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大夫”至“就席”。注“耦於”至“得申”。釋曰:言“在堂如上射之儀”者,謂耦先升,是如上射身先升法,以其近射事,故得申也。

眾賓繼射,釋獲皆如初。司射所作,唯上耦。於是言唯上耦者,嫌賓、主人射亦作之。《大射》三耦卒射,司射請於公及賓。

[疏]“眾賓”至“上耦”。注“於是”至“及賓”。釋曰:雲“於是言唯上耦者,嫌賓、主人射亦作之”,鄭言此者,若二耦射,下即言所作唯上耦,則賓、主人射作之未可知,故於眾賓射訖乃言此,明賓、主射不作可知,故於此乃言“所作唯上耦”,明除賓、主矣。故鄭雲:“於是言唯上耦,嫌賓主射亦作之。”引《大射》者,公尊,公與賓射,不作直請,記雲:“賓、主人射,則司射擯升降。”是雖不作,猶為擯相之,但不請也。

卒射,釋獲者遂以所執餘獲,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告於賓曰:“左右卒射。”降,反位,坐委餘獲於中西,興,共而俟。司射不告卒射者,釋獲者於是有事,宜終之也。餘獲,餘筭也,無餘筭則空手耳。俟,俟數也。

[疏]“卒射”至“而俟”。注“司射”至“數也”。釋曰:雲:“宜終之也”者,決前番射,司射告卒射,此二番射不告卒,使獲者告,是宜終之也。雲“餘獲,餘筭”者,一耦不必盡中,故有餘筭也。雲“無餘筭則空手耳”者,或賓、主八矢盡中,釋八筭,故空手告也。

司馬袒、決,執弓升,命取矢,如初。獲者許諾,以旌負侯,如初。司馬降,釋弓,反位。弟子委矢,如初。大夫之矢,則兼束之以茅,上握焉。兼束大夫矢,優之,是以不拾也。束於握上,則兼取之,順羽便也。握,謂中央也。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賓也。言大夫之矢,則矢有題識也。肅慎氏貢椐矢,銘其括。今文上作尚。

[疏]“司馬”至“握馬”。注“兼束”至“作尚”。釋曰:自此盡“司馬乘矢”,論取矢之事。雲“束於握上,則兼取之,順羽便也”者,握上則兼取之順持之處,全束於握之上,取持於中央,握之向下順羽便,故乘矢總束之也。雲“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賓也”者,主人鄉大夫,則是大夫官當束之,不敢殊別於賓,若主人是州長,則士自然不束也。肅慎氏者,《國語》文。引之者,證矢有題識,以有題識,故束者得知是大夫之矢也。

司馬乘矢如初。

司射遂適西階西,釋弓,去撲,襲,進由中東,立於中南,北麵視筭。釋弓去撲,射事已。

[疏]“司馬”至“視筭”。注“釋弓”至“事已”。釋曰:凡言“遂”者,因上事。司射於上無事,而言“遂適”者,以司射與司馬遞行事,今以司馬進乘矢,司射遂適西階西,釋弓去撲也。雲“射事已”,此始再番射未已,而言已者,前番不釋獲,今據第二釋獲之,功成則為已,是以下記雲:“司射釋弓矢,視筭,與獻釋獲者釋弓矢。”注雲:“唯此二事,休武主文。”休武者,射訖數筭,主文者,洗爵獻釋獲者是也。

釋獲者東麵於中西坐,先數右獲。固東麵矣,複言之者,為其少南就右獲。

[疏]“釋獲”至“右獲”。注“固東”至“右獲”。釋曰:釋獲者在中西東麵。釋筭之時,賓黨於右,主黨於左。今將數筭,宜就之,是以少南就右獲,更東麵也。

二筭為純。純猶全也。耦陰陽。

[疏]“二筭為純”。注“純猶”至“陰陽”。釋曰:雲“耦陰陽”者,陰陽對合,故二筭為耦陰陽也。

一純以取,實於左手,十純則縮而委之。縮,從也。於數者東西為從。古文縮皆為蹙。

[疏]注“縮從”至“為蹙”。釋曰:凡言“從”、“橫”者,南北為從,東西為橫。今釋筭者東麵而言從橫,則據數筭東為正,是以東西者為從,南北者為橫,故鄭雲“於數者東西為從”也。

每委異之。易校數。

有餘純,則橫於下。又異之也,自近為下。

[疏]“有餘”至“於下”。釋曰:此則以南北為橫也。

一筭為奇,奇則又縮諸純下。奇猶虧也。又從之。

興,自前適左,東麵。起由中東就左獲,少北於故,東麵鄉之。

[疏]注“少北”至“鄉之”。釋曰:雲“少北於故”,故則右筭也。又移至左筭之後,東麵鄉之,是以雲少北於故。

坐,兼斂筭,實於左手,一純以委,十則異之。變於右。

[疏]注“變於右”。釋曰:雲“變於右”者,右則一一取之於地,實於左手。此則總斂於左手,一一取之於左手,委於地是變也。必變之者,禮以變為敬也。

其餘如右獲。謂所縮所橫。

司射複位,釋獲者遂進取賢獲,執以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告於賓。賢獲,勝黨之筭也。齊之而取其餘。

[疏]“司射”至“於賓”。注“賢獲”至“其餘”。釋曰:雲“齊之而取其餘”者,解經“取賢獲”,以筭為獲,以其唱獲則釋筭,故名筭為獲。左右數齊,有餘則賢獲,故以告也。

若右勝,則曰“右賢於左”。若左勝,則曰“左賢於右”。以純數告。若有奇者,亦曰奇。賢猶勝也。言賢者,射之以中為俊也。假如右勝,告曰右賢於左,若幹純、若幹奇。

[疏]“若右”至“曰奇”。注“賢猶”至“幹奇”。釋曰:“若幹”者,數不定之辭。凡數法,一二已上得稱若幹,奇則一也,一外無若幹。鄭亦言若幹者,因純有若幹,奇亦言若幹,奇言若幹者,衍字也。

若左右鈞,則左右皆執一筭以告,曰:“左右鈞。”降複位,坐,兼斂筭,實八筭於中,委其餘於中西,興,共而俟。

[疏]“若左”至“而俟”。釋曰:此將為第三番射,故豫設之。或實或委,一如前法也。

司射適堂西,命弟子設豐。將飲不勝者,設豐所以承其爵也。豐形蓋似豆而卑。

[疏]“司射”至“設豐”。注“將飲”至“而卑”。釋曰:自此盡“徹豐與觶”,論罰爵之事。雲“設豐所以承其爵也”者,案《燕禮》君尊有豐,此雲承爵,豐則兩用之。《燕禮》注:“豐形似豆,卑而大。”此不言大,彼以承尊,故言大。此承爵,不言大,或小耳。

弟子奉豐升,設於西楹之西,乃降。勝者之弟子洗觶,升酌,南麵坐奠於豐上。降,袒執弓,反位。勝者之弟子,其少者也。耦不酌,下無能也。酌者不授爵,略之也。執弓反射位,不俟其黨,已酌有事。

[疏]“弟子”至“反位”。注“勝者”至“有事”。釋曰:知弟子是“少者”,以其執弟子禮使令,故知少者也。雲“執弓反射位,不待其黨,已酌有事”者,以此弟子由堂西,固在射賓中矣。黨即眾賓是也。案下文“三耦及眾射者皆與其耦進,立於射位”,今酌者不待其黨與俱進,而先反射位者,由已酌酒有事訖,其黨未得司射命,又無事,不得共酌者同就射位,故酌者先得反射位也。

司射遂袒執弓,挾一個,搢撲,北麵於三耦之南,命三耦及眾賓勝者:“皆袒、決、遂,執張弓。執張弓,言能用之也。右手執弦,如卒射。

[疏]“司射”至“張弓”。注“執張”至“卒射”。釋曰:雲“右手執弦,如卒射”者,上文卒射,執弓不挾,右執弦,矢盡故也。此非卒射,亦執張弓,為無矢亦右執弦也,故注雲如卒射。

不勝者皆襲,說決拾,卻左手,右加弛弓於其上,遂以執弣。固襲說決拾矣,複言之者,起勝者也。執弛弓,言不能用之也。兩手執弣,又不得執弦。

[疏]注“固襲”至“執弦”。釋曰:雲“固襲說決拾矣”者,謂前降堂時既襲,說決拾矣。雲“起勝者也”者,謂至此複言不勝者,謂以此襲說決拾,以不能用也,起發勝者袒決遂,能用也。雲“兩手執弣,又不得執弦”者,上勝者言執張弓,如卒射,則左手執弓,右手執弦,此則雲執弣,明仰弓於左手之上,執弣橫之,而不得執弦,則宜右手共執弓弣,故雲兩手執弣又不得執弦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來。

[疏]“司射先反位”。注“居前俟所命來”。釋曰:雲“居前俟所命來”者,以眾射者皆止於堂西,未向射位,而司射先反位,於下文眾耦等乃來就射位,是得命即來,故雲俟所命來也。來訖,司射乃作之也。

三耦及眾射者皆與其耦進立於射位,北上。司射作升飲者,如作射。一耦進,揖如升射,及階,勝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賢也。少右,辟飲者也,亦相飲之位。

[疏]“三耦”至“少右”。注“先升”至“之位”。釋曰:雲“少右,辟飲者也”者,以其豐於西楹之西,正當西階,飲者升,少西,又當辟豐上之爵,故雲少右辟飲酒也。雲“亦相飲之位”者,以其相飲者皆北麵於西階,授者在東,飲者在西,故雲亦相飲之位。

不勝者進,北麵坐取豐上之觶,興,少退,立卒觶,進,坐奠於豐下,興,揖。立卒觶,不祭不拜,受罰爵,不備禮也。右手執觶,左手執弓。

[疏]注“右手”至“執弓”。釋曰:此無正文,以祭禮皆左手執爵,用右手以祭,故知此亦用左手執弓,右手執觶可知也。

不勝者先降。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

[疏]注“後升”至“由次”。釋曰:此對射時,升降皆有上射在先,今後升先降,故雲“略之不由次第”也。

與升飲者相左,交於階前,相揖,出於司馬之南,遂適堂西,釋弓,襲而俟。俟複射。

[疏]注“俟複射”。釋曰:“待複射”者,謂待第三番射也。

有執爵者。主人使讚者代弟子酌也。於既升飲而升自西階,立於序端。

[疏]“有執爵者”。注“主人”至“序端”。釋曰:以初使勝黨弟子酌酒於豐上以發首,故使弟子。今雲“有執爵者”,明主人使讚者代弟子酌於豐上,以次至終也。讚者,謂主人之賤不射者。此則《鄉飲酒》雲“主人之讚者”之類也。雲“於既升飲而升自西階,立於序端”者,謂於上耦既飲訖,讚者乃升自西階,酌訖,奠於豐上,如下文讚者即立於序端。立於序端,文出於《大射》也。

執爵者坐取觶,實之,反奠於豐上。升飲者如初。每者輒酌,以至於遍。

[疏]“執爵”至“如初”。注“每者”至“於遍”。釋曰:雲“執爵者坐取觶,實之”者,謂初飲訖,反奠於豐上,讚者取此觶實之,反奠於豐上。雲“升飲者如初”,已下皆如初,故鄭雲“每者輒酌,以至於遍”也。

三耦卒飲。賓、主人、大夫不勝,則不執弓,執爵者取觶,降洗,升實之,以授於席前。優尊也。受觶,以適西階上,北麵立飲。受罰爵者,不宜自尊別。卒觶,授執爵者,反就席。大夫飲,則耦不升。以賓主人飲,耦在上,嫌其升。若大夫之耦不勝,則亦執弛弓,特升飲。尊者可以孤,無能對。眾賓繼飲,射爵者辯,乃徹豐與觶。徹猶除也。設豐者反豐於堂西,執爵者反觶於篚。

司馬洗爵,升實之以降,獻獲者於侯。鄉人獲者賤,明其主以侯為功得獻也。

[疏]“司馬”至“於侯”。注“鄉人”至“獻也”。釋曰:自此“盡負侯而俟”,論司馬獻獲者之節。雲“鄉人獲者賤,明其主以侯為功得獻也”者,案《大射》雲:“司馬正洗散,遂實爵,獻服不。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麵拜受爵。”注雲:“近其所為獻。”彼國君禮,使服不士官唱獲,故就其所為唱獲獻之。此鄉人獲者賤,故獻於侯,明以侯為功得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