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小臣”至“乃降”。注“工四”至“同官”。釋曰:“工四人者,燕禮輕,從大夫製也”者,鄭言此者,決大射禮重,工六人,從諸侯製。案《公羊傳》:“諸公六,諸侯四。”若然,知非大射,是諸公製。此燕禮是諸侯製者,案《鄉射》之工四人,是大夫製,則諸侯不得有工四人。五等諸侯同六人,彼《公羊》六人、四人不同者,自是舞人之數,不得以彼決此也。雲“麵鼓者,燕尚樂,可鼓者在前也”者,此決《鄉飲酒》“左何瑟,後首”,臣降於君故也。引“天子大仆二人也”者,《周禮-序官》文。引之者,此經小臣相工,《大射》雲:“仆人正徒相大師,仆人師相少師,仆人士相上工。”仆人以下,同官既多,遞換相工,但大射辨尊卑,故仆人正等相工。此燕禮輕,故小臣相工,是以別《周禮》同官人多,得相參之意。

工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三者皆《小雅》篇也。《鹿鳴》,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宴,講道脩政之樂歌也。此采其己有旨酒,以召嘉賓,嘉賓既來,示我以善道。又樂嘉賓有孔昭之明德,可則效也。《四牡》,君勞使臣之來樂歌也。此采其勤苦王事,念將父母,懷歸傷悲,忠孝之至,以勞賓也。《皇皇者華》,君遣使臣之樂歌也。此采其更是勞苦,自以為不及,欲諮謀於賢知,而以自光明也。

[疏]“工歌”至“者華”。注“三者”至“明也”。釋曰:此經歌《詩》之類,鄭於《鄉飲酒》已注。此注與彼同,但此燕禮歌《小雅》,亦合鄉樂,下就卑也。《鄉飲酒》升歌《鹿鳴》之等,饗或上取,故彼此《詩》同注,亦不異也。

卒歌,主人洗,升獻工。工不興,左瑟,一人拜受爵。主人西階上拜送爵。工歌乃獻之,賤者先就事也。左瑟,便其右。一人,工之長者也。工拜於席。

[疏]“卒歌”至“送爵”。注“工歌”至“於席”。釋曰:雲“工歌乃獻之,賤者先就事也”者,歌《詩》是其事,先施功勞,乃始獻之,是賤者先就事。對工以上,不就事而得獻也,故《大射》注雲“工歌而獻之,以事報之”是也。雲“左瑟,便其右”者,工北麵,以西為左,空其右受獻。便者,酒從東楹之西來,故以右為便。案《大射》雲獻工,工左瑟,鄭注雲:“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以其經雲“仆人正徒相大師”,無瑟。言大師左瑟者,為飲酒之節,此與《鄉飲酒》同,無所分別。大師或瑟或歌,是以不得言節之。案《鄉飲酒》大師則為之洗,則眾工不洗也。此經主人洗升獻工,不辨大師與眾工,則皆為之洗爵。又案《鄉飲酒》記:“不洗者不祭。”此篇與《大射》群工與眾笙皆言祭,故知皆為之洗。雲“工拜於席”者,以經雲工與左瑟,即雲“一人拜受爵”,不見有降席之文,明工拜於席可知。

薦脯醢。輒薦之,變於大夫也。

[疏]“薦脯醢”。注“輒薦”至“夫也”。釋曰:案上獻大夫之時雲“辨獻大夫,遂薦之”,鄭注雲:“遍獻之乃薦,略賤也。”此獻工之長一人即薦脯醢,非謂貴工即獻之,正是禮尚異,變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扶工者相其祭薦、祭酒。

[疏]“使人相祭”。注“使扶”至“祭酒”。釋曰:上雲“小臣相祭”,則此扶工相祭是小臣也。此據相長一人,文承“受爵薦脯醢”之下,故知祭薦脯醢及祭酒二事,對下眾工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受,不拜。賤,不備禮。主人受爵。將複獻眾工也。眾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辯有脯醢,不祭。主人受爵,降奠於篚。遂猶因也。古文曰卒爵不拜。

公又舉奠觶。唯公所賜。以旅於西階上,如初。言賜者,君又彌尊,賓長彌卑。

[疏]“公又”至“如初”。注“言賜”至“彌卑”。釋曰:此燕尚飲酒,故工歌之後,笙奏之前,而為大夫舉旅。《大射》雖行燕禮,主於射,故笙之閒至射,乃為大夫舉旅。雲“言賜者,君又彌尊,賓長彌卑”者,案上為賓舉旅,直雲“公興以酬賓”,為卿舉旅而雲“若賓若長”,言若不定,科酬其一,不專為賓,是君禮漸尊,賓禮漸殺。雖然,猶言酬,至此言唯公所賜者,以上下言之,是君又彌尊,賓長彌卑也。

卒。旅畢也。

[疏]“卒”。注“旅畢也”。釋曰:言“旅畢”者,謂為大夫舉旅酬,行於西階之上,或從賓或從卿,次第盡大夫,故雲旅畢也。

笙入,立於縣中,奏《南陔》、《白華》、《華黍》。以笙播此三篇之詩。縣中,縣中央也。《鄉飲酒禮》曰:磬南北麵奏《南陔》、《白華》、《華黍》。皆《小雅》篇也,今亡,其義未聞。昔周之興也,周公製禮作樂,采時世之詩以為樂歌,所以通情相風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後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書,稍稍廢棄,孔子曰:“吾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謂當時在者而複重雜亂者也,惡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頌》十二篇於周大師,歸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閒,五篇而已,此其信也。

[疏]“笙入”至“華黍”。注“以笙”至“信也”。釋曰:此笙奏《南陔》、《白華》、《華黍》三篇等,經注與《鄉射》同,亦不複重釋。但此雲“笙入,立於縣中”,以其諸侯軒縣,闕南麵而已,故得言“縣中”。《鄉飲酒》唯有一磬縣而已,不得言縣中而雲磬南。注引《鄉飲酒》者,欲見此雖軒縣,近北麵縣之南也。

主人洗,升,獻笙於西階上。一人拜,盡階,不升堂,受爵,降,主人拜送爵。階前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升授主人。一人,笙之長者也。《鄉射禮》曰:“笙一人拜於下。”

[疏]“主人”至“主人”。注“一人”至“於下”。釋曰:引《鄉射禮》者,證笙一人拜,此與《鄉飲酒》皆直雲“一人拜”,不言拜於下,故《鄉飲酒》與此注皆引《鄉射》以為證,欲見拜者拜於階下。

眾笙不拜,受爵,降,坐祭,立卒爵。辯有脯醢,不祭。

[疏]“眾笙”至“不祭”。釋曰:言不拜受爵降者,於階下受爵者亦盡階不升堂。雲“辯有脯醢”者,亦獻訖薦於位之前。

乃閒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儀》。閒,代也,謂一歌則一吹也。六者皆《小雅》篇也。《魚麗》言大平年豐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優賓也。《南有嘉魚》言大平君子有酒,樂與賢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禮下賢者,賢者累蔓而歸之,與之宴樂也。《南山有台》言大平之治以賢者為本也,此采其愛友賢者,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壽考,又欲其名德之長也。《由庚》、《崇丘》、《由儀》今亡,其義未聞。

[疏]“乃閒”至“由儀”。注“閒代”至“未聞”。釋曰:此經注一與《鄉飲酒》同,彼已釋訖,不複重解。

遂歌鄉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周南》、《召南》,《國風》篇也。王後、國君夫人房中之樂歌也。《關雎》言後妃之德,《葛覃》言後妃之職,《卷耳》言後妃之誌,《鵲巢》言國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國君夫人不失職也,《采蘋》言卿大夫之妻能脩其法度也。昔大王、王季居於岐山之陽,躬行《召南》之教,以興王樂。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大雅》雲:“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禦於家邦。”謂此也。其始一國爾。文王作邑於豐,以故地為卿士之采地,乃分為二國。周,周公所食也;召,召公所食也。於時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於南土,是以其詩有仁賢之風者,屬之《召南》焉;有聖人之風者,屬之《周南》焉。夫婦之道者,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國君與其臣下及四方之賓燕,用之合樂也。鄉樂者,《風》也。《小雅》為諸侯之樂,《大雅》、《頌》為天子之樂。《鄉飲酒》升歌《小雅》,禮盛者可以進取。燕合鄉樂者,禮輕者可以逮下也。《春秋傳》曰:《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兩君相見之樂也。然則諸侯之相與燕,升歌《大雅》,合《小雅》也。天子與次國、小國之君燕,亦如之。與大國之君燕,升歌《頌》,合《大雅》,其笙閒之篇未聞。

[疏]“遂歌”至“采蘋”。注“周南”至“未聞”。釋曰:雲“遂歌鄉樂”者,《鄉飲酒》雲:“乃合樂。”與此文不同者,以其《二南》是大夫士樂,大夫士或作鄉大夫,或作州長,故名鄉大夫樂。飲酒不言鄉樂者,以其是己之樂,不須言鄉,故直言合樂。此燕禮是諸侯禮,下歌大夫士樂,故以鄉樂言之。又《鄉飲酒》注雲合樂謂歌與眾聲俱作。彼經有合樂之字故也。此經無合樂之字,故闕而不言。其實此歌鄉樂亦與眾聲俱作,是以彼處解合為歌,與眾聲俱作耳。此歌而解合,明同也。自《周南》以下,所注亦與《鄉飲酒》同,亦不複重釋。

大師告於樂正曰:“正歌備。”大師,上工也。掌合陰陽之聲,教六詩,以六律為之音者也。子貢問師乙曰:“吾聞聲歌各有宜也,如賜者宜何歌也?”是明其掌而知之也。正歌者,聲歌及笙各三終,閒歌三終,合樂三終,為一備。備亦成也。

[疏]“大師”至“歌備”。注“大師”至“成也”。釋曰:雲“大師,上工也”者,案《春官》:“大師下大夫二人,小師上士四人。”又雲:“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注雲:“凡樂之歌,必使瞽矇為焉。命其賢知者。”以其大師對小師,已下二百人為上士也。雲“掌合陰陽之聲,教六詩,以六律為之音者也”者,並《大師職》文。案彼雲“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注雲:“陽聲,黃鍾、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鍾、南呂、林鍾、中呂、夾鍾。”又雲:“皆文之以五聲:宮、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絲、木、匏、竹。”又雲:“教六詩,曰風,曰賦,曰比,曰興,曰雅,曰頌。以六德為之本,以六律為之音。”雲“子貢問師乙”以下,至“何歌也”,並《樂記》文。師乙,魯之大師,以掌樂事,故子貢問焉。引之者,證大師知樂節,故告歌備,故鄭雲“是明其掌而知之”也。知升歌以下四節皆三終者,案《禮記-鄉飲酒義》雲:“工八,升歌三終,主人獻之;笙入三終,主人獻之;閒歌三終,合樂三終。工告樂備。”故知皆三終。彼與此經閒歌合樂,不獻之者,但閒歌合樂還是始升歌,笙奏之前已得獻,故不複重獻。雲“備亦成也”者,案《周禮-樂師職》雲:“凡樂成則告備。”故雲亦成也。

樂正由楹內、東楹之東,告於公,乃降複位。言由楹內者,以其立於堂廉也。複位,位在東縣之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