拜偶像,如基督教、天主教的上帝,佛教的佛陀。伊斯蘭教雖不崇拜偶像,但信奉真主安拉。宗教有修行的明確目標,有教義、教規、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儀式等。封建迷信則很難說有什麼共同一致的崇拜物,也沒有什麼既定的宗旨、規定、儀式和共同的活動場所。迷信的對象可能是神仙鬼怪,也可能是山川樹木。迷信與宗教相比顯得更原始,其活動多是在局部地區或家庭範圍內。因此,必須要把宗教活動與封建迷信活動嚴格區別開來。 在我國,宗教信仰是自由的,但封建迷信活動是不允許的。一般來說,對於個人的迷信活動,隻要不妨礙社會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不違背國家憲法和法律,政府並不幹涉。對那些破壞社會安定和民族團結的封建迷信活動,要堅決製止;對那些裝神弄鬼、騙財害命、破壞生產、殘害群眾的人,必須分別情況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辦。
12.如何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加強民族團結?
我國是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取得成功的一個基本條件。為加強民族團結,必須全麵正確地貫徹黨的民族政策。一要堅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的原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異同,在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麵,都要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要維護和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係,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二要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堅持這項製度的關鍵是要尊重民族地方的自治權,要促進民族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三要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地方經濟,逐步縮小地區發展差距。民族地區的發展要靠自力更生,同時國家要給予必要的扶持,發達地區也要開展對口支援與協作。四要通過多種途徑,大力培養、選拔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不僅要培養一般行政管理人員,還要大力培養各類經濟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五要發揚各少數民族
的優秀曆史文化傳統,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六要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文化和科技事業,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素質。
13.如何防止宗族勢力幹涉村務?
農村宗族勢力是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一種腐朽落後的社會現象,與社會進步背道而馳,封建宗族派性活動妨礙黨和國家政策在農村的貫徹落實,幹擾村務工作,破壞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從而危及農村社會穩定。因此,各級黨組織對農村宗族勢力要保持高度警覺,做到防微杜漸,把宗族派性活動消除在萌芽狀態。堅決防止宗族勢力幹擾村務的事情發生。要注意防止宗教與宗法勢力結合,形成妨礙農村社會穩定和進步的力量。一是在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中,要把宗族勢力幹涉、把持村務的村作為整頓的重點,排除幹擾,建設起堅強的領導班子。二是加強對農村黨員、群眾的教育,使黨員充分認識宗族派性活動對黨和人民事業的危害,自覺做到不僅不參與任何宗族活動,主動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和骨幹帶頭作用,而且教育群眾明白宗族活動的欺騙性和危害性。三是鄉、村兩級黨組織特別是村黨組織要切實負起責任,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製止宗族勢力,絕不能聽之任之。要製定村規民約,破除陳規陋習,大力弘揚正氣,旗幟鮮明地反對宗族活動,帶領農民群眾團結一致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四是大力加強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14.如何對農民開展科學技術知識普及活動,使農民掌握必要的實用技術?
一是要提高廣大農民對學科技、用科技重要性的認識。要搞好對農民的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工作,就必須使農民對科學技術在農業生產以及整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有所認識。在幫助農民提高認識的過程中,要注意用事實來說話,讓農民從科學技術對農業生產的巨大推動作用的事實中認識其重要性。二是要充分發揮農村黨員、基層幹部的示範帶頭作用。每當一件新事物出現的時候,群眾往往要看做什麼和怎麼做。因此,農村黨員、基層幹部應該對科學技術知識,尤其是農業實用技術先學一步,多學幾手,並積極主動地帶領農民群眾開展學科技、用科技活動。三是要從實際出發,加強培訓。既要考慮到本地的生產和經營需要,又要考慮到農民本身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對象,采用不同的培訓內容和形式,由點到麵,由淺入深,逐步提高,不斷輻射。四是要幫助農民群眾解決在學習科技知識中的各種困難,調動他們學科技、用科技的積極性。
15.遼寧省如何加強鄉村文化建設?
鄉村文化建設是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依托,能否將其建設好,將直接影響到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進程和水平。
繁榮農村文化事業。增加農村文化發展的投入,加強縣、鄉(鎮)、村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對圖書館、文化館進行改擴建或新建,積極籌措資金建設文化中心。繼續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和農村電影(2131)工程。著力發展農村特色文化,加強對農村優秀民族民間文化資源的係統發掘、整理和保護。扶持農村業餘文化藝術團隊的發展,鼓勵農民興辦文化產業,加強農村文化市場管理。積極推進農民體育健身運動。
16.國家、社會及家庭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義務和權利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中所稱的“國家”,指的是各級國家機構,主要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律規定,國家應提供條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既是各級人民政府對當地人民群眾應盡的義務,也是其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在行政法上稱為職責。根據《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概括地說,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管轄範圍,負有製定規劃並組織落實,合理設置學校,貫徹教育方針,籌措教育經費並予以保證,培養培訓師資並提高教師待遇,提供教科書並保證供應,援助困難教育對象,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保障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執行義務教育法規定的處罰等基本職責。
《義務教育法》中所稱的“社會”,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包括鄉鎮企業和個體企業。在實施義務教育中,按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社會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舉辦《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各類學校;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量力的原則下捐資辦學;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教師的新風,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和場地設施。
家庭在實施義務教育中應負的義務是,使其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按時入學,保證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家庭的主要權利是享有為其適齡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申請就學的權利,享有為其在學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申請助學金或減免學雜費的權利;作為監護人,對於妨礙、侵犯其被監護人受義務教育權利的單位和個人,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17.義務教育的學製、入學年齡和學習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義務教育法》規定,我國義務教育的年限是九年。
我省目前義務教育形式主要實行小學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學製。
《義務教育法》還規定,義務教育起始入學年齡為6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為7周歲。
《義務教育法》規定,兒童、少年入學後應當“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這裏所說的“規定年限”,是指各省(市、自治區)按《義務教育法》授權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完成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法定學習年限(一般指九年)。拒絕入學是違法行為,不完成規定的學習年限(達到畢業程度的除外),也是違法行為。
18.對流動兒童少年的就學有哪些規定?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我國出現大規模的人口流動。據有關城市流動人口抽樣調查,估計全國約有200萬左右流動兒童少年。這部分兒童少年如何接受教育,已成為普及義務教育亟待解決的問題。
解決流動兒童少年就學問題,是政府、學校和家庭義不容辭的責任。國家教委、公安部曾聯合頒發了《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流動兒童少年常住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嚴格控製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外流,凡常住戶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應在常住戶籍所在地接受教育;常住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流入地人民政府要為流動兒童少年入學創造條件,提供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具體承擔流動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管理職責;流入地中小學校要充分利用現有校舍和設備,積極安排流動兒童少年入學,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流動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其適齡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6)35號]要求: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責任,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以全日製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在教育附加中安排經費改善其辦學條件,並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所在地學生享受同等政策,在收費、管理等方麵與城區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收取借讀費和與入學掛鉤的“讚助費”、“捐資助學費”、“共建費”等。輸入地政府對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麵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對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要安排農村九年一貫製學校接收留守兒童,保證其優先享受“兩免一補”待遇,並在資金、政策上優先保障留守兒童就讀。
19. 如何保障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
黨和政府一貫重視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為保障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做了很多工作,主要有:
(1)堅持立法,以法律形式做出規定。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義務教育法》第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義務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除以上這些國家基本法外,國家還專門頒發了有關殘疾人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等,對如何保障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做了具體規定。
(2)將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作為國家實施義務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指出:各級政府要把殘疾人教育作為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關於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幹意見》指出:“把殘疾少年兒童教育切實納入普及義務教育的工作軌道。各級教育部門要把殘疾少年兒童教育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統一規劃,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檢查。”“要將殘疾少年兒童教育發展規劃執行情況作為檢查、驗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內容之一。”
(3)采取多種辦學形式,使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殘疾兒童、少年的教育打破了隻辦特殊教育學校單一的辦學形式,采取了同時在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普通班招收殘疾兒童、少年進校、班學習的多種辦學形式,從而解決了大量農村貧困、邊遠地區殘疾兒童、少年不能到大城市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的實際困難,也符合國際社會殘疾兒童、少年回歸主流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