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底盤測功機功率吸收裝置應能滿足最大總質量(GVM)小於3500 kg的M類、N類車輛進行ASM5025和ASM2540工況時的試驗載荷要求。在滾筒轉速大於22.5 km/h時,功率吸收裝置吸收的功率應不少於15 kW,穩定的試驗狀態應不少於5 min,每次試驗間隔3 min,連續試驗應不少於10次。底盤測功機應定期標定係統的內部損失功率(包括軸承磨擦損失、係統驅動磨擦損失和風阻損失等)。應使用電功率吸收裝置,在0~40℃環境範圍內,底盤測功機在25 km/h和40 km/h的轉速下,吸收功率應能以0.1 kW為單位進行調整。功率設定的準確度應為±0.2 kW。底盤測功機應裝備雙滾筒,滾筒直徑為200~530 mm之間,同一地區的檢測項目應采用配備同一直徑滾筒的底盤測功機。可采用左右可移動式滾筒或固定式滾筒。固定式滾筒內外跨距要求能滿足輕型車工況檢測的安全要求。在任何氣候條件下,滾筒尺寸、表麵處理和硬度均應保證輪胎不打滑;測試距離、速度精度恒定;輪胎磨損小、噪聲低。底盤測功機應配備機械飛輪或慣量模擬裝置使底盤測功機具有不得低於(900±20)kg的基準慣量;並在銘牌上標明基準慣量。底盤測功機應能模擬基準質量小於3500 kg的車輛在加速度為0~1.475m/s2時的瞬態慣量。慣量為800~2700 kg,速度為90 km/h的車輛加速時底盤測功機最大模擬輸出功率應大於18 kW。應標明慣量模擬偏差,慣量模擬並應做相應修正。慣量模擬扭矩響應在0.3 s內應達到扭矩變化終值的90%。慣量模擬誤差應不超過被試車輛所選慣性質量的±3%。底盤測功機應有滾筒轉速測量裝置,測功機應能達到的最高車速為90 km/h,車速大於10 km/h時,測量準確度應為±0.2 km/h;底盤測功機應配備限位係統。限位係統應保證施加於驅動輪上的水平、垂直方向的力對排放測量沒有影響;底盤測功機應配備冷卻車輛的裝置,環境溫度超過22℃時冷卻係統應啟動,應避免冷卻車輛催化轉化器;底盤測功機的安裝應保證測試車輛在測功機上試驗時處於水平位置;四輪驅動底盤測功機應能按以上的規定對車輛正確加載,不能損壞車輛的四輪驅動係統,並適用於加裝防抱死製動係統和牽引力控製係統的車輛。前後車輛滾筒速度同步誤差應小於0.3 km/h。

27.采用穩態工況法,排氣分析儀取樣係統應有水氣分離係統、顆粒過濾裝置、取樣泵和流量控製單元,應保證可靠耐用,無泄漏並且易於維護;與取樣氣體接觸的製造材料不能與取樣氣體發生反應並且不汙染取樣氣體或改變被分析氣體的特性;取樣係統必須耐腐蝕,並能耐受ASM工況檢測過程中車輛的排氣溫度;取樣探頭插入車輛排氣管深度應不小於400 mm,所用材料應能耐受600℃的排氣溫度;排氣分析儀應能測試雙排氣管車輛,雙取樣探頭應保證各支管流量相同。

28.排氣分析儀對HC、CO、CO2分析,從探頭輸入被測氣體到顯示終值的90%響應時間應小於8 s,顯示終值的95%反應時間應小於12 s;對NO分析,從探頭輸入被測氣體到顯示終值的90%響應時間應小於12 s,NO穩定值讀數下降到10%穩定讀數值的響應時間應小於12 s。HC、CO和CO2分析應采用不分光紅外吸收型(NDIR)分析儀,NO分析應采用(CLD)測試法或其他等效方法。

29.采用穩態工況法進行排放測試時,車輛準備:如需要,可在發動機上安裝冷卻水和潤滑油測溫計等測試儀器;應關閉空調、暖風等附屬裝備。裝備牽引力控製裝置的車輛應關閉牽引力控製裝置;進行試驗前,車輛各總成的熱狀態應符合汽車技術條件的規定,並保持穩定。在試驗前車輛的等候時間超過20 min或在試驗前熄火超過5 min,應選以下任一種方法預熱車輛:車輛在無負荷狀態使發動機以2500 r/min轉速運轉4 min;車輛在測功機上按ASM5025工況運行60 s。安裝自動變速器的車輛應使用前進擋進行試驗,安裝手動變速器的車輛應使用二擋,如果二擋所能達到的最高車速低於45 km/h可使用三擋。在試驗工況計時過程中,車輛不允許製動。如果車輛製動,工況起始計時應重置(t=0)。

30.采用穩態工況法進行排放測試時,CO與CO2濃度之和小於6%,或發動機在任何時間熄火,應終止試驗,排放測量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