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公食大夫禮》第九。鄭《目錄》雲:“主國君以禮食小聘大夫之禮,於五禮屬嘉禮。《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六,《別錄》第九。”釋曰:鄭知是“小聘大夫”者,案下文雲宰夫自東方,薦豆六,於醬東,設黍稷六簋,又設庶羞十六豆,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禮。下乃別雲“上大夫八豆、八簋”,又雲“上大夫庶羞十六豆”,是食上大夫之法,故知此篇據小聘大夫也。若然,《聘禮》據侯伯之大聘,此篇據小聘大夫者,周公設經,互見為義。案篇末雲“魚、腸胃、倫膚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則若七,若九”,鄭注雲:“此以命數為差,九謂再命者,十一謂三命者,七謂一命者。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謂小國之卿,次國之大夫也。卿則曰上,大夫則曰下,大國之孤視子男。”以此言之,魚、腸胃、倫膚皆七者,謂子男小聘之大夫。此《公食》序在《聘禮》之下,是因聘而食之。不言食賓與上介,直雲大夫者,若雲食賓與上介,則小聘使下大夫,上介乃是士,是以直雲大夫,兼得大夫聘賓與上介,亦兼小聘之賓。若然,《聘禮》據大聘,因見小聘。此《公食》先見小聘,後言大聘者,欲見大聘、小聘,或先或後,不常之義。
公食大夫之禮。使大夫戒,各以其爵。戒猶告也。告之必使同班,敵者易以相親敬。
[疏]“公食”至“其爵”。注“戒猶”至“親敬”。釋曰:自此盡“如聘”,論主君使大夫就館,戒聘客使來行食禮之事。雲“各以其爵”者,此篇雖據子男大夫為正,兼見五等諸侯大聘使卿之事,故雲各以其爵也。
上介出請,入告。問所以來事。
[疏]“上介出請入告”。注“問所以來事”。釋曰:據大夫就賓館之門外,賓使上介出請大夫所為來之事。
三辭。為既先受賜,不敢當。
[疏]“三辭”。注“為既”至“敢當”。釋曰:既先受賜者,謂聘日致饔,受賜大禮,故今辭食,不敢當之。但受饔之時,禮辭而已,至於饗食,皆當三辭。
賓出,拜辱。拜使者,屈辱來迎已。大夫不答拜,將命。不答拜,為人使也。將猶致也。賓再拜稽首。受命。大夫還,複於君。
賓不拜送,遂從之。不拜送者,為從之,不終事。
[疏]“賓不”至“從之”。注“不拜”至“終事”。釋曰:案《鄉飲酒》主人拜送,賓不答拜,雲禮有終。此賓不拜送,為從之不終事,故賓不拜送也。若然,《鄉飲酒》、《鄉射》戒賓,遂從之,而雲拜辱、拜送者,以其主人先反,不相隨,故得拜辱、拜送。《覲禮》使者勞賓於門外,侯氏再拜,遂送之。使者既不先反,猶拜送者,尊天子使故也。
賓朝服即位於大門外,如聘。於是朝服,則初時玄端。如聘,亦入於次俟。
[疏]“賓朝”至“如聘”。注“於是”至“次俟”。釋曰:雲“大門外,如聘”者,則賓主設擯介以相待,如聘時。雲“於是朝服,則初時玄端”者,初時,謂賓發館時服玄端。若《鄉射》“主人朝服乃速賓”,鄭注雲:“射,賓輕也。戒時玄端。”以此言之,亦賓在館拜所戒大夫即玄端,賓遂從大夫至君大門外,入次,乃去玄端,著朝服,出次,即位也。雲“如聘,亦入於次俟”者,案《聘禮》:“賓皮弁聘,至於朝,賓入於次。”注雲:“入於次者,俟辦。”則此入次,亦俟主人辦也。若然,《聘禮》重賓,發館即皮弁。此食禮輕,及大門乃朝服。
即位。具。主人也。擯者俟君於大門外,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饌物,皆於廟門之外。
[疏]“即位具”。注“主人”至“之外”。釋曰:雲“擯者俟君於大門外”者,解即位之事。雲“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饌物,皆於廟門之外”者,以其君迎賓入,始言卿大夫以下廟內之位,則知此具饌物時,皆在廟門外也。故鄭下文注雲:“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從君而入者,明助君饗食,賓自無事,故不在大門內。”是其義也。
羹定。肉謂之羹。定猶孰也。著之者,下以為節。
[疏]“羹定”。注“肉謂”至“為節”。釋曰:雲“肉謂之羹”者,《爾雅》文。雲“著之者,下以為節”者,羹定與下文“陳鼎”之節為目也。
甸人陳鼎七,當門,南麵,西上,設扃鼏。鼏若束若編。七鼎,一大牢也。甸人,塚宰之屬,兼亨人者。南麵西上,以其為賓,統於外也。扃,鼎扛,所以舉之者也。凡鼎鼏,蓋以茅為之,長則束本,短則編其中央。今文扃作鉉,古文鼏皆作密。
[疏]“甸人”至“若編”。注“七鼎”至“作密”。釋曰:雲“七鼎,一大牢也”者,案《聘禮》致飧與饔餼皆九鼎,此亦一大牢而七鼎者,此食禮輕,無鮮魚、鮮臘,與《聘禮》“腥一牢鼎七”同也。雲“甸人,塚宰之屬,兼亨人”者,案《天官》有甸師氏,兼有亨人,皆屬塚宰。彼天子禮,諸侯比天子為兼官,故甸人兼亨人也。必使甸人陳鼎兼亨人者,案《亨人職》雲“掌共鼎鑊”,又案《甸師職》雲掌“帥其徒以薪蒸,役外內饔之事”,故使甸人兼亨人陳鼎。若然,案《少牢》“羹定饔人陳鼎”者,以其無甸人官,故饔人陳鼎也。《既夕士禮》雲“甸人抗重”,又雲“甸人築坅坎”,以士無臣,使屬吏攝甸人之事,非謂置此官也。雲“凡鼎鼏,蓋以茅為之”者,諸文多言鼎鼏,皆不言所用之物,此經雖言“若束若編”,亦不指所用之體,故鄭雲“蓋”以疑之。然必知用茅者,《詩》曰:“白茅苞之。”《尚書》孔傳雲:“苴以白茅。”茅是絜白之物,故疑用茅也。
設洗如饗。必如饗者,先饗後食,如其近者也。饗禮亡,《燕禮》則設洗於阼階東南。古文饗或作鄉。
[疏]“設洗如饗”。注“必如”至“作鄉”。釋曰:雲“必如饗者,先饗後食,如其近者也”,鄭據此文行食禮,而雲如饗,明先饗,設洗訖,乃後食,故鄉前如之,是先饗後食也。案《聘禮》雲“公於賓,壹食再饗”,則食在饗前矣。不言如《燕禮》者,饗食在廟,燕在寢,則是饗食重,先行之。故二者自相先後,是以不得用《燕禮》決之也。引《燕禮》者,欲見設洗之法,燕與饗食同,故無饗禮,引《燕禮》而言也。
小臣具槃匜,在東堂下。為公盥也。公尊,不就洗。小臣於小賓客饗食,掌正君服位。
[疏]“小臣”至“堂下”。注“為公”至“服位”。釋曰:知此“為公盥”者,案《特牲》屍尊,不就洗,盥用槃匜,故知此所設槃匜亦為公盥,不就洗也。雲“小臣於小賓客饗食,掌正君位”者,按《夏官-小臣職》雲“小祭祀,賓客饗食”,如大仆之法。此諸侯之聘客饗食,故亦小臣掌之也。
宰夫設筵,加席、幾。設筵於戶西,南麵而左幾。公不賓至授幾者,親設湆醬,可以略此。
[疏]“宰夫”至“席幾”。注“設筵”至“略此”。釋曰:雲“設筵於戶西,南麵而左幾”者,以其賓在戶牖之閒,南麵,又生人左幾,異於神右幾故也。雲“公不賓至授幾者,親設湆醬,可以略此”者,決《聘禮》禮賓時,公親授幾者,以無設湆醬之事故也。故下記雲“不授幾”,鄭雲“異於醴也”。
無尊。主於食,不獻酬。
飲酒、漿飲,俟於東房。飲酒,清酒也。漿飲,漿也。其俟奠於豐上也。飲酒先言飲,明非獻酬之酒也。漿飲先言漿,別於六飲也。
[疏]“飲酒”至“東房”。注“飲酒”至“飲也”。釋曰:雲“飲酒,清酒也”者,按《周禮-酒正》注先鄭雲:“清酒,祭祀之酒。”後鄭從之。則此賓客用之者,優賓故也。雲“漿飲,漿也”者,之言載,以其汁滓相載,故雲。漢法有此名故也。雲“其俟奠於豐上也”者,下雲“飲酒實於觶,加於豐”是也。此雲奠,即彼加也。雲“飲酒先言飲,明非獻酬之酒也”者,以其《鄉飲酒》、《燕禮》等獻酬之酒皆不言飲,飲之,可知此擬酳口,故言飲,是異於獻酬酒故也。是以《酒人》雲:“共賓客之禮酒、飲酒。”鄭注雲:“禮酒,饗燕之酒。”不言飲食之酒,雲飲,亦是其義也。雲“漿飲先言漿,別於六飲也”者,按《漿人》雲:“共王六飲,水、漿、醴、涼、醫、酏。”彼先雲六飲,後雲水漿,與此先雲漿不同,故雲先雲漿別於六飲。必別於六飲者,彼六飲為渴而飲,此漿為酳口,不為渴,故異之。
凡宰夫之具,饌於東房。凡,非一也。飲食之具,宰夫所掌也。酒漿不在凡中者,雖無尊,猶嫌在堂。
[疏]“凡宰”至“東房”。注“凡非”至“在堂”。釋曰:雲“酒漿不在凡中者,雖無尊,猶嫌在堂”者,以其酒漿常在堂,若不特言之,則凡中不含之,言謂酒漿仍在堂,故上特言之。
公如賓服,迎賓於大門內。不出大門,降於國君。
[疏]“公如”至“門內”。注“不出”至“國君”。釋曰:自此盡“階上北麵再拜稽首”,論主君迎賓入拜至之事。雲“不出大門,降於國君”者,按《周禮-司儀》雲:“將幣,交擯,三辭,車逆,拜辱,賓車進,答拜。”又雲致饔餼,饗食,“皆如將幣之儀”。是國君來則出迎也。
大夫納賓。大夫,謂上擯也。納賓以公命。公入門左,公再拜。賓辟,再拜稽首。左,西方,賓位也。辟,逡遁,不敢當君拜也。公揖入,賓從。揖入,道之。
及廟門,公揖入。廟,禰廟也。
[疏]“及廟門公揖入”。注“廟禰廟也”。釋曰:《儀禮》之內單言廟者,皆據禰廟。是以《昏禮》納采雲“至於廟”,記雲“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諸禰廟”,以此而言,則言廟皆禰廟也。若非禰廟,則言廟祧,若《聘禮》雲“不腆先君之祧”,問卿雲“受於祖廟”之類是也。但受聘在祖廟,食饗在禰,燕輕於食饗,又在寢,是其差次也。
賓入,三揖。每曲揖,及當碑揖,相人偶。
至於階,三讓。讓先升。
[疏]“至於階三讓”。釋曰:按《曲禮》雲:“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主人固辭,然後客複就西階。”此亦降等,初即就西階者,此君與客食禮,禮之正,彼謂大夫士以小小燕食之禮,故與此不同也。
公升二等,賓升。遠下人君。
[疏]“公升二等賓升”。注“遠下人君”。釋曰:言“遠下人君”者,亦取君行一,臣行二之義也。
大夫立於東夾南,西麵,北上。東夾南,東西節也。取節於夾,明東於堂。
[疏]“大夫”至“北上”。注“東夾”至“於堂”。釋曰:此謂主國卿大夫立位。雲“取節於夾,明東於堂”者,序已西為正堂,序東有夾室,今大夫立於夾室之南,是東於堂也。
士立於門東,北麵,西上。統於門者,非其正位,辟賓在此。
[疏]“士立”至“西上”。注“統於”至“在此”。釋曰:案《燕禮》、《大射》士在西方,東西北上,不統於門。又在門東北麵,宜東統於君。今在門東西上,統於門者,以賓在門西,辟賓,在此非正位故也。
小臣,東堂下,南麵,西上。宰,東夾北,西麵,南上。宰,宰夫之屬也。古文無南上。
[疏]“小臣”至“南上”。注“宰宰”至“南上”。釋曰:雲“宰東夾北,西麵南上”者,謂在北堂之南,與夾室相當,故雲夾北也。雲“宰,宰夫之屬也”者,以經雲“南上”,則非止一人。但宰官之內,有宰夫之等,是以下有宰夫之官,皆於此立可知,故雲之屬也。若然,宰尊官,在小臣之下者,以其小臣位在北堂南,故先見之,非謂尊卑先後為次也。
內官之士,在宰東北,西麵,南上。夫人之官,內宰之屬也。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從君而入者,明助君饗食,賓自無事。
[疏]“內官”至“南上”。注“夫人”至“無事”。釋曰:雲“夫人之官內宰之屬也”者,經雲“內官”,按《周禮-天官-內宰》下大夫掌王後已下,彼天子內官,諸侯未必有內宰,以其言內官之士,以士為之,明當天子內宰,故舉內宰況之也。雲“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從君而入者,明助君饗食,賓自無事”者,按前聘時,君迎客於大門內時,卿大夫已下入廟即位者,受聘事重,非饗食之事,故先入廟即位。此已下雖有宰及宰夫者,皆有事,及大夫二牲、士庶羞之等,皆助君食賓,非己之事,故後入也。
介,門西,北麵,西上。西上,自統於賓也。然則承擯以下,立於士西,少進東上。
[疏]“介門”至“西上”。注“西上”至“東上”。釋曰:雲“然則承擯以下,立於士西,少進東上”者,以其介統於賓而西上,則擯統於君而東上可知。承擯以下,既是有事之人承擯,是大夫又尊於士,故知少進東上。不言上擯者,上擯有事,其位不定,故不言。
公當楣北鄉,至再拜,賓降也,公再拜。楣謂之梁。至再拜者,興禮俟賓,嘉其來也。公再拜,賓降矣。
[疏]“公當”至“再拜”。注“楣謂”至“降矣”。釋曰:自此盡“稽首”,論公拜至賓答拜之事。雲“公再拜,賓降矣”者,釋經賓降在“至再拜”下,“公再拜”上。以其至再拜者,公已一拜,賓即降,下公再拜者,賓降後,又一拜。雖一拜,本當再拜,故皆以再拜言之。猶下侑幣之時,“公一拜,賓降,公再拜”,注雲:賓不敢俟成拜也。若然,鄭雲“公再拜,賓降矣”者,解經“至再拜,客降”也。
賓西階東、北麵答拜。西階東,少就主君,敬也。擯者辭,辭拜於下。
拜也。公降一等,辭曰:“寡君從子,雖將拜,興也。”賓降再拜,公降,擯者釋辭矣。賓猶降,終其再拜稽首。興,起也。
[疏]“賓西”至“答拜”。釋曰:自此盡“稽首”,論賓降答拜之事。此雲“答拜”,下雲“拜也”,並據公未降之前,賓為一拜。以其賓始一拜之閒,公降一等,故閒在一辭之中,是以鄭雲賓降再拜,釋經北麵拜答及拜也。雲“公降,擯者釋辭矣”者,解經“辭曰寡君從子雖將拜興也”,鄭注雲“賓猶降,終其再拜稽首”者,按下文“賓栗階升,不拜”,升既不拜,略於下。雖辭賓,猶終降,再拜稽首也。若然,擯者辭拜於下之時,其位在下,故下記雲“卿擯由下”,注雲“不升堂”是也。按下文雲“擯者退,負東塾而立”,注雲“無事”,又雲“擯者進相幣”,然則擯者有事則進,無事則退,故負東塾也。
賓栗階升,不拜。自以己拜也。栗,是栗也。不拾級連步,趣主國君之命,不拾級而下曰辵。
[疏]“賓栗階升不拜”。注“自以”至“曰辵”。釋曰:雲“自以己拜也”者,於堂下終為再拜稽首,故於堂上不拜也。雲“栗,實栗也”者,謂疾之意也。雲“不拾級連步”者,《曲禮》雲“拾級聚足連步以上”,鄭注雲:“拾當為涉聲之誤也。級,等也。涉等聚足,謂前足躡一等,後足從之並。”此涉級也。連步,鄭雲“重蹉跌也”,連步謂足相隨不相過也。其連步據足而言,涉級據階而說,其實一也。此等尋常升法,此栗階據趨君命而上,按《燕禮》記雲:“凡君所辭皆栗階”,注雲:“栗,蹙也。謂越等急趨君命也。”又曰“凡栗階不過二等”,注雲:“其始升猶聚足連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是栗階之法也。雲“不拾級而下曰辵”者,凡升降有四種,雲辵者,君臣急諫諍,則越三等為辵階,越一等為曆階,又有連步,又有栗階,為四等也,義已具於《燕禮》記疏也。
命之,成拜,階上北麵再拜稽首。賓降拜,主“君辭之,賓雖終拜,於主君之意猶為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