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結語 經濟史·文化史·文學史(3 / 3)

這些因商人的推動而勃興的文化產品,也對文學史的發展發生了或深或淺的影響。例如,由於商人對戲曲的消費,必然帶來戲曲文學創作的興盛。

商人對於古董、藝術品和書籍的收藏,為文學創作注入了新的題材。商人興建大量的園林別業,不僅帶來了以園林建築為題材對象的文學創作,還形成了以園林為文學空間的“集群”活動及創作,而它們的活動和創作完全不同於個體作家的創作,乃至不同於前代文人的雅集與唱和,成為文學史上一種新的創作現象。

就文學史本身的研究而言,本書的論題也自有其擴展研究視域的價值所在。“重寫文學史”的問題早已被提出來,如何“重寫”卻有待付諸實踐。

文學史的發展演進不是一種簡單的線性因果關係,而往往是“多因一果”,或者是“一因多果”,甚或是“多因多果”。因此,考察和描述一定時期的文學發展情形,不能僅僅從政治、經濟、思想幾個方麵就完成對其原因的分析。本書借用了生物學的“生態”一詞,將徽商之於明清時期文學的影響歸為“生態”予以描述,它或許並不貼切,但有一些對文學影響甚為突出的因素卻得以揭示,例如徽商與文人的交往、徽商的文學刊刻、徽商組織的文事活動等,它們似乎難以歸入政治、經濟、文化等範疇,但真切地對明清文學家和文學創作,特別是對該時期的文學發展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從這些“因”出發分析明清文學史發展之果,或許對明清文學史的認識更加深入。

文學史總是撰寫者選擇的結果。撰著了《明代文學史》的徐朔方先生說:

“任何一部文學史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編著者的主觀傾向性。細大不捐的文學史似乎能夠給人以完整的印象,但即令可以毫無節製地擴展篇幅,也還是難以做到囊括所有。因此,撰寫者必須有所取舍。”撰寫文學史當然有所取舍,問題是如何取舍。電子時代的到來,使資訊的獲得更趨便利,越來越多的研究資料得以公布,任何一個學者都難以窮盡所有留存於世的作品,在這種情形之下,所謂的“取舍”就變得更加困難。或許一個名不見經傳的作者,其留存的別集中有相當有價值的作品,卻由於我們閱讀的限製而被摒棄到文學史之外。再有,一定時期的文學觀念也對文學史的取舍起著支配作用,諸如“宮體詩”以及相當多的豔情詩,在曾經的“政治標準”第一的觀念之下,它們自然被文學史擯斥。章培恒先生曾經說:“從受外國人影響有中國文學史以來,中國文學史書上所肯定的作家實際上都是《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上肯定的那些作家,真正是自己發現的就是“五四”時候提倡新文化的人所發現的,一個是從李贄到袁宏道、晚明小品的一條線,另外一個就是戲曲小說。除此以外就是《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的評價,不過玩些翻新花樣,杜甫原來說是忠君,現在說是人民詩人,換個標簽而已。”基於此,對於文學史的研究也必須打破固有的思維,一則需要在擴大閱讀的基礎上取舍,二則需要突破前人(如《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評價而取舍。

本書所論徽商的文學創作,既是明清文學生態的新的構成要素,也是可供文學史取舍的材料。

首先,諸多徽商的文學創作就是明清文學史上的新現象。作者的身份不是能夠入得《四庫全書》或者是本朝正史的商人,他們是擁有財富的階層,卻沒有社會地位。這些可以稱之為“小人物”的商人的確從事過文學創作,有的還留下了詩文集。對於這一現象,文學史是“取”還是“舍”?

其次,商人因為富有,所創作的詩文作品比起一些窮困的文人更容易得到刊刻流傳。他們的創作是否有價值?又有怎樣的價值?這就需要細致地分析和評價。例如汪然明、揚州二馬、江春等人的作品,在書寫自然風光和人生情感方麵,與文人的作品一樣具有審美價值;又如鮑廷博的詠物詩,既有題材上的開拓,也寄托了具有普遍性的老年階段的人生情懷。這些作品同樣可以供重寫文學史“取舍”。

再次,商人活動對於諸多文學現象的推動與促成作用。例如家族文學,近年來已引起不少學者的關注。在明清時期的家族文學中,商人是奠定家族經濟基礎的關鍵人物,往往也是家族文學傳統的奠定者,如汪然明之於叢睦汪氏文學家族、潘召南之於潘之恒的影響;又如地域文學,近年來也多為學者所論及。明清時期徽商與地域文學的互動是一個突出的現象,他們或與經商所在地的文人群體互動,如徽商與揚州文人集群的文會唱和,或與故鄉文人互動。這些問題在重寫文學史時,是否也有必要予以關注?

總之,文學史的研究,需要擴展視野,無論是政治、經濟、思想文化諸要素,都需要深入底裏,細心挖掘;更需要在這些慣常的要素之外,發現新的要素,進行綜合的分析和研究。文學史的研究,還需要打破以往的思維局限,不斷挖掘新的材料、發現新的問題,從而越來越接近曆史的原貌,獲得新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