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司馬”至“賓許”。注“東麵”至“在堂”。釋曰:知在“西階之前,不就樂正命之”者,以經雲“司射降,搢撲”,即言東麵命樂正,無行進之事,故知西階之前遙命之也。雲“樂正亦許諾”,知者,案《大射》雲:“司射東麵命樂正曰:命用樂。樂正曰:諾。”是樂正許諾之事。此不言者,文不具,故言之。雲“猶北麵不還,以賓在堂”者,此亦無文,樂正位東階東南,北麵;大師位東北,西麵;賓在堂,南麵;樂正猶北麵,不還西麵,是以下文特雲“東麵命大師”,明此時不西麵受命矣。《大射》鄭注彼雲:“樂正西麵受命,左還,東麵命大師。”與此禮異者,雖無正文,鄭以義言,在阼故也。

司射遂適階閒,堂下北麵命曰:“不鼓不釋。”不與鼓節相應,不釋筭也。鄉射之鼓五節,歌五終,所以將八矢,一節之閒當拾發,四節四拾,其一節先以聽也。

[疏]“司射”至“不釋”。注“不與”至“聽也”。釋曰:雲“鄉射之鼓五節”者,以卿、大夫、士用五節,是以《射人》雲:王以《騶虞》九節,諸侯以《狸首》七節,卿大夫以《采蘋》五節,士以《采蘩》五節。是卿大夫士同五節。雲“歌五終,所以將八矢”者,下記雲:“歌《騶虞》若《采蘋》。”歌五終是也。雲“一節之閒當拾發,四節四拾,其一節先以聽也”者,尊卑樂節雖多少不同,四節以盡乘矢則同,其餘外皆以聽,以知樂終始長短也。王九節者,五節先以聽;諸侯七節者,三節先以聽;卿、大夫、士五節者,一節先以聽;皆四節拾將乘矢。但尊者先以聽則多,卑者先以聽則少,優至尊,先知審政也。此節亦取侯道之數,故鄭注《射人》雲:九節、七節、五節者,奏樂以為射耦之差,言節者,容侯道之數也。凡射皆與臣下共為,若與尊者同耦,自然與尊者同節。若不與尊者同耦,則各自用其節,樂當與《射義》同。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樂正東麵命大師,曰:“奏《騶虞》,閒若一。”東麵者,進還鄉大師也。《騶虞》,《國風-召南》之詩篇也。《射義》曰:“《騶虞》者,樂官備也。”其詩有“一發五豝、五豵,於嗟騶虞”之言,樂得賢者眾多,歎思至仁之人以充其官,此天子之射節也。而用之者,方有樂賢之誌,取其宜也。其他賓客、鄉大夫則歌《采蘋》。“閒若一”者,重節。

[疏]“上節”至“若一”。注“東麵”至“重節”。釋曰:雲“東麵者,進還鄉大師也”者,以其大師西麵,樂正北麵,明知進身鄉大師乃命之。雲“此天子之射節也”者,《周禮-射人》而知。雲“取其宜也”者,《騶虞》喻得賢者多,此《鄉射》亦樂賢,故雲取其宜也。雲“其他賓客、鄉大夫則歌《采蘋》”者,《采蘋》是鄉大夫樂節,其他謂賓射與燕射,若州長他賓客自奏《采蘩》。若然,此篇有鄉大夫、州長射法,則同用《騶虞》,以其同有樂賢之誌也。雲“閒若一者,重節”者,閒若一謂五節之閒,長短希數皆如一,則是重樂節也。

大師不興,許諾。樂正退反位。

乃奏《騶虞》以射。三耦卒射,賓、主人、大夫、眾賓繼射,釋獲如初。卒射,降。皆應鼓與歌之節,乃釋筭。降者,眾賓。

[疏]“大師”至“射降”。注“皆應”至“眾賓”。釋曰:雲“樂正退反位”者,反工南北麵位也。雲“降者,眾賓”者,次番射時,賓與主人、大夫卒射皆升堂,此降者眾賓也。

釋獲者執餘獲,升告左右卒射,如初。卒,已也。今文曰告於賓。

司馬升,命取矢,獲者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弟子委矢,司馬乘之,皆如初。

司射釋弓視筭,如初。筭,獲筭也。今文曰視數也。釋獲者以賢獲與鈞告,如初。降複位。

司射命設豐,設豐、實觶如初。遂命勝者執張弓,不勝者執弛弓,升飲如初。

司射遂袒、決、遂,左執弓,右執一個,兼諸弦,麵鏃,適堂西,以命拾取矢,如初。側持弦矢曰執。麵猶尚也。並矢於弦,尚其鏃,將止,變於射也。

[疏]“釋獲”至“如初”。注“側持”至“射也”。釋曰:言猶袒者,亦是有故之辭,以其常袒,恐不袒,故言猶以連之也。雲“側持弦矢曰執”者,對方持弦矢曰挾。並矢於弦尚其鏃將止變於射也者,亦是對將射挾矢而言。

司射反位。三耦及賓、主人、大夫、眾賓皆袒、決、遂,拾取矢,如初。矢不挾,兼諸弦弣以退,不反位,遂授有司於堂西。不挾,亦謂執之如司射也。不以反射位授有司者,射禮畢。

[疏]“司射”至“堂西”。注“不挾”至“禮畢”。釋曰:雲“不挾,亦謂執之如司射也”者,執之如司射兼諸弦弣,則與司射異。以其司射直執一個,無三矢兼於弣,三耦以下則執一個,並於弦,又以三矢並於弣,所以異也。

辯拾取矢,揖,皆升就席。謂賓大夫及眾賓也。相俟堂西,進立於西階之前。主人以賓揖升,大夫及眾賓從升,立時少退於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

[疏]“辯拾”至“就席”。注“謂賓”至“留下”。釋曰:知相俟於堂西者,以經言辯拾取矢訖,乃言“揖,皆升就席”,則知先取矢者皆相待堂西,其主人則在堂東,遍取矢訖,乃揖而升堂就席也。雲“主人以賓揖升,大夫及眾賓從升,立時少退於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者,眾賓則三賓也,皆依上文獻後升,及留在下之法。

司射乃適堂西,釋弓,去撲,說決、拾、襲,反位。

[疏]“司射”至“反位”。釋曰:司射之撲在階西,今來去撲於堂西之等,以其不複射故也。

司馬命弟子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說,解也。釋之不複射,奄束之。

[疏]“司馬”至“釋之”。注“說解”至“束之”。釋曰:上初張侯時,雲“乃張侯,下綱不及地武,不係左下綱,中掩束之”,鄭雲:“事未至也。”又至將射時,“司馬命張侯,弟子說束,遂係左下綱”。鄭注雲:“事至。”今言司馬命弟子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直言“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明未全去,備複射,故鄭下注雲:“諸所退皆俟於堂西,備複射也。”故知此釋之為三番射畢,不複射。若有射,則行燕射,旅酬以後乃為之,故於此時中掩左下綱,如初張時也。

命獲者以旌退,命弟子退楅。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筭而俟。諸所退皆俟堂西,備複射也。旌言“以”者,旌恒執也。獲者,釋獲者,亦退其薦俎。

[疏]“命獲”至“而俟”。注“諸所”至“薦俎”。釋曰:“獲者,釋獲者,亦退薦俎”者,上獻時皆有薦俎,辟之於右,今獲者以旌退,釋獲者退中,故知亦退薦俎也。

司馬反為司正,退複觶南而立。當監旅酬。

[疏]“司馬”至“而立”。注“當監旅酬”。釋曰:自此盡“司正降複位”,論射訖行旅酬之事。故司馬反為司正,鄭雲“當監旅酬”也。

樂正命弟子讚工即位。弟子相工,如其降也,升自西階,反坐。讚工遷樂也。降時如初入。樂正反自西階東,北麵。

[疏]“樂正”至“反坐”。注“讚工”至“北麵”。釋曰:前為將射,遷工於東方西麵,樂正北麵。今將旅酬作樂,故遷升於堂上也。雲“降時如初入”者,以經直雲“如其降也”,降時威儀不見,故取上文降時如初入。初入則上“工四人”已下是也。雲“樂正反自西階東,北麵”者,上初升於西階之東,樂正立於其西,合樂訖,工告樂正曰:“正歌備。”樂正告於賓,乃降立於西階東,北麵。又將射時,樂正命弟子讚工遷樂於下,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階東,北麵,近其事。知不升者,以正樂畢,上無告請於賓之事,宜與正歌備已後同也。

賓北麵坐,取俎西之觶,興,阼階上北麵酬主人。主人降席,立於賓東。賓坐奠觶,拜,執觶興,主人答拜。賓不祭,卒觶,不拜,不洗,實之,進東南麵。所不者,酬而禮殺也。賓立飲。

[疏]“賓北”至“南麵”。注“所不”至“立飲”。釋曰:“賓北麵坐,取俎西之觶”者,謂上一人舉觶於賓,賓奠於薦西者也。雲“賓立飲”者,《鄉飲酒》當此賓酬主人時雲賓“不祭,立飲”是也。

主人阼階上北麵拜,賓少退。少退,少逡遁也。

主人進受觶,賓主人之西,北麵拜送。旅酬而同階,禮殺也。

[疏]注“旅酬”至“殺也”。釋曰:對獻酬之時,賓主各於其階,故雲“同階,禮殺也”。

賓揖,就席。主人以觶適西階上酬大夫。大夫降席,立於主人之西,如賓酬主人之禮。其既實觶,進西南麵,立鄉所酬。

[疏]“賓揖”至“之禮”。注“其既”至“所酬”。釋曰:雲“主人以觶適西階上酬大夫”者,旅酬恒執此觶以相酬,故言“以”。知義然者,上文“命獲者以旌退”,鄭注雲“旌言以者,旌恒執也”是也。雲“其既實觶,進西南麵,立曏所酬”,知者,以上賓酬主人,阼階上實觶進南麵,則知此主人酬大夫西階上,實觶而亦進西麵可知也。

主人揖,就席。若無大夫,則長受酬,亦如之。長,謂以長幼之次酬眾賓。

[疏]“主人”至“如之”。釋曰:雲“若無大夫”者,鄉人為公卿大夫來觀禮者為遵,或有或無,不定,故雲若。有大夫先酬之,無大夫則酬長,以《鄉射》無介,直有三賓,以長幼之次受酬。此言酬眾賓,則三賓也。

司正升自西階,相旅,作受酬者曰:“某酬某子。”某者,字也。某子者,氏也。稱酬者之字,受酬者曰某子。旅酬下為上,尊之也。《春秋傳》曰“字不若子”,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禮》略於《飲酒》,《飲酒》言某子受酬,以飲酒為主。

[疏]“司正”至“某子”。注“某者”至“為主”。釋曰:雲“旅酬下為上,尊之也”者,以旅酬者少長以齒,逮下之道,前人雖卑,其司正命之飲酒,呼之稱謂尊於酬者,故受酬者為某子,酬他為某也。雲“《春秋傳》曰”者,案莊十年秋九月經書:“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公羊傳》曰:“荊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何休雲:“爵最尊也。”鄭引之者,證旅酬下為上之義。酬者稱字,受酬者稱子,子是尊稱。雲“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禮》略於《飲酒》,《飲酒》言某子受酬,以飲酒為主”者,此《鄉射》主於射,略於《飲酒》,故稱酬他者字,又稱受酬飲酒者為子,是字不若子。《飲酒》言“某子受酬”,直以飲酒為主故也。

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於西序端,東麵。退立,俟後酬者也。始升相,立階西北麵。

[疏]“受酬”至“東麵”。注“退立”至“北麵”。釋曰:雲“始升相,立階西北麵”者,《鄉飲酒》注亦然。知者,以司正升自西階,與西階之酬者立,故知始時在西階西北麵也。

眾受酬者拜,興、飲,皆如賓酬主人之禮。辯,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於西階上。在下,謂賓黨也。《鄉飲酒》記曰:“主人之讚者,西麵北上,不與,無筭爵然後與。”此異於賓。

[疏]“眾受”至“階上”。注“在下”至“於賓”。釋曰:引《鄉飲酒》記者,欲見賓黨在西,主黨在東,主黨不與酬之義。

卒受者以觶降,奠於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