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農村計劃生育服務網絡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農村計劃生育服務網絡的主要任務是:
(1)宣傳教育。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科學知識,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
(2)技術服務。開展孕情訪視並落實各項避孕措施;進行優生優育、生殖健康谘詢;圍繞生育、節育、不育開展相關的生殖保健服務;對施行節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症、後遺症負責進行鑒定、治療及技術管理工作;積極推廣避孕節育、優生優育新技術和新方法,組織優生檢測,參與組織病殘兒童的鑒定工作。
(3)避孕藥具管理。負責避孕藥具的計劃管理、儲存和發放;指導基層避孕藥具工作,並做好隨訪觀察。
(4)組織培訓。負責對基層幹部和廣大群眾的知識、業務和技術培訓。縣、鄉、村三級服務網絡各有其不同的工作重點。縣級服務站主要是組織、協調、指導基層開展計劃生育服務,並利用設施、技術、人才優勢,為基層的服務提供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提供豐富多樣的宣傳品。鄉級服務所主要是組織孕情訪視,施行簡便的避孕節育措施,指導村級開展經常性的計劃生育服務。村級服務室主要是開展宣傳教育、發放避孕藥具、掌握孕情等基礎性工作。農村計劃生育服務網絡開展工作時應注意把管理與服務結合起來,把宣傳教育融入服務的全過程,在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同時,開展生殖健康服務。
31.什麼是計劃生育合同?它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計劃生育合同,是基層人民政府或基層計劃生育部門為實現計劃生育行政管理目標,與育齡群眾在公平、自願基礎上簽訂的有關計劃生育的協議。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的目的在於,把國家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公民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盡的義務和享有的基本權利,具體地落實到計劃生育工作部門和已婚育齡夫婦,使育齡群眾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實行計劃生育,以完成人口控製計劃。
計劃生育合同的內容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現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其內容包括:具體事項、要求,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生效日期等等。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依法所承擔的責任,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及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合同中設立的違約條款,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合同中亂設處罰條款。
32.哪些破壞計劃生育的行為構成犯罪?
為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專門設置了“法律責任”章。法律責任追究的類別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計劃生育職責、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行為的責任追究;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以及違法開展計劃生育手術人員的責任追究;對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行為的責任追究;對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規定;對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予以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和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行為的責任追究;對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行為的責任追究。
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是為了落實國家的人口計劃和基本國策,這是他們的工作職責,也是對人民群眾有益的事情。村幹部和村民應該支持他們的工作,而不應該破壞或阻撓他們的工作。
對於破壞計劃生育的犯罪行為,《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故意殺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構成故意殺人罪;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構成傷害罪;故意毀壞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房屋、莊稼等財物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產罪;采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礙公務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做假節育手術或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收受賄賂的,構成賄賂罪;利用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器進行侮辱、傷害、強奸、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分別構成侮辱罪、傷害罪、強奸罪和詐騙罪;貪汙計劃生育經費、計劃外生育費的,構成貪汙罪,等等。
對以上明確規定的犯罪,受害人和群眾有權要求司法部門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33.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有哪些?“五保”供養的內容是什麼?
“五保”供養對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1)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雖然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是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2)無勞動能力的; (3)無生活來源的。
“五保”供養的內容是:(1)供給糧油和燃料;(2)供給服裝、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錢;(3)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房;(4)及時治療疾病,對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辦理喪葬事宜。“五保”對象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
34.如何確定“五保”供養對象?“五保”供養的經費怎樣解決?
確定“五保”對象,應當由村民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發給五保供養證書。“五保”供養所需經費和實物,應從征收農業稅附加和農業特產稅附加中列支,不得重複列支;在有集體經營項目的地方,可以從集體經營的收入、集體企業上交的利潤中列支。
35.公共衛生工作的含義是什麼?
公共衛生就是組織社會共同努力,改善環境衛生條件,預防控製傳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養良好衛生習慣和文明生活方式,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達到預防疾病、促進人民身體健康的目的。它包括疾病控製、社會衛生監督、婦女兒童保健、健康知識教育和愛國衛生運動等方麵工作。
36.政府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負有哪些責任?
各級政府按照分級管理,以縣(市)為主的農村衛生管理體製,對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承擔全麵責任。主要是通過製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農村公共衛生事業發展;對農村社會、農民和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執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實施監督檢查,維護公共衛生秩序;組織廣大農民共同應對農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流行;教育農民養成良好衛生習慣和健康良好的生活方式;培養高素質的農村公共衛生管理和技術人才,為促進農民健康服務。國家針對現階段影響農民健康的主要公共衛生問題,製定農村公共衛生基本項目和規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實施方案,各市、縣按照全省農村公共衛生基本項目和規劃實施方案要求,加強領導,落實經費,協調配合,具體組織實施。
37.農村衛生改革的思路是什麼?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農村的社會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農業經濟主體的改變,也改變了農村中的積累主體,使原來主要依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資金支持的農村衛生組織失去了經濟依托;國家在農村實行稅費改革,也使農村衛生機構和農村合作醫療麵臨新的情況和問題。如何對原來的合作醫療製度進行改革,成為需要盡快解決的問題。
國務院轉發的《關於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農村衛生改革的目標: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狀況的衛生服務體係,實行多種形式的農民健康保障辦法,使農民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
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農村衛生基本工作目標,全麵落實初級衛生保健;改革農村衛生管理體製,包括衛生行政部門打破部門界限和所有製界限,對農村衛生工作實行全行業管理;農村衛生機構以公有製為主導,鼓勵多種經濟成分衛生機構的發展,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鄉鎮衛生院的業務、經費等;調整健全農村衛生服務網絡,優化配置,規範縣、鄉、村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加強鄉村衛生人員培訓;改革鄉鎮衛生院的運行機製,加強領導,加強管理,改革用人和分配製度;完善農村衛生經濟政策,農村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安排,加強對貧困地區的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多種形式的農民健康保障製度,繼續完善和發展合作醫療製度,有條件的地區以縣為單位實行大病統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