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曾曰:“天下興亡多少事,自身腐敗遭厄運。”縱觀中外曆史,一個國家,腐敗不除,難以立國;一個政府,腐敗不除,難以取信於民。一個政黨,腐敗不除,則難以立本。這早已成為社會共識。然而下麵這樣的社會現實也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反思:一麵是在反腐廉政建設的大刀闊斧中一批又一批貪汙腐敗的黨員幹部紛紛落馬,另一麵確是一批又一批的黨員幹部在腐敗的道路上前仆後繼,屢禁不止。麵對現實,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總結新形勢下腐敗現象出現的新特點和新規律,及時更新反腐措施,加大反腐力度。
2010年 12月 29日,國務院新聞辦發布了《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白皮書,第一次以白皮書的形式,全麵、客觀地介紹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在反腐敗和廉政建設重大問題上的政策主張、主要做法以及所取得的成就。從這個白皮書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黨和國家對反腐敗的決心和鮮明態度,為今後反腐敗工作奠定了基礎,指明了方向,同時也以明確的態度、有力的舉措和堅強的自信向世界傳遞了中國的聲音,那就是中國將始終不移地堅持反腐敗鬥爭不動搖。其實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來即高度重視反對腐敗工作,把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作為黨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始終以堅決的態度反對腐敗,加強廉政建設。改革開放 30多年,尤其是進入 21世紀以來,中國的反腐敗和廉政建設在繼承中發展,在改革中創新,取得了明顯成效。在查辦大案要案、懲處腐敗分子、加強製度建設、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治理商業賄賂、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等方麵取得重要進展,積累了成功經驗,走出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
雖然多年的反腐倡廉工作卓有成效,但隨著我國經濟、政治、社會等領域的深刻變革,反腐敗形勢也變得更為嚴峻和複雜。一是腐敗形式由明顯轉向隱蔽。腐敗分子慣用的顯性腐敗已經逐漸被隱形腐敗所取代,腐敗分子本人退居幕後,操縱其家屬或身邊的工作人員曲線斂財。二是腐敗手段由簡單趨向複雜。過去較為簡單的腐敗手段已經日漸多樣化、智能化、複雜化,如有的腐敗分子攫取生產資料和生產要素,通過腐敗途徑搞資本原始積累,利用企業轉製、股份製改造等機會,大肆侵吞國家資產。還有的腐敗分子集經濟腐敗、政治腐敗、生活腐敗於一身,利用職權大肆斂財,先送配偶子女和親屬出國海外定居,再將贓款轉移到境外,然後自己伺機出逃。三是腐敗內容由傳統變為時尚。不少腐敗分子都借“假日經濟”搞起了“假日腐敗”,攜家屬、親朋好友用公款旅遊消費。還有過去慣用的煙酒等傳統禮品也開始被更方便、更現代的信用卡、購物卡所替代,相比之下後者更不易被人察覺。
腐敗現象出現的這些新特點往往使得案情更為複雜,查處更加困難。為此,我們既要充分認識反腐敗任務的繁重性和艱巨性,堅定反腐敗信心,與腐敗分子鬥爭到底,更要加強反腐倡廉建設,警鍾長鳴,防患未然。
建國以來執行死刑的第一個副省級領導幹部——江西省原副省長、省人大代表胡長清
胡長清,1948年 8月出生在湖南常德,1968年 3月參軍,1969年入黨,1979年轉業。1987年調到北京,先後在中國保險公司、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1995年8月調往江西,擔任省長助理,1998年1月當選江西省副省長、江西省第九屆人大代表。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作為部級官員因貪汙腐敗而被處死的,除了新中國成立初的劉青山、張子善貪汙腐敗案外,胡長清是第一人。
胡長清在江西工作的時間雖不很長,但其貪婪的名聲卻很響。本來胡長清的書法有幾分功底,經過他在許多公開場合吹詡,“自己為全國書法家協會會員”,胡會寫字的名聲頓時傳遍了全省。到後來,找胡題字寫匾的人絡繹不絕,以至於南昌街頭到處都是“胡氏書法”。胡長清給人題字當然不會白寫,別人請他題字看中的也不是他字寫得漂亮,而是他手中的權力,從此,胡長清貪財的臭名也就傳開了。自 1995年 5月至 1999年 8月,胡長清在擔任國家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期間,先後90次收受索取錢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44萬餘元,據說有的一次就達 40萬元人民幣。
經查,胡長清的主要違紀違法事實有:經濟上貪得無厭,利用職權,大肆索賄受賄,采取向有關部門負責人批條子、打招呼、下指令等手段,通過為他人解決貸款、建築工程項目、營業執照、赴港定居、汽車過戶等問題,多次收受、索要賄賂。從 1997年至 1999年 7月,共計收受、索要人民幣 153萬元、港幣 75萬元、美金 3.5萬元,以及價值 140餘萬元的高級手表、鑽戒等貴重物品。法庭審理還查明,胡長清為自己職務提升及工作調動拉關係,從 1997年初至 1999年 6月,先後 5次向他人行賄共計人民幣 8萬元。此外,胡長清還對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的價值人民幣 161萬176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庭認為,被告人胡長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政府高級領導幹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額賄賂,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壞,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法庭還認為,胡長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並對其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分別構成了行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0年 2月 13日至 14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胡長清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胡長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2年;以巨額材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 4年,非法所得予以沒收。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2000年 3月 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行死刑。
臨刑前,這位大貪官曾經痛哭懺悔,自我剖析腐敗三大原因:第一,不學習,迷失了政治方向。第二,忘了本,丟掉了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第三,放鬆改造,個人主義、享樂主義的私欲惡性膨脹。
“八桂第一貪”——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
成克傑,男,1933年 11月出生於廣西上林,壯族。1957年,成克傑參加工作,在原州鐵路局湛江車站當實習生、技術員,後到南寧分局任技術員。此後 30年中,成克傑一直在柳州鐵路局工作,一步一步到高級工程師和柳州鐵路局南寧分局副局長。1984年,51歲的成克傑入了黨,出任柳州鐵路局副局長。1986年,成克傑調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副書記、代主席、主席,執掌廣西 8年之久,有“廣西王”之稱。1998年,成克傑當選為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考察成克傑的曆史,他有過努力向上、勤懇工作、有所作為的昨天。然而,隨著職位的不斷提升,他的思想逐漸發生蛻變,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開始發生傾斜。特別是與有夫之婦李某發生兩性關係後,更是沿著生活上放縱奢靡、工作上無所用心、作風上獨斷專行、經濟上貪婪無度的軌跡,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淵。
出生於 1954年的李某,1981年底定居香港,1988年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並在香港注冊一家公司。1992年 8月,成克傑與李某發生兩性關係。1993年底,兩人準備各自離婚後結婚,商議趁成克傑在位,利用其職權,為婚後生活共同準備錢財。此後,兩人開始有目的、有計劃地聚斂錢財,瘋狂地上演了一幕幕權錢交易的“二人轉”。
1994年 3月 10日,為了“名正言順”地賺錢,成克傑利用職權,將廣西銀興房屋開發公司由原隸屬廣西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改為直接隸屬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管理。
1994年初至 1997年底,成克傑從李某處得知,如幫助廣西銀興實業發展公司 (以下簡稱銀興公司 )承建南寧市江南停車購物城工程和廣西民族宮工程及解決建設資金等,可獲得“好處費”,便接受銀興公司負責人周某的請托,利用職權,將銀興公司劃歸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管理;將南寧市江南停車購物城工程交由銀興公司承建,並要求自治區計委盡快為該工程立項;指示南寧市政府向銀興公司低價出讓該工程85畝用地;將廣西民族宮工程交由銀興公司與自治區民委共同開發建設,並將該項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區民委改為銀興公司;多次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廣西分行向銀興公司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1億元;指令自治區房改辦公室將房改基金人民幣2500萬元違規借給銀興公司;兩次批示自治區財政廳將財政周轉金人民幣5000萬元借給銀興公司;為銀興公司向國家計委申請到項目補助款人民幣1300萬元。為此,李某經手收受銀興公司賄賂的人民幣29211597元、港幣804萬元,將其中人民幣1150萬元付給為其轉取賄賂款的港商張某,並將收受賄賂款的情況告訴成克傑。在此期間,成克傑還夥同李某收受周某賄賂的人民幣、港幣、美元、黃金鑽戒、金磚、工藝品黃金獅子、勞力士手表等款物,合計人民幣 559428元,其中成克傑經手收受的款物合計人民幣45.5萬餘元,均交由李某保管。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傑從李某處得知,如幫助廣西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下屬的廣西桂信實業開發公司聯係到貸款,可獲得“好處費”,便接受上述兩家公司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和中國銀行廣西分行分別向上述兩家公司發放貸款計人民幣1600萬元。貸款均由廣西桂信實業開發公司使用。為此,李某經手兩次收受廣西桂信實業開發公司賄賂的人民幣共計 60萬元,並將收受賄賂款的情況告訴成克傑。
1997年 7月,成克傑從李某處得知,鐵道部隧道工程局通過廣西桂隆經貿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某某聯係承建岩灘水電站庫區排澇拉平隧洞工程,如幫助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該工程,可獲得“好處費”,便接受請托,利用職權,指令自治區移民辦將該工程交由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在得知該工程已通過招標確定承建單位後,又直接幹預招標工作,違規改變招標結論,使本應承建標的較低的上遊段工程的鐵道部隧道工程局,承建到了標的較高的下遊段工程。為此,李某經手收受鐵道部隧道工程局通過劉某某賄賂的人民幣 180萬元,並將收受賄賂款的情況告訴成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