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釋曰: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陳父者,此章恩義並設,忠臣出孝子之門,義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諸侯為天子、妻為夫、妾為君之等,皆兼舉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與君直單舉所為之人者,餘者若直言天子,臣皆為天子,故舉諸侯也。若直言夫,則妾於君體敵,亦有夫義。妾為君,若直言君,與前臣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舉著服之人。子為父、臣為君,二者無嫌疑,故單舉所為之人而已。雲“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問比例,以父母恩愛等,母則在齊衰,父則入於斬,比並不例,故問何以斬,不齊衰。答雲父至尊者,天無二日,家無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極,故為之斬也。
諸侯為天子,
[疏]“諸侯為天子”。釋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雖言天子,兼有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餘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傳曰:天子至尊也。
[疏]“傳曰天子至尊也”。釋曰:不發問而直答之者,義可知,故直答而雲“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君”。釋曰:臣為之服。此君內兼有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鄭注《曲禮》雲:“臣無君猶無天。”則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為至尊,但義故,還著義服也。
傳曰:君至尊也。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釋曰:卿大夫承天子諸侯,則天子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禮-載師》雲: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畺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魯國季孫氏有費邑,叔孫氏有郈邑,孟孫氏有郕邑,晉國三家亦皆有韓、趙、魏之邑,是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則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與孤,諸侯大國亦有孤,鄭不言者,《詩》雲“三事大夫”,謂三公,則大夫中含之也。但士無臣,雖有地不得君稱,故仆隸等為其長,吊服加麻,不服斬也。
父為長子,不言適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適以長。
[疏]“父為長子”。釋曰:君、父尊外,次長子之重,故其文在此。注“不言”至“以長”。釋曰:言長子通上下,則適子之號,唯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問》雲:“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鄭注雲:“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則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據天子諸侯之子。是以鄭雲“不言適子,通上下”,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塚子亦通上下。故《內則》雲“塚子則大牢”,注雲:“塚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是塚子亦通上下也。雲“亦言立適以長”者,欲見適妻所生,皆名適子,第一子死也,則取適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適子,唯據第一者,若雲長子,通立適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
[疏]“傳曰何”至“祖也”。釋曰:雲“何以”者,亦是問,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為眾子期,此章長子則為之三年,故發何以之傳也。不問斬而問三年者,斬重而三年輕,長子非尊極,故舉輕以問之。輕者尚問,明重者可知,故舉輕以明重也。雲“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者,此是答辭也。以其父祖適適相承,為上已又是適承之於後,故雲正體於上。雲又乃將所傳重者,為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雲“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者,此明適適相承,故須繼祖乃得為長子三年也。注“此言”至“共廟”。釋曰:雲“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者,經雲“繼祖”,即是為祖後乃得為長子三年。鄭雲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適孫猶同庶孫之例,要適子死後乃立適孫,乃得為長子三年。是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也。雲“重其當先祖之正體”者,解經正體於上。又雲“又以其將代巳為宗廟主也”者,釋經傳重也。雲“庶子者,為父後者之弟也”者,謂兄得為父後者是適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為父後者之弟,不得為長子三年。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雲“言庶者,遠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適妻所生第二者是眾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雲“《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者,案《祭法》雲: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注雲:“官師,中下之士,祖禰共廟。”則此容祖、禰共廟,據官師而言。若然,《小記》所雲祖禰並言者,是適士二廟者也。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舉尊而言也。鄭注《小記》雲“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為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已三世,即得為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雲不必而已也。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適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為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為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適孫為後是也。案《喪服小記》雲:“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鄭注雲:“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為人後者,
[疏]“為人後者”。釋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也。案《喪服小記》雲:“繼別為大宗,繼禰為小宗。”大宗即下文為宗子齊衰三月,彼雲後大宗者,則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
[疏]“傳曰”至“若子”。釋曰:雲“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為之三年,故發問,比例之傳也。雲“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辭也。雷氏雲:此文當雲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見所後不定故也。雲“何如而可為之後”,問辭。“同宗則可為之後”,答辭。此問亦問比類,以其取後取何人為之,答以同宗則可為之後,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則不可。謂同承別子之後,一宗之內,若別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雲“何如而可以為人後”,問辭。雲“支子可也”,答辭。以其他家適子當家,自為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亦不可闕,則適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雲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適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適子不得後人,無後亦當有立後之義也。雲“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親至“若子”,謂如死者之親子,則死者祖父母,則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妻謂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並據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為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皆如親子為之著服也。若然,上經直言為人後,不言為父,此經直言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親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親者,子夏作傳,舉疏以見親,言外以包內,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