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外活動 《馬關條約》的簽訂
隨著戰爭的失利,清政府進一步加緊了乞降活動。2月11日,決定派李鴻章為全權大臣,赴日議和。4月17日,李鴻章與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及外務大臣陸奧宗光在馬關春帆樓簽訂《馬關條約》,包括《講和條約》十一款,《另約》三款,《議訂專條》三款,以及《停戰展期專條》兩款。
條約的主要內容為:①中國承認朝鮮“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實則承認日本對朝鮮的控製;②中國將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③中國“賠償”日本軍費庫平銀二萬萬兩;④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四地為通商口岸,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在以上各口岸駐紮,日本輪船得駛入以上各口岸搭客裝貨;⑤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市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其產品免征一切雜稅,享有在內地設棧存貨的便利;⑥日本軍隊暫行占領威海衛,由中國政府每年付占領費庫平銀五十萬兩,在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不撤退占領軍;⑦本約批準互換之後,兩國將戰俘盡數交還,中國政府不得處分戰俘中的降敵分子,立即釋放在押的為日本軍隊效勞的間諜分子,並一概赦免在戰爭中為日本軍隊服務的漢奸分子,免予追究。
該條約的簽訂,使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化進一步加深,同時它也成為中國近代民族覺醒的一個重要轉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