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農村精神文明建設2(1 / 3)

24.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是什麼?

《婚姻法》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這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在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中都有規定。《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1)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2003年7月30日通過、10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中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雙方自願的;(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4)屬於直係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的;(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對違反法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結婚登記;未經結婚登記、未取得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25.結婚、離婚時應辦理什麼手續?

根據2003年7月30日通過、10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6.公民在計劃生育方麵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主要做了以下規定:公民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規範生育行為的義務;公民有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義務;公民有協助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義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主要做了以下規定:依法生育的權利;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獲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權利;獲得避孕節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的權利;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獲得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獎勵、優待、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的權利和平等發展的權利;公民實行計劃生育,其人身權、財產權不受侵害的權利;公民有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

另外,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還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7.如何落實黨政“一把手”對計劃生育工作親自抓、負總責?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黨委、政府負有領導、組織、實施計劃生育方案的責任。堅持各級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是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一條最根本的經驗。實行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必須做到責任、措施、投入三個到位;保證人員、任務、報酬三個落實;領導重視計劃生育貴在自覺、貴在務實、貴在持久。黨中央、國務院召開的曆次計劃生育工作座談會都對黨政“一把手”如何親自抓、負總責提出了明確要求,主要是:

(1)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人口理論,熟悉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抓好對黨員和幹部的基本國情和基本國策教育。在思想上牢固樹立人口意識、人均觀念和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整體觀念。

(2)親自主持召開黨委和政府的會議,專題研究計劃生育,定期聽取彙報,檢查人口計劃執行情況,認真解決計劃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出現的問題。切實加強基層工作網絡,保證投入必要的人,財、物力。

(3)把人口計劃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負責組織實施。明確各有關部門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職責分工,親自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計劃生育工作。

(4)親自抓人口計劃和人口目標管理責任製的實施與考核,在黨政幹部的政績考核、獎勵表彰、提拔晉升中要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指標。

(5)要真抓實幹,持之以恒;提倡摸實情、講實話、報實數。

28.在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中應堅持的“七個不準”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針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曾經下發了《關於印發在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中堅持“七個不準”的通知》。“七個不準”的具體內容為:(1)不準非法關押、毆打、侮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人員及其家屬;(2)不準毀壞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家庭的財產、莊稼、房屋;(3)不準不經法定程序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的財物抵繳計劃外生育費;(4)不準濫設收費項目、亂罰款;(5)不準因當事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株連其親友、鄰居及其他群眾;不準對揭發、舉報的群眾打擊報複;(6)不準以完成人口計劃為由而不允許合法的生育;(7)不準組織對未婚女青年進行孕檢。

29.如何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應按照1998年9月22日由國務院授權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來進行管理。

第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應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行綜合治理,提供必要的保障,並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當地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第二,流動人口現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中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並組織有關單位向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措施服務。同時與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建立聯係,並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通報。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也可以自行將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第三,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要體現管理與服務並重的原則,在加強管理的同時,向育齡人員提供生產、生活、生育方麵的優質服務。第四,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由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在一地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