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卿燕則大夫為賓,與大夫燕亦大夫為賓。不以所與燕者為賓者,燕為序歡心,賓主敬也。公父文伯飲南宮敬叔酒,以路堵父為客,此之謂也。君恒以大夫為賓者,大夫卑,雖尊之,猶遠於君。今文無則,下無燕。
[疏]“與卿”至“為賓”。注“不以”至“無燕”。釋曰:此謂與已臣子燕法。若與異國賓燕,皆用上介為賓,如上說也。雲“公父文伯”已下,是《魯語》文。此三人皆魯大夫,自相燕法。雲“此之謂也”者,此謂不使所為燕者為賓之義。雲“君恒以大夫為賓者,大夫卑,雖尊之,猶遠於君”者,案《禮記-燕義》雲:“不以公卿為賓,而以大夫為賓,為疑也,明嫌之義也。”注雲:“公卿尊矣,複以為賓,則尊與君大相近。”是不用公卿為賓,恐逼君用大夫為賓。雖尊之,猶遠於君,不畏逼君也。
羞膳者與執冪者,皆士也。尊君也。膳宰卑於士。
[疏]“羞膳”至“士也”。注“尊君”至“於士”。釋曰:經直雲請執冪與羞膳,不辨其人,故記人言之。雲“尊君也,膳宰卑於士”者,言膳宰,別小膳宰也,以其下雲“羞卿者小膳宰”,明於君者,士也,士尊於小膳宰也。若然,士則膳宰之長者,故下注“小膳宰”雲“膳宰之佐也”。
羞卿者,小膳宰也。膳宰之佐也。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賓拜酒,主人答拜而樂闋。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樂闋。《肆夏》,樂章也,今亡。以鍾鑮播之,鼓磬應之,所謂金奏也。記曰“入門而縣興”,“示易以敬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勞,則奏此樂焉。
[疏]“若以”至“樂闋”。注“肆夏”至“樂焉”。釋曰:自此盡“若舞則勺”,論臣子有王事之勞與之燕之事。雲“若”者,不定之辭,以其常燕已臣子無樂,王事之勞,或有或無,故言若也。雲“《肆夏》,樂章也,今亡”者,鄭注《鍾師》雲:“《九夏》皆《詩》篇名,《頌》之族類也。此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是以《頌》不能具也。”雲“以鍾鑮播之,鼓磬應之”者,《鍾師》雲“掌金奏”,鄭注雲:“擊金以為奏樂之節。金謂鍾及鎛。”又雲:“凡樂事以鍾鼓奏《九夏》。”鄭注雲:“先擊鍾,次擊鼓。”是奏《肆夏》時有鍾、鑮、鼓、磬。彼經注雖不言磬,但縣內有此四者,故鄭兼言磬也。言“所謂金奏也”者,所謂《鍾師》掌金奏也。雲“記曰”者,此鄭引二記之文。何者?雲“入門而縣興”,是《仲尼》之文。《仲尼燕居》雲:“兩君相見,揖讓而入門,入門而縣興,揖讓而升堂,升堂而樂闋。”《郊特牲》雲:“賓入大門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必引二記文者,以燕在寢,賓及庭、及寢庭,與《仲尼燕居》入門而縣興事相類,故引之,證賓及庭樂作之義也。此《肆夏》以金奏之,故引《郊特牲》示易以敬,證用《肆夏》之義也。不取賓入大門者,大門非寢門故也。雲“卿大夫有王事之勞,則奏此樂焉”,知者,以發首陳君與臣子常燕,及聘使之臣燕,次論四方賓燕,今此言賓及庭奏《肆夏》,則非尋常大夫為賓。與宰夫為主人相對者,謂若賓為苟敬四方賓之類,特奏《肆夏》,其事既重,若非有王事之勞,何以致此。故知是臣有王事之勞者,乃奏此樂也。
升歌《鹿鳴》,下管《新宮》,笙入三成。《新宮》,《小雅》逸篇也。管之入三成,謂三終也。
[疏]“升歌”至“三成”。注“新宮”至“終也”。釋曰:《鹿鳴》不言工,歌《新宮》不言笙,奏而言升歌、下管者,欲明笙奏異於常燕,常燕即上所陳四節是也。今工歌《鹿鳴》三終,與笙奏全別,故特言。下管《新宮》,乃始笙入三成者,止謂笙奏《新宮》三終,申說“下管”之義。雲“《新宮》,《小雅》逸篇也”,知在《小雅》者,以配《鹿鳴》,而言《鹿鳴》是《小雅》,明《新宮》,《小雅》可知。
遂合鄉樂。鄉樂,《周南》、《召南》六篇。言遂者,不閒也。
若舞,則《勺》。《勺》,《頌》篇,告成《大武》之樂歌也。其《詩》曰:“於鑠王師,遵養時晦。”又曰:“實維爾公允師。”既合鄉樂,萬武而奏之,所以美王侯,勸有功也。
[疏]“若舞則勺”。注“勺頌”至“功也”。釋曰:言“若”者,或為之舞,或不為之舞,在於君意,故以不定而言。雲“舞則《勺》”者,謂為之舞,則歌《勺》詩以為曲。雲“《勺》、《頌》篇,告成《大舞》之樂歌也”者,《勺》詩序文。雲“其《詩》曰:‘於鑠王師,遵養時晦’”者,鑠,美也,言於呼美武王之師;遵,循也,循養晦昧之,紂三分天下猶服事於殷。又曰“實維爾公允師”者,公事允信也,言武王伐紂,實維汝武王之事,信得用師之道。雲“既合鄉樂”者,以文承合鄉樂之下,故知既合鄉樂也。雲“萬舞而奏之”者,釋經舞時,作周萬舞之舞,而奏《勺》詩。宣八年《公羊傳》雲:“壬午,猶繹,萬八去籥。”《傳》曰:“萬者何?幹舞也。”謂秉幹舞以奏《勺》詩也。雲“所以美王侯,勸有功也”者,天子諸侯作之,是美王侯,亦所以勸有功也。
唯公與賓有俎。主於燕,其餘可以無俎。
[疏]“唯公與賓有俎”。注“主於”至“無俎”。釋曰:主於燕其餘可以無俎者,對《大射》辨尊卑,公卿皆有俎,其牲用狗則同。
獻公,曰:“臣敢奏爵以聽命。”授公釋此辭,不敢必受之。
[疏]“獻公”至“聽命”。注“授公”至“受之”。釋曰:謂若主人獻公,賓媵觶於公,雖非獻,亦釋此辭也。
凡公所辭,皆栗階。栗,蹙也,謂越等急趨君命也。
凡栗階,不過二等。其始升,猶聚足連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
[疏]“凡栗階不過二等”。注“其始”至“升堂”。釋曰:凡堂及階,尊者高而多,卑者庳而少。案《禮器》雲:“天子之堂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士冠禮》“降三等受爵弁”,鄭注雲:“降三等,下至地。”則士三等階。以此推之,則一尺為一階,大夫五尺,五等階;諸侯七尺,七等階;天子九尺,九等階可知。今雲“凡栗階不過二等”,言“凡”,則天子九等已下,至士三等皆有栗階之法。栗階不過二等,據上等而言。故鄭雲“其始升猶聚足連步”,一也。故《曲禮》雲:“涉級聚足,連步以上。”鄭注雲:“涉等聚足,謂前足躡一等,後足從之並。連步,謂足相隨不相過也。”此即聚足,一也。天子已下,皆留上等為栗階,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其下無問多少,皆連步。《雜記》雲:“主人之升降散等。”鄭注雲:“散等,栗階。”則栗階亦名散等。凡升階之法有四等:連步,一也;栗階,二也;曆階,三也,曆階謂從下至上皆越等,無連步,若《禮記-檀弓》雲“杜蕢入寢,曆階而升”是也;越階,四也。越階謂左右足越三等,若《公羊傳》雲“趙盾避靈公,躇階而走”是也。
凡公所酬,既拜,請旅侍臣。既拜,謂自酌升拜時也。擯者阼階下告於公,還西階下告公許。旅,行也,請行酒於群臣。必請者,不專惠也。
[疏]“凡公”至“侍臣”。注“既拜”至“惠也”。釋曰:雲“既拜,謂自酌升拜時也”者,此即上賓得君酬酒飲訖,自酌降拜,升時請旅侍臣。雲“擯者阼階下告於公,還西階下告公許。旅,行”者,此約《大射》而知也。
凡薦與羞者,小膳宰也。謂於卿大夫以下也。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絕於賓。羞賓者亦士。
[疏]“凡薦”至“宰也”。注“謂於”至“亦士”。釋曰:雲“謂於卿大夫以下”者,以其執冪與羞膳,於君是士,則知此“凡”者,於卿大夫也。雲“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絕於賓。羞賓者亦士”者,鄭意於此言凡,總卿大夫,於文足矣。上文君下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見直言君,不須言賓,以其賓之薦俎與君同,明羞膳亦與君同,不使小膳宰,故雲欲絕於賓,為羞賓者亦士也。
有內羞。謂羞豆之實,酏食糝食,羞籩之實,糗餌粉餈。
[疏]“有內羞”。注“謂羞”至“粉餈”。釋曰:雲“謂羞豆之實,酏食糝食”者,《天官-醢人》雲:“羞豆之實,酏食糝食。”鄭注雲:“酏,
也。”《內則》曰:“取稻米,舉糔溲之,小切狼臅膏,以與稻米為。”又曰:“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與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為餌,煎之。”是也。雲“羞籩之實,糗餌粉餈”者,《籩人職》雲:“羞籩之實,糗餌、粉餈。”鄭注雲:“此二物者粉稻米、黍米所為也。合蒸曰餌,餅之曰餈。糗者,搗粉熬大豆為之,為餌,餈之,黏著以粉之耳。餌言糗,餈言粉,互相足。”是也。糗熬之,亦粉之,其粉搗之,亦糗之,是互相足也。 君與射,則為下射,袒朱襦,樂作而後就物。君尊。小臣以巾授矢,稍屬。君尊,不搢矢。不以樂誌。辟不敏也。既發,則小臣受弓以授弓人。俟複發也。不使大射正,燕射輕。上射退於物一笴,既發,則答君而俟。答,對。 若飲君,燕,則夾爵。謂君在不媵之黨,賓飲之如燕媵觚,則又夾爵。 [疏]“若飲君燕則夾爵”。釋曰:“夾爵”者,將飲君,先自飲,及君飲訖,又自飲,為夾爵。 君在,大夫射,則肉袒。不纁襦,厭於君。 [疏]注“不纁襦厭於君”。釋曰:《鄉射》記大夫對士射,袒纁襦,此對君,肉袒,故雲“厭於君”也。 若與四方之賓燕,媵爵,曰:“臣受賜矣,臣請讚執爵者。”受賜,謂公卿者酬之,至燕,主人事賓之禮殺,賓降洗,升媵觶於公,答恩惠也。 [疏]“若與”至“爵者”。注“受賜”至“惠也”。釋曰:謂公取二大夫所媵觶上者以酬賓是也。雲“賓降洗,升媵觶於公”者,謂上獻士訖,賓媵觶於公,是答恩惠也。 相者對曰:“吾子無自辱焉。”辭之也。對,答也。亦告公,以公命答之也。 有房中之樂。弦歌《周南》、《召南》之詩,而不用鍾磬之節也。謂之房中者,後夫人之所諷誦,以事其君子。 [疏]“有房中之樂”。注“弦歌”至“君子”。釋曰:雲“弦歌《周南》、《召南》之詩,而不用鍾磬之節”者,此文承四方之賓,燕下而雲“有”,明四方之賓而有之。知“不用鍾磬”者,以其此《二南》本後夫人侍禦於君子,用樂師,是本無鍾磬。今若改之而用鍾磬,當雲有房中之奏樂,今直雲“有房中之樂”,明依本無鍾磬也。若然,案《磬師》雲:“教縵樂,燕樂之鍾磬。”注雲:“燕樂,房中之樂,所謂陰聲也。二樂皆教其鍾磬。”房中樂得有鍾磬者,彼據教房中樂,待祭祀而用之,故有鍾磬也。房中及燕,則無鍾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