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農村精神文明建設1(3 / 3)

(4)設立特教專項經費。自1989年開始,國家設立了中央一級特殊教育專項經費,每年2300萬元,其中2000萬元用於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到1998年這項經費已達到2億元。

(5)培養師資。為保證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質量,全國已建立了34所特殊教育中等師範學校。與此同時,各地還加強了對在職的特殊教育學校、班、隨班就讀點教師的短期專業性培訓。

(6)加強對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管理。殘疾兒童、少年教育是社會性很強的一項工作,因此國家成立了國務院殘疾人協調委員會,以協調教育、民政、衛生、勞動、計劃、財政和殘疾人聯合會等各部門,使其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工作,如衛生部門負責殘疾兒童的殘疾分類和檢查診斷等,勞動部門負責推動殘疾青年的就業前培訓和在職培訓。各級教育部門充實了對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機構和人員,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也有人專職或兼職管理。

20.國家對民族地區普及義務教育采取了哪些特殊措施?

國家采取了一係列特殊措施鼓勵支持民族地區普及義務教育:一是在入學年齡上適當放寬。《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 6周歲的兒童,均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7周歲入學。二是製定符合實際的規劃和步驟。普及九年製義務教育一般分為三類地區,民族邊遠地區從實際情況出發,有的可以分為四類、五類或六類地區。三是經費上采取特殊措施。國家設立民族教育補助費,幫助民族地區發展義務教育。《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遠地區等,已實行免收雜費的,仍按原有規定執行。在民族地區的初中和部分小學實行寄宿製和助學金製度,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地自定。四是實施“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其中針對民族地區的,於1998年啟動。五是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發展基礎教育,已實施多次,覆蓋的貧困縣中大部分是少數民族貧困縣。六是在評估要求上實事求是。原國家教委發布的《普及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規定,對已經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別分散的邊疆地區、深山區、牧區等,達到評估項目和指標要求確有困難的,可對初中入學率、輟學率、完成率的要求作適當調整,並報國家教委批準。

21. 如何搞好農村成人教育?

農村成人教育,是對農村成人舉辦的有目的、有組織、有計劃的教育活動。農村成人教育的內容包括政策教育、初中等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衛生健康教育和社會文化生活等教育,當前以實用技術培訓為主。通過舉辦農村成人教育學校,農村成人教育在許多地方已經初步形成了縣、鄉、村的辦學網絡。農村成人學校主要由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舉辦,由教育部門管理,有關部門共同對農村成人開展培訓。農村成人學校多數附設在農村的中小學,充分利用普通學校的校舍、師資等資源,發揮一校多功能作用。鄉村成人學校的教學時間以業餘為主,人、財、物投入以鄉村自籌為主,在農村教育費附加和教育事業費中也安排一定比例。當前搞好農村成人教育的主要措施是: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各級黨委和政府對農村成人教育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科教興國戰略,把農村成人教育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增加人、財、物投入,不斷推動農村成人教育的發展。二要加大改革力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農民的需求,及時調整教學內容、形式和方法,滿足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和求知、求樂的需求,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三要進一步協調好教育內部和外部關係。首先要充分挖掘農村普通中小學的教育資源,實行“日校辦夜校,一師任兩教”,依托教育電視台(站)、農村職業技術學校,形成農村成人教育縣、鄉、村三級辦學網絡,同時依托農業、科技等部門,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進行各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活動,形成全社會辦學的機製,形成社會化教育網絡,有計劃地對農村成人實行全民教育、全麵教育和終身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22.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法律是什麼?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從而結束了長期以來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規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曆史。

生育政策是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規範和調節公民生育行為的基本準則和規範,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計劃生育各項方針、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圍繞貫徹落實生育政策而製定的。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強調指出,在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條件下,仍然要穩定現行生育政策。

在農村,要全麵推進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優質服務,實行避孕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推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村務公開製度,把計劃生育工作納入農村村民自治中,充分發揮計劃生育協會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作用,動員群眾廣泛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23.我國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是什麼?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製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製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製度,促進計劃生育。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麵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麵給予優先照顧。

對違反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為貫徹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遼寧省製定了《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條例》規定,隻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二)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一方是獨生子女;(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 (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五)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六)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於殘廢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獨生子女;(八)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九)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隻有一個女孩也為農業戶口;(十)子女經市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十一)同胞兄弟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隻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二)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女無兒戶的所有女兒和女婿均為農業戶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要求生育時,女方不受年齡已滿26周歲限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二)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四)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個子女規定,但已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懷孕後無正當理由引產,或者生育後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四)屬於再婚後的男方,其離婚判決書中記載因生女孩而離異的。其中第(一)、(二)兩款中規定的收養子女,不包括殘疾兒、孤兒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及兒童。

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沒有再生育子女的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成建製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變之日起3年內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因其他原因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得再生育,但在轉變之日前已經批準生育並已懷孕的,準予生育。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下列服務:(一)領取非賣品的避孕藥具;(二)參加孕情和宮內節育器檢查;(三)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四)施行輸卵管結紮、輸精管結紮、皮下埋植避孕劑和人工流產術、中期妊娠引產術;(五)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六)與第(三)至第(五)項有關的常規醫學檢查;(七)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列入財政預算。具體管理及支付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製定。

逐步實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雙女戶父母養老保險製度。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 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或者給予相應待遇;(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麵給予照顧;(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方麵給予照顧;(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當地財政支付。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當其獨生子女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因發生意外而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農村村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農村村民,也享受此待遇。

不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征標準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屬於農村村民的,以所在縣農村村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標準,具體繳納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但未辦理批準手續生育的,按照計征標準0.5倍的標準繳納;(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齡未滿26周歲再生育的,按照計征標準1—2倍的標準繳納;(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計征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兩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四)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量再收養的,比照第(三)項規定的標準繳納;(五)為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關係的,按照計征標準1~2倍的標準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準3~4倍的標準繳納;(六)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子女超過法定生育子女數,由男女雙方分別計算,並按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分別繳納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