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2 / 3)

賓之矢,則以授矢人於西堂下。是言矢人,則納射器之有司,各以其器名官職。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東堂下可知。

司馬釋弓,反位,而後卿、大夫升就席。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楅。

[疏]注“此言”至“於楅”。釋曰:雲“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楅”者,案上文司馬降,釋弓如初,在小臣委矢之上,其司馬降釋弓之時,卿大夫即升就席。委矢當依司馬命取矢之下,不失其次,故不即見卿大夫升事,是以於此特言“司馬降釋弓”,與卿大夫升為節耳,故鄭亦言其次第也。

司射適階西,釋弓,去撲,襲,進由中東,立於中南,北麵視筭。釋弓去撲,射事已也。

[疏]“司射”至“去撲”。釋曰:自此盡“共而俟”,論數筭之事。直言“去撲”,不言去矢,矢亦去之,是以下文司射執弓,挾一個,搢撲。明此時去矢,後更挾之。

釋獲者東麵於中西坐,先數右獲。固東麵矣,複言之者,少南就右獲。二筭為純。純猶全也,耦陰陽也。一純以取,實於左手。十純則縮而委之。縮,從也。於數者東西為從。古文縮皆作蹙。每委異之。易校數。有餘純,則橫諸下。又異之也,自近為下。一筭為奇,奇則又縮諸純下。又從之。興,自前適左,從中前北也,更端,故起。東麵坐。少北於故。坐,兼斂筭,實於左手,一純以委,十則異之。變於右也。其餘如右獲。謂所縮所橫者。司射複位,釋獲者遂進取賢獲執之,由阼階下北麵告於公。賢獲,勝黨之筭也。執之者,齊而取其餘。若右勝,則曰:“右賢於左。”若左勝,則曰:“左賢於右。”以純數告。若有奇者,亦曰奇。告曰:某賢於某若幹純、若幹奇。若左右鈞,則左右各執一筭以告,曰:“左右鈞。”還複位,坐,兼斂筭,實八筭於中,委其餘於中西,興,共而俟。

司射命設豐。當飲不勝者射爵。

[疏]“司射命設豐”。釋曰:自此盡“徹豐與觶”,論二番射訖,行射爵之事。

司宮士奉豐,由西階升,北麵坐設於西楹西,降複位。勝者之弟子洗觶,升酌散,南麵坐奠於豐上,降反位。弟子,其少者也。不授者,射爵猶罰爵,略之。

[疏]注“弟子”至“略之”。釋曰:自此以上,其疏見於《鄉射》,於此不複言。雲“不授者,射爵猶罰爵,略之”者,案《詩》雲:“兕觥其,旨酒思柔。”注雲:,陳設貌。觥,罰爵,不手授。此飲射爵亦不手授,故雲猶罰爵也。案獻酬之爵皆手授之,此不手授,故雲略之也。若然,士以下飲罰爵者,取於豐,大夫已上皆手授,尊之,故下注雲:“授爵而不奠豐,尊大夫也。”其三耦之內,雖大夫亦取於豐者,以其作三耦與眾耦同事,故不複殊之。

司射遂袒執弓,挾一個,搢撲,東麵於三耦之西,命三耦及眾射者:“勝者皆袒、決、遂,執張弓。執張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挾弦。

不勝者皆襲,說決、拾,卻左手,右加弛弓於其上,遂以執弣。”固襲說決、拾矣,複言之者,起勝者也。不勝者執弛弓,言不能用之也。兩手執弣,無所挾也。

[疏]注“固襲”至“挾也”。釋曰:雲“固襲說決、拾矣,複言之者,起勝者也”者,起勝者,射畢之時,降堂,皆就次襲說決拾矣,故雲固襲。今複言之者,以其勝者更袒決遂,故複言。不勝,襲,說決拾,欲與勝者相起複發,故複言之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入次而來飲。

三耦及眾射者皆升,飲射爵於西階上。不勝之黨無不飲。

[疏]注“不勝之黨無不飲”。釋曰:以其經雲“三耦及眾射者皆升飲射爵”者,言升之,明知不勝之黨無不飲。但大射者,所以擇士以助祭,今若罰爵,在於不勝之黨,雖數中亦受罰。及其助祭,雖飲射爵亦得助祭。但在勝黨,雖不飲爵,若不數中,亦不得助祭。以其飲罰據一黨而言,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藝,義故不同也。

小射正作升飲射爵者,如作射。一耦出,揖如升射。及階,勝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賢也。少右,辟飲者,亦因相飲之禮然。

[疏]注“先升”至“禮然”。釋曰:雲“亦因相飲之禮然”者,案《鄉飲酒》、《鄉射》獻酬之禮,獻者在右,酬者在左,故雲“亦”也。

不勝者進,北麵坐取豐上之觶,興,少退,立卒觶,進,坐奠於豐下,興,揖。立卒觶,不祭,不拜,受罰不備禮也。右手執觶,左手執弓。

[疏]注“立卒”至“執弓”。釋曰:案《鄉飲酒》皆祭坐卒爵、拜既爵,故此決之,受罰不備禮也。雲“右手執觶,左手執弓”者,以其執弛弓不釋於地,明知未飲時兩手執弓。今受罰爵,右手執爵,為便左手執弓可知。

不勝者先降,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降而少右,複並行。

[疏]“不勝者先降”。注“後升”至“並行”。釋曰:雲“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者,案上文“勝者先升”,此文“不勝者先降”,故雲略之不由次。雲“降而少右,複並行”者,見下文“與升飲者相左”,明降至堂下,此二人少右,複並行,以其辟升者在左故也。

與升飲者相左,交於階前,相揖,適次,釋弓,襲,反位。仆人師繼酌射爵,取觶實之,反奠於豐上,退俟於序端。仆人師酌者,君使之代弟子也。自此以下,辯為之酌。

升飲者如初,三耦卒飲。若賓、諸公、卿、大夫不勝,則不降,不執弓,耦不升,此耦謂士也。諸公卿或闕,士為之耦者,不升。其諸公卿大夫相為耦者不降席,重恥尊也。

[疏]“若賓”至“不升”。注“此耦”至“尊也”。釋曰:知“此耦謂士”者,以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經雲“耦不升”,故雲此耦謂士也。是以鄭解其意雲:諸公卿或闕,士為之耦者不升,其諸公卿大夫相為耦者不降席,以其大夫在堂上,故雲“不降席”。雲“重恥尊也”者,解士不升,大夫已上不降席,意以其卑者對飲尊者是可恥之事,不對飲是重恥尊者也。

仆人師洗,升實觶以授,賓、諸公、卿、大夫受觶於席,以降,適西階上,北麵立飲,卒觶,授執爵者,反就席。雖尊亦西階上立飲,不可以己尊枉正罰也。授爵而不奠豐,尊大夫也。

[疏]注“雖尊”至“夫也”。釋曰:雲“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者,正罰,謂上文飲者在左,勝者在右,於西階之上北麵,跪取豐上之觶飲之是也。今雖不取於豐,亦於西階北麵,是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

若飲公,則侍射者降,洗角觶,升酌散,降拜。侍射,賓也,飲君則不敢以為罰,從致爵之禮也。

[疏]“若飲”至“降拜”。注“侍射”至“禮也”。釋曰:雲“侍射,賓也”者,以其賓與君對射,耦自相飲,故知侍射者賓也。雲“飲君則不敢以為罰,從致爵之禮也”者,罰爵,如上文罰者飲之而已,今則從《燕》,臣致爵於君之禮,下文所謂夾爵者是也。但此經雲“角觶”,與上文觶皆是“三升曰觶”。觶與角連,故謂之角觶,或單言角,或單言觶。是以《禮記-少儀》雲:“侍射則約矢,侍投則擁矢,勝則洗爵而請不角。”注雲:“角謂觥,罰爵也。於尊長與客,如獻酬之爵。”又《詩》雲:“我姑酌彼兕觥。”毛傳雲:“兕觥,角爵。”箋雲:“兕觥,罰爵。”是其角觶、兕觥皆罰爵。此角觶以兕角為之,非謂“四升曰角”者也。若然,此角觶對下文飲君雲象觶,故雲角觶,謂賓酌如兕,自飲君,即下文賓降洗象觶,亦從獻酬之爵,不敢用罰爵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