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下大”至“及之”。注“嚐使”至“忘舊”。釋曰:自此盡“於卿之禮”,論主國下大夫嚐使至己國者,聘君使上介以幣問之事。諸侯之國皆有三卿五大夫,其三卿不問至己國、不至己國,皆以幣及之,上已論訖。其五大夫者,或作介,或特行,至彼國者,乃以幣及之,略於三卿故也。言“君子不忘舊”者,此大夫嚐與彼國君相接,即是故舊也,今以幣及之,故雲君子不忘舊也。
上介朝服,三介,問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幣之禮。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禮也。
[疏]注“上介”至“禮也”。釋曰:雲“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禮也”者,下經雲“小聘曰問”,其禮如為介,三介是下大夫小聘之禮。據此篇,大聘使卿五介,小聘使大夫三介,若大國之卿七介,小聘使大夫五介。小國之卿三介,小聘使大夫一介也。《曲禮》雲“儗人必於其倫”,故問下大夫還使上介,是各於其爵易,以相尊敬者也。
其麵,如賓麵於卿之禮。
大夫若不見,有故也。
[疏]“大夫若不見”。注“有故也”。釋曰:自此盡“不拜”,論主國卿大夫有故,不得親受聘君之幣之事。言“有故”者,或有病疾,或有哀慘,不得受其問禮。
君使大夫各以其爵為之受,如主人受幣禮,不拜。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則使卿;大夫也,則使大夫。不拜,代受之耳,不當主人禮也。
[疏]“君使”至“不拜”。注“各以”至“禮也”。釋曰:雲“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則使卿;大夫也,則使大夫”者,若然,經雲“君使大夫”,大夫中有卿,大夫,總名也。雲各以其爵,亦是易以相尊敬故也。雲“不拜,代受之耳,不當主人禮也”者,案《周禮-宗伯》雲:“大賓客,則攝而載祼。”鄭注雲:宗伯代王為祼。拜送則王亦此類,拜是致敬之事,不可代人之拜,故直受之而已,不當主人之禮拜之。
夕,夫人使下大夫韋弁歸禮。夕,問卿之夕也。使下大夫,下君也。君使之。雲夫人者,以致辭當稱寡小君。
[疏]“夕夫”至“歸禮”。注“夕問”至“小君”。釋曰:自此盡“賓拜禮於朝”,論主君夫人歸禮於賓與上介之事。雲“夕,問卿之夕也”者,案下記雲:“聘日致饔,明日問大夫。夕,夫人歸禮。”是其問卿之夕也。雲“使下大夫,下君也”者,歸饔餼使卿,此夫人使下大夫,故雲下君也。雲“君使之,雲夫人者,以致辭當稱寡小君”者,案隱二年《傳》:“九月,紀裂繻來逆女。何以不稱使?婚禮不稱主人。”又雲:“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何休注雲:“禮,婦人無外事。”明知此使下大夫歸禮者,是君使之可知,而稱夫人使者,以其致辭於賓客時,當稱寡小君,故稱夫人使下大夫,其實君使之也。
堂上籩豆六,設於戶東,西上,二以並,東陳。籩豆六者,下君禮也。臣設於戶東,又辟饌位也。其設,脯其南醢,屈,六籩六豆。
[疏]“堂上”至“東陳”。注“籩豆”至“六豆”。釋曰:言“籩豆六東陳”者,其饌自戶東為首,二以並,東陳,先於北設脯,即於脯南設醢,又於醢東設脯,以次屈而陳之,皆如上也。雲“籩豆六者,下君禮也”者,君歸饔餼八豆,此六豆,故雲下君也。設於戶東,又辟君饌位故也。雲“其設,脯其南醢,屈,六籩六豆”者,此約君禮設豆法。雲“韭菹其南醓醢屈”,故知此醢在南屈陳之。又知籩豆各六者,下文“上介四豆、四籩”,降殺以兩,明夫人多二,六豆六籩可知。
壺設於東序,北上,二以並,南陳。醙、黍、清,皆兩壺。醙,白酒也。凡酒,稻為上,黍次之,粱次之,皆有清白,以黍閒清白者,互相備,明三酒六壺也。先言醙,白酒尊,先設之。
[疏]“壺設”至“兩壺”。注“醙白”至“設之”。釋曰:其設壺於東序,自北向南而陳,稻、黍、粱皆二壺,並之而陳也,故言“醙黍清皆兩壺”也。雲“以黍閒清白者,互相備”者,醙,白也,上言白,明黍、粱皆有白;下言清,明稻、黍亦有清故也。於清白中言黍,明醙即是稻,清即是粱也,故言互相備也。三酒既有清白二色,故言六壺。必先言醙者,以白酒尊重,故先設之也。
大夫以束帛致之。致夫人命也。此禮無牢,下朝君也。
[疏]“大夫”至“致之”。注“致夫”至“君也”。釋曰:案《周禮-掌客》雲:上公之禮,“夫人致禮,八籩,膳大牢,致饗大牢”。侯伯以下亦皆有牢,是朝君來時有牢。此卿來聘無牢,故雲“下朝君也”。
賓如受饔之禮,儐之乘馬、束錦。上介四豆、四籩、四壺,受之如賓禮。四壺,無稻酒也。不致牢,下於君也。
[疏]注“四壺無稻酒”。釋曰:知者,案上致於賓六壺,稻、黍、粱皆有清白。今上介四壺,明從上去之,無稻米之酒,清白俱去之,元缺一字故四壺也。
儐之兩馬、束錦。明日,賓拜禮於朝。於是乃言賓拜,明介從拜也。今文禮為醴。
[疏]注“於是”至“為醴”。釋曰:鄭解若於上文賓下言之,則介從拜之事不明,故於上介之下乃雲“明日賓拜禮於朝”,則介從元缺起此賓拜可知。
大夫餼賓大牢,米八筐。其陳於門外,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並,南陳,無稻。牲陳於後,東上,不饌於堂庭,辟君也。
[疏]注“其陳”至“君也”。釋曰:自此至“牽羊以致之”,論主國大夫餼賓及上介之事。雲“陳於門外”,知者,經無牢米八門之文,故明是門外可知,與君餼士介同。雲“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並,南陳,無稻”者,案上使卿歸饔餼之時,米百筥,設於中庭,十以為列,北上,稻、粱、黍各二行,稷四行。此雲“八筐”,黍、筥、稷亦宜法其行數,故知黍、粱各二筐,稷四筐。知二以並南陳者,以其君筥米北上,故知此亦北上,南陳。知二以並者,以其陳筥米,粱、黍、稻不雜陳,則知此筐米亦不雜陳,二以並可知。雲“無稻”者,見記雲“凡餼大夫,黍、粱、稷筐五斛”是也。雲“牲陳於後,東上”者,此與君餼士介略同,餼士介時,不言門東西,鄭注雲“當門”,則知此門外亦當門。君餼賓,米在庭,牲在門西,雖不正當米南,亦得牲在其南,故知此牲陳亦在米南可知。知東上者,君餼賓時,陳於門西東上也。雲“不饌於堂庭,辟君也”者,案上君致饔餼,籩豆在堂,牲牢米等在庭,此在門外,故雲辟君也。若然,案《掌客》鄰國之君來朝,卿皆見以羔,膳大牢,侯伯子男膳特牛,彼又無筐米,此侯伯之臣得用大牢,有筐米者,彼為君禮,此是臣禮,各自為差降,不得以彼難此。
賓迎,再拜。老牽牛以致之,賓再拜稽首受。老退,賓再拜送。老,室老,大夫之貴臣。
[疏]注“老室”至“貴臣”。釋曰:案《喪服》:“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傳》曰: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鄭注雲:“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即此室老貴臣者,家相邑宰之屬,故為貴臣也。
上介亦如之。眾介皆少牢,米六筐,皆士牽羊以致之。米六筐者,又無粱也。士亦大夫之貴臣。
[疏]注“米六”至“貴臣”。釋曰:言“又無粱也”者,上文八筐無稻,從上去之,明知此亦從上去之,無粱,其稻、粱是加,故去之。雲“士亦大夫之貴臣”者,即是大夫邑宰也,以其大夫使之,故知大夫之貴臣也。
公於賓,壹食,再饗。饗,謂亨大牢以飲賓也。《公食大夫禮》曰:“設洗如饗。”則饗與食互相先後也。古文壹皆為一,今文饗皆為鄉。
[疏]注“饗謂”至“為鄉”。釋曰:此篇雖據侯伯之卿聘使五等諸侯,其臣聘使牢禮皆同,無大國次國之別。是以《掌客》五等諸侯相朝,其下皆雲群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餼,以其爵等為之牢禮之陳數。又雲“凡諸侯之卿、大夫、士為國客,則如其介之禮以待之”,鄭注雲:“尊其君以及其臣也。以其爵等為之牢禮之陳。數爵,卿也,則飧二牢,饔餼五牢;大夫也,則飧大牢,饔餼三牢;士也,則飧少牢,饔餼大牢也。此降小禮,豐大禮也。以命數則參差難等,略於臣用爵而已。”以此言之,公、侯、伯、子、男大聘使卿,主君一食再饗;小聘使大夫,則主君一食一饗。若然,案《掌客》子男一食一饗,子男之卿再饗。多於君者,以其君臣各自相望,不得以君決臣也。雲“饗,謂亨大牢以飲賓也”者,以其饗禮與食禮同,食禮既亨大元缺止此牢,明饗禮亨大牢可知。但以食禮無酒,饗禮有酒,故以飲賓言之。引《公食》饗與食互相先後者,此經先言食,後言饗,則食在饗前。《公食》言設洗如饗禮,則饗在食前,饗先後出於主君之意,故先後不定也。
燕與羞,俶獻,無常數。羞,謂禽羞雁鶩之屬,成孰煎和也。俶,始也。始獻,四時新物,《聘義》所謂時賜無常數,由恩意也。古文俶作淑。
[疏]“燕與”至“常數”。注“羞謂”至“作淑”。釋曰:案《周禮-掌客》:上公三燕,侯伯再燕,子男一燕。皆有常數。此臣無常數者,亦是君臣各為一,不得相決。知“羞,謂禽羞雁鶩之屬”者,案下記雲“禽羞俶獻”,故知是禽。知“成孰煎和”者,以其言羞鼎臐之類,故知成孰煎和者也。知禽是雁鶩之屬者,案下記雲:“宰夫歸乘禽,日如饔餼之數。”鄭注:“乘禽,乘行之禽也,亦雲雁鶩之屬。”以無正文,故以意解之。
賓介皆明日拜於朝。上介壹食、壹饗。饗食賓,介為介,從饗獻矣,複特饗之,客之也。
[疏]注“饗食”至“之也”。釋曰:不言從食者,《公食》介雖從入,不從食。賓食畢,介逆出,是不得從食矣。知“從饗”者,下記雲:“大夫來使,無罪饗之,過則餼之,其介為介。”注雲:“饗賓有介者,賓尊,行敵禮也。”故知介從饗。案襄二十七年:“宋公兼享晉、楚之大夫,趙孟為客,子木與之言,弗能對,使叔向侍言焉,子木亦不能對也。”叔向為趙孟介,而得從饗,是其義也。雲“複特饗之”,即此經是也。
若不親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幣,如致饔,無儐。君不親食,謂有疾及他故也。必致之,不廢其禮也。致之必使同班,敵者易以相親敬也。致禮於卿,使卿;致禮於大夫,使大夫,非必命數也。無儐,以己本宜往。古文侑皆作宥。
[疏]“若不”至“無儐”。注“君不”至“作宥”。釋曰:案上文雲君使卿歸饔餼於賓館,賓儐之。今君有故,不親食,使卿生致其牢,禮亦於賓館,但無儐為異。雲“謂有疾及他故也”者,他故之中,兼及有哀慘。雲“非必命數也”者,依《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經雲“各以其爵”,故知不依命數。雲“無儐,以己本宜往”者,饔餼之等,不宜召賓,故君使人致禮賓則儐使者,此饗食之禮,主君無故,合速賓之來就主君,入廟,賓無儐禮。今主君有故,生致於賓,亦無儐,故雲本宜往。此篇據侯伯之卿來聘,是使卿致禮。鄭兼雲“使大夫”,於大夫者,小聘使大夫來,使大夫致禮也。若然,經直言“使大夫”者,大夫中兼有上大夫兼卿也。
致饗以酬幣,亦如之。酬幣,饗禮酬賓勸酒之幣也,所用未聞也。禮幣束帛、乘馬,亦不是過也。《禮器》曰“琥璜爵”,蓋天子酬諸侯。
[疏]“致饗”至“如之”。注“酬幣”至“諸侯”。釋曰:雲“禮幣束帛、乘馬,亦不是過也”者,鄭以饗之酬幣無文,故約上主君禮賓之時,用束帛、乘馬,此饗賓酬幣亦不過是,故雲亦不是過。引《禮器》者,案彼經雲:有以少為貴者,“圭璋特,琥璜爵”,鄭注雲:“圭璋特,朝聘以為瑞,無幣帛也。琥璜爵者,天子酬諸侯,諸侯相酬,以此玉將幣也。”彼經不雲天子諸侯相酬之幣,故此注雲“蓋”,言“酬諸侯”者,公侯伯用琥,於子男用璜,引之者,證與此酬卿大夫不同之義。
大夫於賓,壹饗,壹食。上介,若食、若饗。若不親饗,則公作大夫致之以酬幣,致食以侑幣。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為之致之。列國之賓來,榮辱之事,君臣同之。
[疏]“大夫”至“侑幣”。注“作使”至“同之”。釋曰:此一經論主國卿大夫饗食聘賓及上介之事。此直言饗食不言燕,亦有燕,是以《鄭詩-羔裘》雲:“知子之來之,雜佩以贈之。”鄭注雲“與異國賓客燕時,雖無此物,猶言之以致其厚意。其若有之,固將行之。士大夫以君命出使,主君之臣必以燕禮樂之,助君之歎”是也。又昭二年《左傳》雲,韓宣子來聘,宴於季氏。《傳》無譏文,明鄰國大夫有相燕之法。又此大夫相禮,饗食有常數,雖有燕之,亦無常數,亦無酬幣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