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3 / 3)

相者皆左何瑟,後首,內弦,挎越,右手相。謂相上工者,後首,主於射,略於此樂。內弦挎越,以右手相工,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發越其聲者也。古文後首為後手。

後者徒相入。謂相大師、少師者也。上列官之尊卑,此言先後之位,亦所以明貴賤,凡相者以工出入。

[疏]“後者徒相入”。注“謂相”至“出入”。釋曰:“上列官之尊卑”,此陳先後之位,亦是以明貴賤者。“上列官之尊卑”,謂先言仆人正與大師,後言仆人士與上工,是列官尊卑也。此陳先後,則上工與瑟在前,大師、少師在後,是先後之位。既據入時行位,亦據升堂坐之先後,亦依此也。雲“凡相者以工出入”者,欲見入時如此,出時亦然。

小樂正從之。從大師也,後升者,變於《燕》也。小樂正於天子,樂師也。

[疏]“小樂正從之”。注“從大”至“師也”。釋曰:雲“從大師也,後升者,變於《燕》也”者。《燕禮》樂正先升,又不使小樂正者,彼主於樂,此則略於樂故也。

升自西階,北麵,東上。工六人。

坐授瑟,乃降。相者也,降立於西縣之北。

[疏]”坐授瑟乃降“。注”相者“至”之北“。釋曰:《鄉飲酒》注雲:“降立於西方,近其事。”以取近其事,故在西縣之北也。

小樂正立於西階東。不統於工,明工雖眾,位猶在此。

[疏]“小樂”至“階東”。注“不統”至“在此”。釋曰:雲“不統於工,明工雖眾,位猶在此”者,決《燕禮》工四人,樂正升立於工之西,在西階東,不統於工,此雖六人,眾於彼,猶統於階,而雲西階東不變。若使小樂正通之於工,恐工位移近西,故猶統於階也。

乃歌《鹿鳴》三終。《鹿鳴》,《小雅》篇也。人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燕,講道脩政之樂歌也。言已有旨酒,以召嘉賓,與之飲者,樂嘉賓之來,示我以善道,又樂嘉賓有孔昭之明德,可則效也。歌《鹿鳴》三終,而不歌《四牡》、《皇皇者華》,主於講道,略於勞苦與諮事。

[疏]“乃歌鹿鳴三終”。注“鹿鳴”至“諮事”。釋曰:雲“主於講道,略於勞苦”者,據《四牡》勞使臣,此不用之。雲“與諮事”者,謂《皇皇者華》有諮謀、諮度、諮詢之事,亦略之也。

主人洗,升實爵,獻工。工不興,左瑟。工歌而獻之,以事報之也。洗爵獻工,辟正主也。獻不用觚,工賤,異之也。工不興,不能備禮,左瑟,便其右。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

[疏]“主人”至“左瑟”。注“工歌”至“節也”。釋曰:雲“洗爵獻工,辟正主也”者,案《鄉飲酒》、《鄉射》雲“大師則為之洗”,謂君賜之樂者,其餘工不為之洗,是正主法。今此工六人皆為之洗,故雲“辟正主人”。必知同洗者,以其更無別獻之文,故知同洗也。雲“獻不用觚,工賤,異之也”者,《燕禮》、《大射》獻賓、獻卿大夫皆用觚,而獻工用爵,故雲異之。《鄉飲酒》、《鄉射》獻同用爵者,變於君故也。雲“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者,上言“獻工”,下雲“一人拜受爵”,則六人皆在工內,而雲“工不興”,“左瑟”,於是明大師亦入左瑟中,故須雲“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以其六人總當獻酒之節,故總入左瑟文,不謂有瑟也。

一人拜受爵。謂大師也。言一人者,工賤,同之也。工拜於席。

[疏]“一人拜受爵”。注“謂大”至“於席”。釋曰:雲“謂大師也。言一人者,工賤,同之也”者,《鄉飲酒》、《鄉射》雲:“大師則為之洗。”則知此一人謂大師,不言大師,對君,工賤,不異其文,故同之而雲一人也。

主人西階上拜送爵。薦脯醢。輒薦之,變於大夫。

[疏]“主人”至“脯醢”。注“輒薦之變於大夫”。釋曰:案上文雲“辯獻大夫遂薦之”,此工得獻,不待辯輒薦之,故雲“變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人相者,相其祭薦,祭酒。

[疏]“使人相祭”。注“使人”至“祭酒”。釋曰:知“祭薦,祭酒”者,此文承一人受爵薦脯醢之下,明二者皆祭也,若下文眾工直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爵,不拜。主人受虛爵。眾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辯有脯醢,不祭。相者,相其祭酒而已。

主人受爵,降奠於篚,複位。大師及少師、上工皆降,立於鼓北,群工陪於後。鼓北,西縣之北也。言鼓北者,與鼓齊麵,餘長在後也。群工陪於後,三人為列也。於是時,小樂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麵。工立,仆人立於其側,坐則在後。《考工記》曰:“鼓人為皋陶,長六尺有六寸。”

[疏]“大師”至“於後”。注“鼓北”至“六寸”。釋曰:知“鼓北是西縣之北”者,以其下文大師、少師始遷向東,明此降者降在西縣之北可知。雲“言鼓北者,與鼓齊麵,餘長在後也”者,案前列樂縣之時,鼓在鑮南,今不言在鍾磬之北,遙據鼓而言之者,欲取形大又麵向東,工亦麵向東,故遙取鼓麵也。言“餘長在後”者,欲見鼓長六尺六寸,工麵與鼓麵齊,鼓有餘長在人後矣。言此者,工與鼓前麵齊、後麵不齊之意也。雲“群工陪於後,三人為列也”者,大師、少師二人,上工四人,今若立時,三人為列,大師後有工二人,少師後亦有工二人,故雲三人為列也。雲“於是時,小樂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麵”者,亦約遷樂於東方,工西麵,樂正北麵,言“亦”者,亦東方也。雲“工立,仆人立於其側,坐則在後”者,亦約遷樂東方時麵位得知也。雲“《考工記》曰:鼓人為皋陶,長六尺有六寸”者,彼雲“韗人為皋陶”,先鄭雲:“韗,書或為

。”玄謂者以皋陶,名官,即陶字,從革,今雲鼓人者,誤。當作人,人掌鼓,後人誤言鼓,鼓人自在《地官》,掌教六鼓矣。雲“為皋陶”者,鼓木之名,其穹隆二十板,謂鼓木長六尺六寸,賈侍中彼解為晉鼓,引之者,證鼓東西長,工齊前麵,於後有餘之義也。  乃管《新宮》三終。管,謂吹簜以播《新宮》之樂。其篇亡,其義未聞。笙從工而入,既管不獻,略下樂也。立於東縣之中。  [疏]“乃管《新宮》三終”。注“管謂”至“之中”。釋曰:雲:“管,謂吹簜”者,此雲管,上雲簜,故鄭合為一事解之。雲“其篇亡,其義未聞”者,以其堂下詩,故與《由庚》之等同亡,但上《由庚》、《由儀》之等有序無詩,同雲有其義而亡其辭,此則辭義皆亡,故雲其義未聞。雲“笙從工而入”者,案《燕禮》雲:“笙入,立於縣中。”有笙入之文,此上下不見笙入之文,故知笙從工而入也。上雲簜,解為竹,謂笙簫之屬。竹即管也。今此經雲管,已解簜為管,複雲笙從工而入者,《燕禮》記雲“下管《新宮》,笙入三成”。則吹管者亦吹笙,故兼言笙,欲見笙管相將也。雲“立於東縣之中”者,《燕禮》笙入立於縣中,則於此縣而言,此辟射位,故知立於東縣之中也。  卒管。大師及少師、上工皆東坫之東南,西麵,北上,坐。不言縣北,統於堂也。於是時,大樂正還北麵立於其南。  [疏]“卒管”至“上坐”。注“不言”至“其南”。釋曰:工人前不即遷於東者,為管笙所作,不以無事亂有事,故待卒管。大師乃東坫西麵北上坐,不言去堂,遠近當如《鄉射》遷工阼階下之東南,堂前三笴,西麵北上。雲“不言縣北,統於堂也”者,上雲鼓北,不統於堂者,彼權立,非正位故也。  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三爵既備,上下樂作,君將留群臣而射,宜更立司正以監之,察儀法也。  [疏]“擯者”至“司正”。注“三爵”至“法也”。釋曰:自此盡“北麵立”,論將射,立司正察儀安賓之事。  公許,擯者遂為司正。君許其請,因命用之,不易之者,俱相禮,其事同也。  司正適洗,洗角觶,南麵坐奠於中庭。奠觶者,著其位以顯其事,威儀多也。  [疏]注“奠觶”至“多也”。釋曰:《燕禮》及此《射禮》,司正不以觶升而奠之於地,比《鄉飲酒》及《鄉射》為顯,其威儀多,自此已後,還與二鄉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