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對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的排氣煙度的檢驗,可以使用加載減速工況法。所使用的檢測設備主要包括底盤測功機、不透光煙度計、發動機轉速傳感器等,由中央控製係統集中控製。

53.使用加載減速工況法對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的排氣煙度進行檢驗時,底盤測功機的技術要求:應使用電力測功器或電渦流測功器,在30~100 km/h的測試車速下,測功器的吸收功率應以0.1 kW為單位可調;動態功率吸收(底盤測功機功率吸收裝置的吸收功率加內部摩擦損失功率)的準確度應達到±0.2 kW,或設定吸收功率值的±0.2%(取兩者中的大者);底盤測功機應使用雙滾筒結構,飛輪與前滾筒相連,前後滾筒的藕合可以采用機械或電力方式,速比1:1,同步精度為±0.3 km/h;輕型車檢測用底盤測功機的滾筒直徑為216 mm,重型車檢測用底盤測功機的滾筒直徑在(216±2)mm與(530±2)mm之間。

54.使用加載減速工況法對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的排氣煙度進行檢驗時,不透光煙度計應采用分流式原理;不透光煙度計的采樣頻率至少10 Hz;不透光煙度計須配備與底盤測功機控製係統兼容的數據傳輸裝置;不透光煙度計的一般技術要求應符合GB 18285-2005附錄G的要求;采樣係統對發動機排氣係統產生的附加阻力應盡可能小;采樣係統能夠承受試驗過程可能遇到的最高排氣溫度和排氣壓力;具有冷卻裝置(氣冷或水冷),以保證將所采集樣氣溫度降到不透光煙度計能處理的溫度範圍內。

55.使用加載減速工況法對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的排氣煙度進行檢驗時,加載減速檢測過程一般應在2 min內完成,最長不能超過3 min。

56.使用加載減速工況法對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的排氣煙度進行檢驗時,要選擇合適的擋位,使加速踏板在最大位置時,受檢車輛的最高車速最接近70 km/h。對裝有自動變速器的車輛,應注意不要在超速擋下進行測量。

57.輪邊功率是指汽車在底盤測功機上運轉時驅動輪實際輸出功率的測量值。所需最小輪邊功率=發動機標定功率×(100%-功率損失百分比)。如果沒有特殊要求,功率損失百分比的默認值是50%。

58.使用加載減速工況法對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的排氣煙度進行檢驗時,對非全時四輪驅動車輛,應選擇後輪驅動方式。

59.對緊密型多軸驅動的車輛,或全時四輪驅動車輛,不能進行加載減速檢測,應進行自由加速排氣煙度排放檢測。

60.使用加載減速工況法對裝配壓燃式發動機的在用汽車的排氣煙度進行檢驗時,如果發現受檢車輛的車況太差,不適宜進行加載減速法檢測,必須先進行修理後才能進行檢測。

61.不透光煙度計至少每年檢定一次,每次維修後必須進行檢定,經檢定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