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1 / 3)

三耦卒射。賓降,取弓矢於堂西。不敢與君並俟告。取之以升,俟君事畢。

[疏]“三耦”至“堂西”。注“不敢”至“事畢”。釋曰:自此盡“其而俟”,論第二番射三耦訖,次公卿大夫之事。但此賓先降,取弓矢即升堂者,以其“不敢與君並待告”,故下雲司射告射於公,小射正取公之決、拾,並授弓拂弓,是君得告,乃取弓矢,是不敢與君並俟告也。雲“取之以升,俟君事畢”者,案下文雲“公將射,則賓降適堂西,袒、決、遂,執弓,搢三挾一個,升自西階”,是君事畢。君事畢,賓降,袒、決、遂,乃更升。若然,賓於此不即袒、決、遂者,去射時遠,故不可即袒也。

諸公、卿則適次,繼三耦以南。言繼三耦,明在大夫北。

[疏]“諸公”至“以南”。注“言繼”至“夫北”。釋曰:言“適次”者,但射位在堂東,次在洗東南,今諸公卿東南適次前,北至三耦之南,以次西麵立。雲“繼三耦,明在大夫北”者,以其三耦在北,大夫在南,而言繼三耦,明在大夫之北也。

公將射,則司馬師命負侯,皆執其旌以負其侯而俟。君尊,若始焉。

[疏]“公將”至“而俟”。注“君尊若始焉”。釋曰:雲“君尊,若始焉”者,案上始時,司馬命負侯,三耦將射,司馬命去侯。今三耦卒射,君將射,司馬使更命負侯,是君尊若始焉。

司馬師反位。隸仆人埽侯道。新之。司射去撲,適阼階下,告射於公,公許。適西階東,告於賓。告當射也。今文曰阼階下,無適。

遂搢撲,反位。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於東坫上。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於東堂。授弓,當授大射正。拂弓,去塵。

[疏]“小射”至“東堂”。注“授弓”至“去塵”。釋曰:據此經上下,或雲“大射正”,或雲“司射”,或雲“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禮,大射正一人,為上,司射次之,或雲小射正。若然,大射正與司射各一人,據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此雲“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於東坫上”,下雲“小射正奉決拾以笥”,與此一人。此又雲“小射正授弓”,與取決、拾別,則小射正二人也。雲“授弓,當授大射正”者,下雲“大射正執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當授大射正也。

公將射,則賓降,適堂西,袒、決、遂,執弓,搢三挾一個,升自西階,先待於物北,一笴,東麵立。不敢與君並。笴,矢幹。東麵立,鄉君也。

[疏]“公將”至“麵立”。注“不敢”至“君也”。釋曰:雲“公將射,則賓降”者,案前文賓降適堂西取弓矢,無賓升堂之文,但文不具,其實即升矣,是以此文雲賓降。雲“笴,矢幹”者,案《周禮-矢人》矢幹長三尺,則此賓立於物北三尺矣。

司馬升,命去侯如初,還右,乃降,釋弓,反位。還右,還君之右也,猶出下射之南,還其後也。今文曰右還。

[疏]注“還右”至“右還”。釋曰:雲“還右,還君之右也”者,君為下射,賓為上射,司馬在君之西南,揚弓命去侯訖,還君之右東而南,西向,降自西階。“猶出下射之南,還其後也”者,由如上文初將射時,司馬立於物閒,南揚弓,命去侯訖,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前後是同,故取彼解此。雲“今文曰右還”,不從右還者,若右還,則右還於上射,不得還君,故不從也。

公就物,小射正奉決、拾以笥,大射正執弓,皆以從於物。笥,萑葦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

[疏]“公就”至“於物”。注“笥萑”至“其職”。釋曰:前解大射正與司射別人,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則大射正與司正為一人。又案上文司射請立司正,遂立司射為司正,則司射又與大射正為一人,與上解似相違者,以大射正與射人俱掌射事,相當,則大射正與司射別。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對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為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於物南,遂拂以巾,取決,興,讚設決,朱極三。極猶放也,所以韜指,利放弦也。以朱韋為之。三者,食指、將指、無名指。無極,放弦契於此指,多則痛。小指短,不用。

小臣正讚袒,公袒朱襦,卒袒。小臣正退俟於東堂,小射正又坐取拾,興。讚設拾,以笥退奠於坫上,複位。既袒乃設拾。拾,當以韝襦上。

[疏]注“既袒”至“襦上”。釋曰:案上文設決訖,乃雲“公袒朱襦”,始雲“小臣正讚設拾”,拾當拾斂膚體,宜在朱襦之上。故鄭雲“既袒乃設拾,拾當以韝襦上”。《鄉射》雲“袒決遂”,以其無襦,故遂與決得俱時設。若大夫對士射,袒纁襦,設遂亦當在袒後。

大射正執弓,以袂順左右隈,上再下壹,左執弣,右執簫,以授公。公親揉之。順,放之也。隈,弓淵也。揉,宛之,觀其安危也。今文順為循,古文揉為紐。

[疏]“大射”至“揉之”。注“順放”至“為紐”。釋曰:雲“順,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順放之。雲“觀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記-弓人》雲“其弓安,其弓危”者,以弓弱者為危,其弓強者為安,則此雲觀安危者,謂試弓之強弱。

小臣師以巾內拂矢而授矢於公,稍屬。內拂,恐塵及君也。稍屬,不搢矢。大射正立於公後,以矢行告於公。若不中,使君當知而改其度。下曰留,上曰揚,左右曰方。留,不至也。揚,過去也。方,出旁也。

公既發,大射正受弓而俟,拾發以將乘矢。公,下射也,而先發,不留尊也。

[疏]“公既”至“乘矢”。注“公下”至“尊也”。釋曰:案上三耦射者,上射射訖,乃次下射。此公為下射,當後射,今君射前於賓,故鄭雲“先發不留尊也”。

公卒射,小臣師以巾退,反位。大射正受弓。受弓以授有司於東堂。

小射正以笥受決、拾,退奠於坫上,複位。大射正退,反司正之位。小臣正讚襲。公還而後賓降,釋弓於堂西,反位於階西,東麵。階西東麵,賓降位。

[疏]注“階西”至“降位”。釋曰:案上文賓受獻訖,降立於階西東麵,此雲“反位於階西,東麵”,故雲反位也。

公即席,司正以命升賓。賓升複筵,

[疏]“公即”至“複筵”。釋曰:此公與賓複升即位者,公卿以下當繼射,公與賓當觀之,故升就位也。

而後卿大夫繼射。

諸公卿取弓矢於次中,袒、決、遂,執弓,搢三挾一個,出,西麵揖,揖如三耦,升射。卒射,降如三耦。適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眾皆繼射,釋獲皆如初。諸公卿言取弓矢,眾言釋獲,互言也。卒射,釋獲者遂以所執餘獲適阼階下,北麵告於公,曰:“左右卒射。”司射不告者,釋獲者於是有事,宜終之也。餘獲,餘筭也。無餘筭則無所執。古文曰餘筭。反位,坐委餘獲於中西,興,共而俟。

司馬袒執弓,升,命取矢如初。負侯許諾,以旌負侯如初。司馬降,釋弓如初。小臣委矢於楅,如初。司馬,司馬正,於是司馬師亦坐乘矢。

[疏]“司馬”至“如初”。釋曰:自此盡“就席”,論射訖,取矢委於楅之事。注“司馬”至“乘矢”。釋曰:知“司馬,是司馬正,司馬師亦坐乘矢”者,此經皆言“如初”,案上番射,司馬正與司馬師乘矢,故知也。

賓、諸公、卿、大夫之矢皆異束之以茅。卒,正坐,左右撫之,進束,反位。異束大夫矢,尊殊之也。正,司馬正也。進,前也。又言束,整結之,示親也。

[疏]注“異束”至“殊之也”。釋曰:公卿皆異束,但言大夫者,公卿自相對,其矢俱束之,及其脫之,亦拾取。但三耦之內,大夫以士耦之,士矢不束,大夫束之,故曰尊殊之。下注雲:“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東堂下可知。”知者,以其小臣取矢,明取之以授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