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賓朝服拜賜於朝。拜食與侑幣,皆再拜稽首。朝,謂大門外。
[疏]“明日”至“稽首”。注“朝謂大門外”。釋曰:自此盡“訝聽之”,論賓拜謝主君之事。雲“朝,謂大門外”者,以其經雲拜賜於朝,無賓入之文,又《聘禮》以柩造朝,亦無喪入之,故皆言朝雲雲,朝謂大門外也。若然,案閔三年《左氏傳》雲:“季友將生,使卜楚丘之父卜之曰: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閒於兩社,為公室輔。”注:兩社,“周社、亳社之間,朝廷執政所在”。但諸侯左宗廟,右社稷,在大門之內。則諸侯外朝不在大門內者,但外朝在大門外兩社之閒,遙係外朝而言執政所在。又此《食禮》拜侑幣,《聘禮》歸饔餼,直言拜饔與餼,不拜束帛者,彼使人致之,故不拜。此食禮,君親賜,不拜之。
訝聽之。受其言,入告出報也。此下大夫有士訝。
[疏]“訝聽之”。注“受其”至“士訝”。釋曰:雲“此下大夫有士訝”者,此篇是子男使下大夫小聘,又案《周禮-掌訝》“大夫有士訝”,故雲此下大夫有士訝也。
上大夫八豆、八簋、六鉶、九俎,魚臘皆二俎。記公食上大夫,異於下大夫之數。豆加葵、菹、蝸、醢,四四為列,俎加鮮魚、鮮臘,三三為列,無特。
[疏]“上大夫”至“二俎”。注“記公”至“無特”。釋曰:雲“豆加葵、菹、蝸、醢”者,案《周禮-醢人》朝事之豆,雲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麇臡。案上文下大夫六豆用鹿臡,以下仍有茆菹、麇臡在。今上大夫八豆,不取茆菹、麇臡,而取饋食之豆葵菹、蝸醢者,鄭以《特牲》、《少牢》參之,彼二篇俱以饋食為始,皆用《周禮》饋食之豆。《特牲》兩豆用饋食葵菹、蝸醢。《少牢》四豆,二豆與《特牲》同,兩豆用朝事之豆,韭菹、醓醢。注雲:“韭菹、醓醢,朝事之豆也。”而饋食用之豐大夫禮,以此觀之,故此《公食大夫》兼用饋食之豆,亦是豐大夫禮也。雲“俎加鮮魚、鮮臘”者,上文下大夫七俎,牛、羊、豕、魚、臘、腸胃與膚,此雲“九俎”,明加鮮魚、鮮臘。雲“無特”者,陳饌要方,上七俎者,東西兩行為六俎,一俎在特,於俎東。此九俎為三行,故無特,雖無特,膚亦為下。
魚、腸胃、倫膚,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則若七若九。此以命數為差也。九謂再命者也,十一謂三命者也,七謂一命者也,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謂小國之卿,次國之大夫也。卿則曰上,大夫則曰下。大國之孤視子男。
[疏]“魚腸”至“若九”。注“此以”至“子男”。釋曰:雲“此以命數為差也”者,案《周禮-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則諸侯之臣分為三等:三命,再命,一命。不命與一命同。此經魚、腸胃、倫膚亦分為三等,有十一,有九,有七。則十一當三命,九當再命,七當一命。若然,唯有上下二文者,以公侯伯之大夫與子男之卿同再命,卿爵尊為上,大夫爵卑為下。則上言若九者,子男之卿也,下言若九者,公侯伯大夫也,故鄭雲“卿則曰上,大夫則曰下”。雲“大國之孤視子男”者,欲見此經唯見三命以下,案《周禮-典命》大國之孤四命。又《大行人》雲大國之孤,執皮帛以繼子男,又雲“其他皆視小國之君”。若然,孤與子男同十三,侯伯十五,上公十七,差次可知。
庶羞,西東毋過四列。謂上下大夫也。古文毋為無。
[疏]“庶羞”至“四列”。注“謂上”至“為無”。釋曰:上文雲“庶羞旁四列”,此上大夫饌內言“庶羞西東毌過四列”,則東西橫行,上下大夫皆四以為行,下大夫四四十六,東西四行,南北亦四行;上大夫東西四行,南北五行矣。
上大夫庶羞二十,加於下大夫以雉、兔、鶉、鴽。鴽,無母。
[疏]“上大”至“鶉鴽”。注“鴽無母”。釋曰:雲“鴽,無母”者,案《爾雅-釋鳥》雲“鴽,鴾母”,郭氏曰:“鵪也,青州人呼曰鴾母。”《莊子》曰:“田鼠化為鶉。”《淮南子》雲:“蝦
所化也。”《月令》曰:“田鼠化為鴽。”然則鴽、鶉,一物也。 若不親食,謂主國君有疾病,若它故。 [疏]“若不親食”。注“謂主”至“它故”。釋曰:自此盡“聽命”,論主君不親食,使大夫致禮於賓館之事。疾病之外,別雲“他故”者,君有死喪之事,故《聘禮》雲“主人畢歸禮,賓唯饔餼之受”,謂畢致饗食,但賓不受之。 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幣致之。執幣以將命。豆實,實於甕,陳於楹外,二以並,北陳。簋實,實於筐,陳於楹內、兩楹閒,二以並,南陳。陳甕筐於楹閒者,象授受於堂中也。南北相當,以食饌同列耳。甕北陳者,變於食。甕數如豆,醢芥醬從焉。筐米四。今文並作亻並。 [疏]“豆實”至“南陳”。注“陳甕”至“作亻並”。釋曰:雲“南北相當,以食饌同列耳”者,案上文正食之時,黍稷亦南陳,今於楹閒陳,筐米亦南陳,是正食及此饌陳是同列也。雲“甕北陳者,變於食”者,上文正食之時,“宰夫自東房,薦豆六,設於醬東,西上”陳之,今於楹閒二以並,北陳,故雲變於食也。雲“甕數如豆”者,以菹醢各異物,不可同甕,故甕數如豆。上大夫八豆則八甕,下大夫六豆則六甕。雲“醢芥醬從焉”者,以其三牲不殺,生列於門內,醢經百日乃成,不由不殺,故有醢。庶羞之醢同是醬類,故使之相從。但庶羞之醢,更無別種,宜同一甕,芥醬宜亦一甕。知有芥醬者,以其有生魚,故知有也。雲“筐米四”者,上文上大夫八簋,今乃生致之,黍稷宜各一筐,稻粱又二筐,故雲筐米四。 庶羞陳於碑內。生魚也。魚臘從焉。上大夫加鮮魚、鮮臘、雉兔鶉鴐,不陳於堂,辟正饌。 [疏]“庶羞陳於碑內”。注“生魚”至“正饌”。釋曰:雲“生魚”者,上文魚膾是魚之中膾者,皆是生魚也。案鄭注《周禮》雲“燕人膾魚方寸,切其腴以啗所貴”是也。此則全生不膾,何者?十膾在豆,與胾炙俱設,今胾炙在牲未殺,膾全不破可知。若然,庶羞之內,眾羞俱有,鄭獨雲生魚者,以其胾炙在牲不殺,於此無矣。雖有乾臘、雉兔之等,以生魚為主,故雲生魚也。雲“魚臘從焉”者,雖無三牲之肉,有乾魚臘可知。雲“上大夫加鮮魚、鮮臘、雉兔鶉鴽”者,以其下大夫七鼎,無鮮魚、鮮臘,上大夫九鼎,加鮮魚、鮮臘可知,雉兔鶉鴽亦生致之矣。雲“不陳於堂,辟正饌”者,以其庶羞本在堂上,正饌之西,今在碑內,故雲辟正饌也。若然,不陳於碑南者,以其本合在堂,今宜近堂,故在碑北。 庭實陳於碑外。執乘皮者也,不參分庭一在南者,以言歸,宜近內。 [疏]“庭實陳於碑外”。注“執乘”至“近內”。釋曰:“執乘皮者,不參分庭一在南者,以言歸,宜近內”者,庭實正法,皆參分庭一在南而陳之,故《昏禮》記雲:納徵,執皮者,“參分庭一在南”。今雲“碑外”,繼碑而言近北矣,彼參分庭一在南陳之者,謂在主人之庭,參分庭陳之,擬與賓向外,故近南。此陳於客館,擬與賓入內,故鄭雲以言歸故在內也。 牛、羊、豕陳於門內西方,東上。為其踐汙館庭,使近外。 [疏]“牛羊”至“東上”。注“為其”至“近外”。釋曰:案上庶羞與庭實在碑之內,近內陳之;此牛羊豕陳於門內,繼門言之,雲“為其踐汙館庭,使近外”也。若然,致饔餼,牛、羊、豕亦在此,此雲使近外者,以饔餼有腥有熟,故略。其生者近門,是其常。此既不殺,牛、羊、豕宜近內,故決之也。 賓朝服以受,如受饔禮。朝服,食禮輕也。 [疏]“賓朝”至“饔禮”。注“朝服食禮輕也”。釋曰:雲“朝服,食禮輕”者,以其歸饔餼時,卿韋弁,賓皮弁。受此食禮,賓朝服,受不皮弁,故雲食禮輕。 無擯。以己本宜往。 [疏]“無擯”。注“以己本宜往”。釋曰:雲“以己本宜往”者,明主君無故,速賓在廟行食禮,而有侑幣賓,無儐法。主君有故,致食禮並有侑幣,亦不合有儐,故雲以己本宜往。 明日,賓朝服以拜賜於朝。訝聽命。賜亦謂食,侑幣。 [疏]注“賜亦謂食侑幣”。釋曰:雲“亦”者,亦上速賓食時,拜食與侑幣,今亦然,故雲亦。 大夫相食,親戒速。記異於君者也。速,召也。先就告之,歸具,既具,複自召之。 [疏]“大夫”至“戒速”。注“記異”至“召之”。釋曰:自此盡“大夫之禮”,論主國大夫食賓之禮別於主君之事。雲“記異於君”者,案下文“其他皆如公食大夫之禮”,故知自此已下,皆記異於君法。是以此經大夫親戒速,決君不親戒速,此則異於君也。以其下諸文皆異,故雲記異於君者也。雲“先就告之,歸具,既具,複自召之”者,以其戒具兩有,皆親為之,故為此解,與《鄉飲酒》、《鄉射》同,故彼二文皆雲戒賓既歸,布筵設尊,乃親速賓是也。 迎賓於門外,拜至,皆如饗拜。饗,大夫相饗之禮也,今亡。古文饗或作鄉。降盥,受醬、湆、侑幣、束錦也,皆自阼階降堂受,授者升一等。皆者,謂受醬、受湆、受幣也。侑用束錦,大夫文也。降堂,謂止階上。今文無束。賓止也。主人三降,賓不從。 [疏]“賓止也”。注“主人三降賓不從”。釋曰:雲“主人三降”者,案上文鄭注“皆”者,謂受醬、受湆、受幣,皆自阼階降。此鄭雲“主人三降”,即上三者。不數主人降盥者,案《鄉飲酒》所言降盥者,皆為洗爵,故賓從降。此降盥不為洗爵,故鄭不數之。案《聘禮》致饔餼,“賓降堂,受老束錦,大夫止”。注雲:“止不降,使之餘尊。”此賓不降者,雖賓主敵,以主人降堂,不至地,故賓止不降也。 賓執粱與湆,之西序端。不敢食於尊處。 [疏]“賓執”至“序端”。注“不敢食於尊處”。釋曰:此兩大夫敵,故之西序端。上公食大夫,大夫降階下,臣卑故也。 主人辭,賓反之。卷加席,主人辭,賓反之。辭幣,降一等,主人從。從辭賓降。受侑幣,再拜稽首。主人送幣,亦然。敵也。 [疏]“受侑”至“亦然”。注“敵也”。釋曰:案《郊特牲》雲:“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又案“左氏傳”哀十七年:“公會齊侯盟於蒙,孟武伯相。齊侯稽首,公拜。齊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無所稽首。”若然,臣於君乃稽首,平敵相於當頓首。今言敵而“稽首”者,以食禮相尊敬,雖敵亦稽首,與臣拜君同故也。 辭於主人,降一等,主人從。辭,謂辭其臨己食。卒食,徹於西序端。亦親徹。東麵再拜,降出。拜,亦拜卒食。其他皆如公食大夫之禮。 [疏]“其他”至“之禮”。釋曰:雲“其他”謂豆數、俎體、陳設皆不異上陳,但禮異者,謂親戒速,君則不親迎賓,公不出。此大夫出大門,公受醬湆幣,不降,此大夫則降也。公食大夫,大夫降食於階下,此言“西序端”。上公食卷加席,公不辭,此則辭之,皆是異也。 若不親食,則公作大夫,朝服以侑幣致之。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為之致禮。列國之賓來,榮辱之事君臣同。賓受於堂。無擯。與受君禮同。 [疏]“賓受於堂無擯”。注“與受君禮同”。釋曰:雲“與受君禮同”者,《聘禮》賓受致饔幣,雲“堂中西,北麵”,注:“趨主君之命也。堂中西,中央之西。”此雖無儐,受幣亦與之同也。 記。不宿戒。食禮輕也。此所以不宿戒者,謂前期三日之戒,申戒為宿,謂前期一日。 [疏]“記不宿戒”。注“食禮”至“一日”。釋曰:祭祀,散齊七日為戒,致齊三日為宿,此則與祭祀異。此“不宿戒”者,謂不為三日之戒,又不為一日之宿,故鄭雲“此所以不宿戒者,謂前期三日之戒,申戒為宿,謂前期一日”者。若然,必知三日之戒,一日之宿者,《大射》前期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又《少牢》辟人君,有前期一日之宿。此雖人君禮,以食禮輕,故知有三日之戒,一日之宿。既無前日之事,宜與《鄉飲酒》、《鄉射禮》同當日為之,故皆不言日數。故下注雲“食賓之朝,宿興戒之,賓則從戒而來,不複召”是也。 戒,不速。食賓之朝,夙興戒之,賓則從戒者而來,不複召。不授幾。異於醴也。 [疏]“不授幾”。注“異於醴也”。釋曰:決禮賓時,公親授幾也。 無阼席。公不坐。 亨於門外東方。必於門外者,大夫之事也。東方者,主陽。 [疏]“亨於門外東方”。注“必於”至“主陽”。釋曰:案上經甸人、亨人之等,亨人是士官,不得言大夫之事,言大夫之事者,解亨在門外之禮也。《燕禮》注雲:“亨於門外,臣所掌也。”言臣亦是大夫事。《少牢》廩爨、饔爨皆在門外,亦大夫事。《特牲》雲“主婦視饎,爨於西堂下”者,以其無廩人主之,故在內。若然,《鄉飲酒》雖是大夫之事,以其取祖陽氣之始,故亦於門內。 司宮具幾,與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玄帛純,皆卷自末。司宮,大宰之屬,掌宮廟者也。丈六尺曰常,半常曰尋。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