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入竟而死,遂也。主人為之具,而殯。具,謂始死至殯所當用。
[疏]“賓入”至“而殯”。注“具謂”至“當用”。釋曰:自此盡“卒殯乃歸”,論賓介死之事。雲“賓入境而死,遂也”者,若未入境即反來。雲“主人為之具而殯”者,謂從始死至殯所當用者,主人皆供之。鄭雲“具,謂始死至殯所當用”,直雲至殯所當用,明不殯於館,取其至殯節,主人供喪具,以其大斂訖即殯,故連言殯。故下文“歸介複命”之時,柩止門外,明斂於棺而已。
介攝其命。為致聘享之禮也。初時,上介接聞命。
[疏]“介攝其命”。注“為致”至“聞命”。釋曰:雲“初時,上介接聞命”者,鄭解介得代賓致命之意,以其命出於君。初,賓受命於君之時,賓介同北麵,上介接聞君命矣,以是今賓死,得攝其命。
君吊,介為主人。雖有臣子親因,猶不為主人,以介與賓並命於君,尊也。
[疏]“君吊介為主人”。注“雖有”至“尊也”。釋曰:古者賓聘,家臣適子皆從行,是以延陵季子聘於齊,其子死葬於嬴搏之閒。故鄭雲“雖有臣子親因,猶不為主人”,以其介尊故也。
主人歸禮幣,必以用。當中奠贈諸喪具之用,不必如賓禮。
[疏]“主人”至“以用”。注“當中”至“賓禮”。釋曰:賓既死,主人所歸禮與幣,必以當喪者之用。雲“當中奠贈”者,解經中小斂、大斂之用。雲“當中奠贈,諸喪具之用”者,具謂襲與小斂、大斂,解經“幣”,雲“不必如賓禮”者,不必如致飧饔之禮,束紡、皮帛之類,不堪喪者之用故也。
介受賓禮,無辭也。介受主國賓己之禮,無所辭也。以其當陳之以反命也。有賓喪,嫌其辭之。
[疏]“介受賓禮無辭也”。注“介受”至“辭之”。釋曰:雲“介受主國賓己之禮”者,謂公幣、私幣之屬,故鄭雲“當陳之以反命也”。言“無辭”者,雖無三辭,以其殯受饔餼之時禮辭,受食三辭,明介亦有禮辭。雲“無所辭也”者,以有賓喪,嫌介有三辭,故雲介受賓禮無辭也。
不饗食。
[疏]“不饗食”。釋曰:案上遭君喪,受饔餼不受饗食。鄭雲“受正不受加”,此雲“不饗食”,介不就君受饗食,明受饔餼正禮也。
歸,介複命,柩止於門外。門外,大門外也。必以柩造朝,達其忠心。
[疏]“歸介”至“門外”。注“門外”至“忠心”。釋曰:知“門外,是大門外”者,國君有三門:皋、應、路;又有三朝:內朝在路寢庭,正朝在路門外,應門外無朝,外朝當在皋門外。經直雲“止於門外”,無入門之言,明知止於大門外,外朝之上。是以上賓拜賜,皆雲“於門外”,亦在外朝矣。故鄭雲“必以柩造朝,達其忠心”也。
介卒複命,出,奉柩送之。君吊,卒殯。卒殯,成節乃去。
[疏]“介卒”至“卒殯”。注“卒殯成節乃去”。釋曰:當介複命之時,賓之屍柩在外朝,上介卒複命,謂複命訖,出君大門,奉賓之柩,送至賓之家。屍柩入殯於兩楹之閒,君往就吊。“卒殯”者,謂殯訖,殯是喪之大節。故雲“卒殯,成節乃”去,謂君與大夫盡去。
若大夫介卒,亦如之。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
[疏]“若大”至“如之”。注“不言”至“士也”。釋曰:雲“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者,案經大夫介卒,據大聘上介是大夫而言。今鄭以經不言上介,則大夫介卒,中兼有聘使大夫,其卒亦如之。故鄭雲不言上介小聘上介士也,欲兼見小聘之法也。若小聘,上介、末介皆士,則入下文“士介死”中,以其下文更不見小聘賓介死法,故此兼言之也。
士介死,為之棺斂之,不具佗衣物也,自以時服也。
[疏]注“不具”至“服也”。釋曰:以其士介卑,其禮降於賓與上介,非直具棺,他衣物亦具之。此士介直具棺,不具他物也。其士介從者,自用時服斂之。
君不吊焉。主國君使人吊,不親往。
[疏]“君不吊焉”。注“主國”至“親往”。釋曰:雲“主國君使人吊,不親往”者,對上經賓死,“君吊,介為主人”。此士,雲“不吊”者,明不親吊,使人吊之可知也。
若賓死,未將命,則既斂於棺,造於朝,介將命。未將命,謂俟閒之後也。以柩造朝,以已至朝,誌在達君命。
[疏]“若賓”至“將命”。注“未將”至“君命”。釋曰:前雲“賓入境而死”,謂在路死,未至國。此經更說賓至朝俟閒之後,使大夫致館,未行聘享,而賓在館死之事,故鄭雲“俟閒之後”。是以鄭雲“以柩造朝”,以其既至朝,誌在達君命,則知上國外死,不以柩造朝可知。
若介死,歸複命,唯上介造於朝。若介死,雖士介,賓既複命,往,卒殯乃歸。往,謂送柩。
小聘曰問。不享,有獻,不及夫人。主人不筵幾,不禮。麵不升,不郊勞。記貶於聘,所以為小也。獻,私獻也。麵猶覿也。
[疏]“小聘”至“郊勞”。注“記貶”至“覿也”。釋曰:自此盡“三介”,論侯伯行小聘之事。雲“不享”者,謂不以束帛加璧,獻國所有。雲“不禮”者,聘訖,不以齊酒禮賓。“麵不升”者,謂私覿庭中受之,不升堂,此對大聘升堂受。若然,不言私覿而言麵者,對大聘言覿,故辟之而言麵也。
其禮,如為介,三介。如為介,如為大聘上介。
[疏]“其禮”至“三介”。注“如為”至“上介”。釋曰:雲“其禮如為介”者,謂特問使大夫得主國之禮多少,如大聘卿。此大夫為上介之時,即上文介之禮,飧饔餼及食燕之等。三介者,大夫降於卿二等故也。舉此侯伯之小聘,則公之臣,子男之臣,小聘禮數,其義可知也。
記。久無事,則聘焉。事,謂盟會之屬。
[疏]“記久”至“聘焉”。注“事謂盟會之屬”。釋曰:此雲“久無事,則聘焉”者,則《周禮》殷聘也。是以《周禮-大行人》雲:“凡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雲:“小聘曰問。殷,中也。久無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雲“事,謂盟會之屬”者,案《春秋》有事而會,不協而盟。是以《春秋》有會而不盟,盟必因會,若有盟會相見,故雲久無事則聘焉。
若有故,則卒聘。束帛加書將命,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故,謂災患及時事相告請也。將猶致也。名,書文也,今謂之字。策,簡也。方,板也。
[疏]“若有”至“於方”。注“故謂”至“板也”。釋曰:雲“故,謂災患及時相告請”者,此即上經雲“若有言”一也。言災患,上注引《春秋》臧孫辰告糴於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此雲“及時事”者,即上注引《春秋》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是也。雲“名,書文,今謂之字”者,鄭注《論語》亦雲:“古者曰名,今世曰字。”許氏《說文》亦然。言此者,欲見經雲“名”,名者即今之文字也。雲“策,簡方。板也”者,簡謂據一片而言,策是編連之稱,是以《左傳》雲南史氏“執簡以往”,是簡者未編之稱。此經雲“百名以上書之於策”,是其眾簡相連之名。鄭作《論語序》雲:“《易》、《詩》、《書》、《禮》、《樂》、《春秋》,策皆尺二寸,《孝經》謙,半之,《論語》八寸策者,三分居一,又謙焉。”是其策之長短。鄭注《尚書》:“三十字,一簡之文。”服虔注《左氏》雲:“古文篆書,一簡八分字。”是一簡容字多少者。雲“方,板”者,以其百名以下書之於方,若今之祝板,不假連編之策。一板書盡,故言方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