饌於東方,亦如之,東方,東夾室。西北上。亦韭菹,其東醓醢也。
[疏]“饌於”至“北上”。釋曰:雲“西北上”者,則於東壁下南陳,西北有韭菹,東有醓醢,次昌本,次南麋臡,次西有菁菹,次北有鹿臡,亦屈錯也。上西夾饌六豆,直言北上,不雲西北上。此東夾獨雲西北上者,以其西夾言北上,其東醓醢,是西北上可知。此東夾饌,若不言西北上,恐東夾饌從東壁南陳,以東北為上,其西有醓醢,與西夾相對陳之,故雲西北上。見雖東夾,其陳亦與西夾同,是以鄭雲亦韭菹其東醓醢也。
壺東上,西陳。亦在北墉下,統於豆。
醯醢百甕,夾碑,十以為列,醯在東。夾碑在鼎之中央也。醯在東,醯、穀,陽也。醢、肉,陰也。
[疏]“醯醢”至“在東”。注“夾碑”至“陰也”。釋曰:案《既夕禮》雲“甕三醯醢屑”,鄭注雲:“甕,瓦器。其容亦蓋一觳。”《瓬人》雲:“簋,實一觳。”又雲:“豆,實三而成觳。”四升曰豆,則甕與簋同受升二升也。《禮器》雲:“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壺,君尊瓦甒。”注雲:“壺大一石,瓦甒五升。”即此壺大一石也。雲“夾碑在鼎之中央也”者,上陳鼎雲“西階前,陪鼎當內廉,東麵北上,上當碑,南陳”,下腥鼎亦如之,此言夾碑,自然在鼎之中央可知。雲“醯在東,醯穀,陽也。醢、肉,陰也”者,醯是釀穀為之酒之類,在人消散,故雲陽;醢是釀肉為之,在人沈重,故雲陰也。《大宗伯》雲:“天產作陰德,地產作陽德。”注雲:“天產六牲之屬,地產九穀之屬。”以六牲為陽,九穀為陰,與此醯是穀物為陽違者,物各有所對,六牲動物行蟲也,故九穀為陰。《郊特牲》雲:“鼎俎奇而籩豆偶,陰陽之義也。”又以籩豆、醯醢等為陰。鼎俎肉物總為陽者,亦各有所對。以鼎俎之實以骨為主,故為陽;籩豆穀物,故為陰也。《有司徹》注又以庶羞為陽,內羞為陰者,亦羞中自相對。內羞雖有糝食,是肉物,其中有糗餌粉餈食物故為陰,庶羞肉物故為陽也。
餼二牢,陳於門西,北麵,東上。牛以西羊、豕,豕西牛、羊、豕。餼,生也。牛羊,右手牽之。豕,束之,寢右,亦居其左。
[疏]“餼二”至“羊豕”。注“餼生”至“其左”。釋曰:先言“饔”後言“餼”者,陳者先以孰為主,是以先陳饔。饔下即陳孰物繼之,故六豆以下相次,此餼是生物,其下次陳芻薪米禾之等相繼也。雲“牛羊,右手牽之”者,《曲禮》雲“效馬、效羊者右牽之”,以不噬齧人,用右手,便也。言右手牽之,則人居其左也。雲“豕,束之,寢右,亦居其左”者,豕束縛其足,亦北首,寢臥其右,亦人居其左。案《特牲》雲:“牲在其西,北首東足。”鄭注雲:“東足者,尚右也。”與此不同者。彼祭禮法用右胖,故寢左上右。《士虞》記雲:“陳牲於廟門外,北首西上,寢右。”鄭注:“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變吉,故與此生人同也。
米百筥,筥半斛,設於中庭,十以為列,北上。黍、粱、稻皆二行,稷四行。庭實固當庭中,言當中庭者,南北之中也。東西為列,列當醯醢南,亦相變也。此言中庭,則設碑近如堂深也。
[疏]“米百”至“四行”。注“庭實”至“深也”。釋曰:雲“庭實固當庭中,言當中庭者,南北之中也”者,上享時,直言庭實入設,不言中庭,則在東西之中,其南北三分庭一在南,此更言中庭,欲明南北之中也。上文公立於中庭,宰受幣於中庭,皆南北之中也。知北上東西為行者,以經雲“北上黍粱稻皆兩行,稷四行”,若南北縱陳,止得言東西,不得言北上。何者?以黍、粱、稻及稷當行皆一種,無上下故也。明橫陳,可知黍兩行在北,次粱兩行,次稻兩行,次南稷四行。所以不用稻為上者,稻、粱是加,黍、稷是正,故黍為上端,稷為下端,以見上下,而稻粱居其閒,亦相變者,亦上糸爭屈錯之義。雲“此言中庭,則設碑近如堂深也”者,陳鼎,上當其碑,南向陳之,醯醢夾碑在鼎中央,亦南向陳之。今米為筥,在醯醢之南北之中,則碑近北可知。言堂深者,猶若設洗南北,以堂深相似。若然,碑東當洗矣。
門外,米三十車,車秉有五籔,設於門東,為三列,東陳。大夫之禮,米禾皆視死牢。秉、籔,數名也。秉有五籔,二十四斛也。籔讀若不數之數。今文籔或為逾。
[疏]“門外”至“東陳”。注“大夫”至“為逾”。釋曰:雲“大夫之禮,米禾皆視死牢”者,上文飪一牢,腥二牢,是三牢死,故米三十車,並下禾三十車,亦是視死牢也。雲“秉、籔,數名也。秉有五籔,二十四斛也”者,下記雲:“十鬥曰斛,十六鬥曰籔,十籔曰秉。”若然,一秉十六斛,又有五籔為八斛,總二十四斛也。雲“籔讀若不數之數”者,鄭君時以籔為數名,數名有數有不數,故雲不數之數。此從音讀,其字仍竹下為之,得為十六鬥為籔,故下記注雲:“今江、淮之閒,量名有為籔者。”是十六鬥量器之名。
禾三十車,車三秅,設於門西,西陳。秅,數名也。三秅,千二百秉。
[疏]注“秅數”至“百秉”。釋曰:下記雲:“四秉曰筥,十筥曰稯,十稯曰秅,四百秉為一秅。”三四十二,為千二百秉也。
薪芻倍禾。倍禾者,以其用多也。薪從米,芻從禾,四者之車皆陳,北輈。凡此所以厚重禮也。《聘義》曰:“古之用財不能均如此,然而用財如此其厚者,言盡之於禮也。盡之於禮,則內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故天子製之,而諸侯務焉爾。”
[疏]“薪芻倍禾”。注“倍禾”至“焉爾”。釋曰:雲“薪從米,芻從禾”者,以其薪可以炊爨,故從米陳之;芻可以食馬,故從禾陳之。鄭言此者,以經雲“倍禾”,恐並從禾陳之故也。雲“四者之車皆陳,北輈”者,以其向內為正故也。引《聘義》者,欲見主君享禮聘賓,外內皆善,故引為證也。
賓皮弁迎大夫於外門外,再拜,大夫不答拜。大夫,使者,卿也。
[疏]“賓皮”至“答拜”。注“大夫使者卿也”。釋曰:雲“外門外”者,謂於主人大門外,入大門東行,即至廟門也。雲“不答拜”者,亦以為君使,不敢當故也。雲“大夫,使者,卿也”者,即上卿韋弁者也。
揖入。及廟門,賓揖入。賓與使者揖而入。使者止執幣,賓俟之於門內,謙也。古者天子適諸侯,必舍於大祖廟。諸侯行,舍於諸公廟。大夫行,舍於大夫廟。
[疏]“揖入”至“揖入”。注“賓與”至“夫廟”。釋曰:雲“使者止執幣”者,下經始雲“大夫奉束帛入”,明此賓揖入時,使者止執幣可知。雲“賓俟之於門內,謙也”者,聘時主君揖入,立於庭,尊卑法。此賓與使者敵,故賓在門內,謙也。雲門內即寧下,故下賓問卿,雲:“及廟門,大夫揖入。”鄭注“入者,省內事也,既而俟於寧下”是也。雲“古者天子適諸侯,必舍於大祖廟”者,案《禮運》雲:“天子適諸侯,必舍其祖廟。”下記雲:“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士館於工商。”鄭注雲:不館於敵者之廟,為大尊也。以此差之,諸侯無正文,鄭注舍於諸公廟者,諸公,大國之孤。雲“大夫行,舍於大夫廟”者,謂卿舍於大夫也。若無孤之國,諸侯舍於卿廟也。
大夫奉束帛,執其所以將命。入,三揖,皆行,皆猶並也。使者尊,不後主人。
[疏]“入三揖皆行”。注“皆猶”至“主人”。釋曰:雲“使者尊,不後主人”者,主人則賓所在,若主人也。然君與使者行,當後君也。
至於階,讓,大夫先升一等。讓不言三,不成三也。凡升者,主人讓於客三。敵者則客三辭,主人乃許升,亦道賓之義也。使者尊,主人三讓,則許升矣。今使者三讓,則是主人四讓也。公雖尊,亦三讓乃許升,不可以不下主人也。古文曰三讓。
[疏]“至於”至“一等”。注“讓不”至“三讓”。釋曰:雲“讓不言三,不成三也。凡升者,主人讓於客三。敵者則客三辭,主人乃許升”者,是三讓三辭成也。今賓三讓,大夫即升,無三辭,則不成三也。雲“使者尊,主人三讓,則許升矣”者,即此經主人讓大夫先升是也。雲“今使者三讓,則是主人四讓也”者,經雖言讓,大夫先升,大夫之讓不明,故鄭君兩言之,但使尊終先升。若主人三讓,使人亦三讓,主人又一讓,則主人四讓,使者乃升,故鄭複言此也。案《周禮-司儀》雲“諸公之臣相為國客”,大夫郊勞,“三讓,登聽命”,又雲“致饔餼如勞之禮”,即得行三讓之禮。此中“古文雲三讓”,與彼合。鄭不從者,《周禮》統心,舉其大率而雲三讓,此《儀禮》據屈曲行事。觀此經直雲讓,大夫先升,是主人或三讓,大夫無三讓,故不從古文也。雲“公雖尊,亦三讓乃許升,不可以不下主人也”者,此據公為主人,亦有三讓,故上行聘時,雲“至於階,三讓,公升二等賓升”,亦是公先讓先升,故成三讓。是以《聘義》雲“三讓而後升”,公尊,必三讓者,不下賓客,主人之義故也。
賓從,升堂,北麵聽命。北麵於階上也。
大夫東麵致命。賓降,階西再拜稽首,拜餼亦如之。大夫以束帛同致饔餼也,賓殊拜之,敬也,重君之禮也。
[疏]注“大夫”至“禮也”。釋曰:“大夫以束帛同致饔餼五牢”,及陳豆壺車米之等,今賓拜饔三牢,及庭實又別拜餼二牢,及門外米禾殊拜之者,敬主君以重禮故也。
大夫辭,升成拜。尊賓。受幣堂中西,北麵。趨主君命也。堂中西,中央之西。大夫降,出。賓降,授老幣,出迎大夫。老,家臣也。賓出迎,欲擯之。
大夫禮辭,許。入,揖讓如初。賓升一等,大夫從,升堂。賓先升,敵也,皆北麵。
[疏]“大夫”至“升堂”。注“賓先”至“北麵”。釋曰:前大夫奉君命歸饔餼,故先升一等,今賓私儐使者,無君命,體敵,故賓先升在館,如主人之儀故也。知皆北麵者,以其體敵,又下始雲“賓奉幣西麵,大夫東麵”,明此北麵可知。
庭實設,馬乘。乘,四馬也。賓降堂,受老束錦,大夫止。止不降,使之餘尊。
[疏]注“止不”至“餘尊”。釋曰:凡賓主體敵之法,主人降,賓亦降。今賓降,使者不降者,使之餘尊,雖合降而不降。
賓奉幣西麵,大夫東麵。賓致幣。不言致命,非君命也。
大夫對,北麵當楣,再拜稽首。稽首,尊君客也。致對,有辭也。
[疏]注“稽首”至“辭也”。釋曰:賓主既行敵體之禮,當行頓首,今大夫稽首,於賓為拜君之拜,尊君客故也。致者,賓致幣當有辭,對者,大夫對亦當有辭,所以無辭者,文不具故也。
受幣於楹閒,南麵,退,東麵俟。賓北麵授,尊君之使。
[疏]“受幣”至“麵俟”。注“賓北”至“之使”。釋曰:北賓儐使者,是體敵之義。經雲“受幣於楹閒南麵”,知賓不南麵並授,而雲賓北麵授者,凡敵體授之義,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尊君之使,是以大夫南麵,賓北麵,故知賓北麵授幣。
賓再拜稽首送幣。大夫降,執左馬以出。出廟門,從者亦訝受之。
[疏]注“出廟”至“受之”。釋曰:言“亦”者,上賓受禮時,受幣馬,雲賓降,“執左馬以出,上介受賓幣,從者訝受馬”,此亦從者訝受馬,故雲亦也。
賓送於外門外,再拜。明日,賓拜於朝,拜饔與餼,皆再拜稽首。拜謝主君之恩惠於大門外。《周禮》曰:凡賓客之治令,訝聽之。此拜亦皮弁服。
[疏]“賓送”至“稽首”。注“拜謝”至“弁服”。釋曰:知拜謝在大門外者,以其直言賓拜於朝,無入門之文,故知在大門外。若然,諸侯外朝在大門外明矣。引《周禮》者,《秋官-掌訝職》雲:賓客“至於國,賓入館,次於舍門外,待事於客。及將幣,為前驅,至於朝,詔其位”。凡賓客之治令訝訝治之。引之者,欲見賓客發館至朝來往,皆掌訝前驅為之導。知“此拜亦皮弁”者,以其受時皮弁,故知此拜亦皮弁也。故《公食大夫》雲:“若不親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幣致之。賓朝服以受,明日賓朝服以拜賜於朝。”彼朝服受,還朝服拜,則知此皮弁受,亦皮弁拜可知。
上介,饔餼三牢,飪一牢,在西,鼎七,羞鼎三;飪鼎七,無鮮魚、鮮臘也。賓、介皆異館。
[疏]“上介”至“鼎三”。釋曰:自此盡“兩馬束錦”,論主君使下大夫歸饔餼於上介之事。注“飪鼎”至“異館”。釋曰:雲“飪鼎七,無鮮魚、鮮臘也”者,對上賓九鼎,有鮮魚、鮮臘也。雲“賓、介皆異館”者,案下記雲:“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士館於工商。”彼雲卿,即此賓,一也。彼雲大夫,即此上介也。彼雲士,即此眾介也。故知賓、介各異館。必異館者,所陳饔餼厚,無所容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