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旅,士不入。後正禮也。既旅,則將燕矣。士入,齒於鄉人。
[疏]注“士入齒於鄉人”。釋曰:以其士立於下,故齒於鄉人也。
大夫後出。下鄉人,不幹其賓主之禮。
[疏]“大夫後出”。注“不幹其賓主之禮”。釋曰:賓主及眾賓出後乃出,故雲“不幹其賓主之禮”。
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拜送大夫,尊之也。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拜之。
[疏]“主人”至“再拜”。注“拜送”至“拜之”。釋曰:上文大夫後出,是大夫意不幹賓主之禮。此經主人意,故鄭雲“拜送大夫尊之也”。知“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拜之”者,以其上經雲賓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此記又雲:“大夫後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故知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再拜之也。
鄉侯,上個五尋。上個,謂最上幅也。八尺曰尋,上幅用布四丈。
[疏]“鄉侯上個五尋”。注“上個”至“四丈”。釋曰:以五尋,尋八尺,五八四十,故四丈也。
中十尺。方者也,用布五丈。今官市幅廣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考工記》曰:“梓人為侯,廣與崇方。”謂中也。
[疏]“中十尺”。注“方者”至“中也”。釋曰:雲“方者也”者,謂侯中正方十尺。雲“用布五丈。今官布幅廣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者,鄭意此言十尺,用布五幅,幅廣二尺二寸,兩畔各削一寸為縫,幅各二尺在,故五幅為一丈也。漢法,幅二尺二寸,亦古製存焉,故舉以為況。若然,《周禮》、《鄭誌》純三隻,隻八寸,二尺四寸者,據繒幅也。《士喪禮》雲:“亡則以緇長半幅。”注雲:“半幅一尺,終幅二尺。”亦謂繒而幅二尺者。幅有二種,喪禮略,用其狹者,故《周禮》鄭雲“凡為神之衣物,必沽而小”是也。引《梓人》者,彼總據三侯,侯中皆廣與崇方,引之證經十尺是方也。
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為侯中。言侯中所取數也。量侯道以貍步,而雲弓者,侯之所取數,宜於躬器也。正二寸,骹中之博也。今文改弓為肱也。
[疏]“侯道”至“侯中”。注“言侯”至“肱也”。釋曰:雲“言侯中所取數也”者,謂侯中大小取數於侯道。雲“量侯道以貍步”者,《大射》文,故彼雲以貍步張三侯,是用步耳。而雲弓者六尺為步,弓之下製六尺,與步相應。而雲弓者,侯之所取數,宜於射器也,故此經雲弓也。雲“正二寸者,骹中之博也”者,案《周禮-弓人》雲:“骹解中有變焉。”謂弓弣把中側骨之處博二寸,故於此處取數焉。
倍中以為躬,躬,身也。謂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
[疏]“倍中以為躬”。注“躬身”至“二丈”。釋曰:身謂中,上、中、下各橫接一幅布者,故鄭雲“中之上下幅,用布各二丈”也。
倍躬以為左右舌。謂上個也。居兩旁謂之個,左右出謂之舌。
[疏]“倍躬以為左右舌”。注“謂上”至“之舌”。釋曰:言“謂上個”者,對下個不得倍躬,故謂上個也。雲“兩旁謂之個”,在躬之兩傍則謂之個。雲“左右出謂之舌”,謂躬外兩相各出一丈,若人舒舌,故下雲“下舌半上舌”,據出者而言也。
下舌半上舌。半者,半其出於射者也,用布三丈。所以半上舌者,侯,人之形類也,上個象臂,下個象足。中人張臂八尺,張足六尺,五八四十,五六三十,以此為衰也。凡鄉侯用布十六丈,數起侯道五十弓以計。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
[疏]注“半者”至“六丈”。釋曰:“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者,以其言“舌”,故知半其出者也。雲“用布三丈”者,上舌兩相各一丈,今下舌兩相各五尺,通躬二丈,故雲用布三丈也。雲“侯,人之形類也”者,人形上廣下狹故也。雲“五八四十”,據上個四丈;五六三十,據下個三丈;以此上下為衰差也。雲“凡鄉侯用布十六丈,數起侯道五十弓以計”者,用布十六丈者,中五幅,幅一丈,用布五丈;上下躬各二丈,總四丈;上個四丈,下個三丈,是總十六丈也。雲“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者,道七十弓,弓取二寸,二七十四,侯中丈四尺。七幅,幅有丈四尺,中用布九丈八尺;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上下總用布五丈六尺;上個倍躬,為五丈六尺;下舌半上舌,上舌出者,兩相各出丈四尺;下舌半之,兩相各出七尺,下舌用布一丈四尺,通躬二丈八尺,總計用布四丈二尺也,通計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雲“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者,弓取二寸,九十弓,侯中丈八尺。侯中用布九幅,幅別丈八尺;中用布十六丈二尺;倍中以為躬,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上下總七丈二尺;倍躬以為左右舌,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下舌亦半上舌,上舌出者丈八尺,下舌半之,則下舌總用布五丈四尺,以此計之,總用布三十六丈也。
箭籌八十。箭,筱也。籌,筭也。筭八十者,略以十耦為正,貴全數。其時眾寡從賓。
[疏]“箭籌八十”。注“箭筱”至“從賓”。釋曰:雲“箭,筱也”者,謂以箭為籌射之耦,隨賓多少。今言八十,舉成數,以十耦為文。但一者數之始,十者數之終,以十耦為成數也。
長尺有握,握素。握,本所持處也。素,謂刊之也。刊本一膚。
[疏]“長尺有握握素”。注“握本”至“一膚”。釋曰:雲“長尺”,複雲有握,則握在一尺之外,則此籌尺四寸矣。雲“刊本一膚”者,《公羊傳》僖三十一年雲:“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唯泰山爾。”何休雲:“側手為膚。”又《投壺》雲:“室中五扶。”注雲:“鋪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謂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則四寸。引之者,證握膚為一,謂刊四寸也。
楚撲長如笴。刊本尺。刊其可持處。君射,則為下射。上射退於物一笴,既發,則答君而俟。答,對也。此以下雜記也。今文君射則為下。君樂作而後就物。君,袒朱襦以射。君尊。小臣以巾執矢以授。君尊,不搢矢,不挾矢,授之稍屬。若飲君,如燕則夾爵。謂君在不勝之黨也。賓飲君如燕,賓媵觚於公之禮則夾爵。夾爵者,君既卒爵,複自酌。
君國中射,則皮樹中,以翿旌獲,白羽與朱羽糅;國中,城中也。謂燕射也。皮樹,獸名。以翿旌獲,尚文德也。今文皮樹繁豎,糅為縚。古文無以。
[疏]“以翿旌獲”。注“國中”至“無以”。釋曰:知城中是燕射者,以其下有賓射、大射,不在國,故國中是燕射,以其燕在寢故也。雲“以翿旌獲,尚文德也”者,以其燕主歡心,故旌從不命之士,亦取尚文德之義。必知取尚文德者,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羽舞也,以武德者舞武舞,幹舞也。此既用羽,知取尚文德也。
於郊,則閭中,以旌獲;於郊,謂大射也,大射於大學。《王製》曰:“小學在公宮之左,大學在郊。”閭,獸名,如驢一角;或曰如驢歧蹄。《周書》曰:北唐以閭。析羽為旌。
[疏]“於郊”至“旌獲”。注“於郊”至“為旌”。釋曰:知“於郊,謂大射也”者,案《大射》雲:“公入《驁》。”從外來入,此既言於郊,故知大射在郊也。雲“大射於大學”者,據諸侯而言也。天子大射在虞庠小學,以其天子大學在國中,小學在郊。諸侯不得立大學在國,立大學在郊,故鄭引《王製》“小學在公宮之左,大學在郊”,是殷法,諸侯用焉,故引為證。必知諸侯立大學在郊者,見《詩-魯頌》有泮宮。《禮記》雲:“故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鄭雲:“泮宮,郊之學也。”則《詩》泮宮,此郊學是也。雲“閭,獸名,如驢一角,或曰如驢歧蹄。《周書》曰:北唐以閭”者,歧蹄已上,《山海經》文,《周書》見於《國語》也。
於竟,則虎中龍旃。於竟,謂與鄰國君射也。畫龍於旃,尚文章也。通帛為旃。
[疏]“於竟則虎中龍旃”。注“於竟”至“為旃”。釋曰:與鄰國君射,則賓射也。以其君有送賓之事,因送則射。雲“尚文章也”者,亦若翿旌也。雲“通帛為旃”,《司常》文,鄭注雲:“凡九旗之帛皆用絳。”則通帛者,正幅為絳,長尋曰旐,係旐曰旆,通體皆用絳帛為之名旃。
大夫,兕中,各以其物獲。兕,獸名,似牛一角。
[疏]“大夫”至“物獲”。注“兕,獸名,似牛一角”。釋曰:下有士,則此專據大夫為文。而雲“各以其物”者,公、侯、伯大夫再命,子男之大夫一命,為卿大夫,刃數雖同,旒依命數不同,故雲各。又下雲士“翿旌以獲”,唯小國之州長不命者,則公侯之州長一命,有旌,亦入物中,則各內兼之矣,故雲各。兕似牛一角,案《爾雅》及《山海經》知之。
士,鹿中,翿旌以獲。謂小國之州長也。用翿為旌以獲,無物也。古文無以獲。
唯君有射於國中,其餘否。臣不習武事於君側也。古文“有”作“又”,今文無“其餘否”。
[疏]“唯君”至“餘否”。注“臣不”至“餘否”。釋曰:天子、諸侯皆燕射在國。又天子賓射在朝,亦在國。大夫、士燕射、賓射不在國。大夫又得行大射,雖無郊學,亦不得在國。是以孔子為鄉射,射於矍相之圃,是其一隅。若然,此鄉射亦不在國,射亦宜在國外,故記人於此見之也。
君在,大夫射則肉袒。不袒薰襦,厭於君也。今文無射。
[疏]“君在”至“肉袒”。注“不袒”至“於君”。釋曰:上雲大夫與士射袒纁襦,今與君射為厭,與士同,故肉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