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玄纁係,長尺,絢組。采成文曰絢。係,無事則以係玉,因以為飾,皆用五采組,上以玄,下以絳為地。今文絢作糸勻。
[疏]“皆玄”至“絢組”。注“采成”至“作糸勻”。釋曰:上文繅藉,尊卑不同,此之組係,尊卑一等。雲“采成文曰絢”,鄭注《論語》文成章曰絢,與此語異義同。雲“係,無事則以係玉,因以為飾”者,無事謂在櫝之時,亦以係玉,因以為飾。此組係亦名繅藉,即上文反命之時,使者執圭垂繅,上介執璋屈繅。又《曲禮下》雲:“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鄭注亦雲:“藉,繅也。”裼、襲皆據有繅無繅之時,是其因以為飾。雲“皆用五采組”者,以其言絢,絢是文章之名,經又言皆,複無尊卑之別,故知皆用五采組也。雲“上以玄,下以絳為地”者,以其皆用五采,而經直雲玄纁為地,上加五采,上下皆據垂之為上下,必知上玄下絳者,上玄以法天,下絳以法地故也。經雲“纁”,注雲“絳”者,《爾雅》三入赤汁為纁,絳則赤也,故本絳以解纁。
問大夫之幣,俟於郊,為肆,又齎皮馬。肆猶陳列也。齎猶付也。使者既受命,宰夫載問大夫之禮待於郊,陳之為行列,至則以付之也。使者初行,舍於近郊。幣雲肆,馬雲齎,因其宜,亦互文也。不於朝付之者,辟君禮也。必陳列之者,不夕也。古文肆為肄。
[疏]“問大夫”至“皮馬”。注“肆猶”至“為肄”。釋曰:知載大夫幣是宰夫者,以其初,宰眾官具幣,故知載幣於郊,付使者亦是宰夫可知。雲“幣雲肆,馬雲齎,因其宜,亦互文也”者,以其幣是財賄易可陳列,故言肆,不言齎,亦付使者矣。馬是難陳之物,故直言齎,亦付使者亦陳之,是因其宜,互文也。
辭無常,孫而說。孫,順也。大夫使,受命不受辭,辭必順且說。
[疏]注“受命不受辭”。釋曰:受命,謂受君命,聘於鄰國,不受賓主對答之辭。必不受辭者,以其口及則言辭無定準,以辭無常,故不受之也。
辭多則史,少則不達。史,謂策祝。
[疏]注“史謂策祝”。釋曰:案《周禮》大史、內史皆掌策書。《尚書-金縢》雲“史乃策祝”,是策書祝辭,故辭多為文史。
辭苟足以達,義之至也。至,極也。今文至為砥。
辭曰:“非禮也,敢。”對曰:“非禮也,敢辭。”辭,不受也。對,答問也。二者皆卒曰敢,言不敢。
[疏]“辭曰”至“敢辭”。注“辭不”至“不敢”。釋曰:辭謂賓辭主人,答謂賓答主人,介則在旁。曰非禮也敢,故《易-旅卦-初六》雲“瑣瑣,斯其所取災”,鄭雲:瑣瑣,猶小小。爻互體艮,艮小石,小小之象。三為聘客,初與二其介也。介當以篤實之人為之,而用小人瑣瑣,然客主人為言,不能辭曰非禮,不能對曰非禮。每者不能以禮行之,則其所以得罪是其義也。
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士館於工商。館者必於廟,不館於敵者之廟,為大尊也。自官師以上,有廟有寢,工商則寢而已。
[疏]“卿館”至“工商”。注“館者”至“而已”。釋曰:雲“館者必於廟”,案上歸饔餼雲於廟,明其禮皆在廟可知。雲“不館於敵者之廟,為大尊也”者,以其在廟尊,則尊矣,故就降等而已。若又在敵者之廟,以上是其大尊。雲“自官師以上,有廟有寢”者,案《祭法》雲:“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雲:“官師謂中士、下士。”是其官師有廟。知廟有寢,案《周禮-隸仆》雲:“掌五寢之掃除。”鄭注雲:“五寢,五廟之寢。天子七廟,唯祧無寢。”《詩》雲“寢廟奕奕”,相連之貌。故《左傳》雲:“大叔之廟在道南,其寢在道北。”是其前曰廟,後曰寢。“工商則寢而已”者,案《爾雅-釋宮》雲:“室有東西廂曰廟。”注雲:“夾室前堂。”又雲:“無東西廂有室曰寢。”注雲:“但有大室。”是其自士以上有廟者必有寢,庶人在官者、工商之等有寢者則無廟,故《祭法》雲“庶士庶人無廟,祭於寢”是也。
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管人,掌客館者也。客,謂使者下及士介也。
飧不致。不以束帛致命,草次饌,飧具輕。
[疏]“飧不致”。注“不以”至“具輕”。釋曰:“君不以束帛致命”者,對饔餼以束帛致之,此不以束帛致,草次饌具輕者,以其客始至則致之,故言“草次”也。對聘日致饔餼,生死俱有禮物,又多為重,故以此物為輕而不致。
賓不拜,以不致命。
[疏]“賓不拜”。注“以不致命”。釋曰:雲“不拜”者,宰夫朝服設食,賓無拜受之文,以其不以束帛致故也。
沐浴而食之。自絜清,尊主國君賜也。記此,重者沐浴可知。
[疏]“沐浴而食之”。注“自絜”至“可知”。釋曰:雲“記此,重者沐浴可知”者,以其食禮輕,尚沐浴而食,饔餼食重者,沐浴而食可知。
卿,大夫訝。大夫,士訝。士皆有訝。卿,使者。大夫,上介也。士,眾介也。訝,主國君所使迎待賓者,如今使者護客。
[疏]“卿大”至“有訝”。注“卿使”至“護客”。釋曰:雲“卿,大夫訝”者,謂大聘使卿,主人使大夫迎。士訝者,小聘使大夫,主人使士迎。言“皆有訝”者,自介已下皆迎之。雲“卿,使者。大夫,上介。士,眾介也”者,據此篇是侯伯之卿大聘而言,其實小聘使大夫,亦使士迎之。所迎者,謂初行聘及饗食燕皆迎之,故鄭君無所止定。
賓即館,訝將公命。使已迎待之命。
[疏]“賓即館訝將公命”。注“使已迎待之命”。釋曰:案《秋官-掌訝職》雲:“賓入館,次於舍門外,待事於客。”注雲:“次,如今宮府門外更衣處。待事於客,通其所求索。”彼謂天子有掌訝之官,共承客禮。此諸侯使,無掌訝,是以還遣所使大夫士訝,將公命有事,通傳於君。
又見之以其摯。又,複也。複以私禮見者,訝將舍於賓館之外,宜相親也。大夫訝者執雁,士訝者執雉。
[疏]“又見之以其摯”。注“又複”至“執雉”。釋曰:雲“複以私禮見”者,訝將舍於賓館之外,宜相親也者。禮,掌訝舍於賓之館門外。此大夫士,君使為訝,雖非掌訝之官,亦為次舍於賓之館外,宜相親,故執摯以相見。“大夫訝者執雁,士訝者執雉”,案《士相見》及《大宗伯》文也。
賓既將公事,複見之以其摯。既,已也。公事,聘享問大夫。複,報也。使者及上介執雁,群介執雉,各以見其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