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鐵窗生涯,寫出《我最難忘的一個“匪諜”》
1971年3月19日晚上,“跟監”的林組長(名業振)上樓來敲門,低聲說:“處(保安處)裏要請李先生現在去一趟。派黑轎車來,就在樓下。”因為跟蹤久了,不無交情,隨又補了一句:“情況很麻煩,你要有心理準備。”李敖點點頭。旋即走進臥室,把早有準備的一包十萬現金給了小營,並還給她一包照片,囑咐小蕾現金備用。照片不能給第三者看到。然後相擁而別。
李敖正式被捕了。
李敖改押景美軍法看守所,先被關在第二房。過了幾個月,轉到十一房,再轉到第八房,在第八房住了兩年半之久。八號房的戶限與來去,主要靠牆與她交接點上的一個小洞,長方形,約有30×15公分大,每天三頓飯,就從小洞推進來;喝的水,裝在五公升的塑膠桶裏,也從小洞拖進來;采購日用品、借針線、借剪指甲刀、寄信、倒垃圾……統統經過小洞;甚至外麵寄棉被來,檢查後,也卷成一長卷,從小洞一段段塞進。門雖設而常關,高高的窗戶倒可開啟,可是透過窗上的鐵欄看到的窗外,一片灰牆與肅殺,縱在晴天,也令人有陰霾之感。李敖把這間房子稱為“洞房”。
也有“放風”的時候。李敖說:“我從‘大作家’變為‘大坐牢家’以後,每個星期,如不下雨,有四次‘太陽見我十分鍾’的機會。我鬥室獨居,偶爾放風時會碰到新來的淚流滿麵的滿口喊冤的小市民。我因為資深,因為德高望重,被目為‘大龍頭’,常常被小市民請教。小市民隻知道我是龍頭老大,並不一定知道李敖是老兒。常常在十分鍾的請教過程裏,我得到一點外麵的消息。”
就在景美軍法看守所,李敖的判決下來了。警總軍法處的判決“主文”是:“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所謂李敖叛亂的罪行,昭彰者不過三類:第一類是“與彭來往帶信罪”——說李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獄後“叛國”之念未泯,仍秘密與之交往,並且介紹了某外籍人士為彭明敏帶出一封信到海外,未加檢舉。第二類是“家藏文件入夥罪”——說李接受謝聰敏交閱的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並同意加入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做了“台灣本部”的委員。第三類是“監獄名單外泄罪”——說李把泰源監獄叛亂犯名單交某外籍人士帶赴國外,作為攻訐“政府”之運用。判決日是1972年3月10日。收到判決書後,李敖拒絕上訴,準備坐它十年。但是軍事檢察官說判得太輕了,聲請複判。一直拖了三年多,1975年8月12日,複判下來了,“主文”是“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於是,老庭重開,再為判決,因為趕上蔣介石死了大減刑,所以刑期就短了,其“主文”是:“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減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
同案共八人。在他們被捕前五個月(1970年10月12日),台南美國新聞處發生了爆炸案;在他們被捕前一個月(1971年2月5日),台北美國商業銀行發生了爆炸案。他們一行也被說成這兩起案件的製造者,實在離奇,因為後五人是李敖從不認識的,到1972年2月29日第一次秘密審判開庭時候,才得相見。劉辰旦其人,是一位戴黑邊眼鏡的壯漢,一直側身微笑,以後在獄中住處相鄰,相處甚好,經常秘密傳遞信息。1975年4月25日,李敖獨自在房中看小蕾托她父母送來祝賀四十歲生日的《生活雜誌》畫冊,忽然班長送進一個生日蛋糕,原來是劉辰旦請他姐姐特地買了送來的。李敖在牢裏結識了不少人,但與劉辰旦獨親。
李敖在坐牢期間,目睹親聞了許多冤假錯案。黃中國是其中之一。
黃中國,五十多歲,是一個好大的胖子,肚皮之大,在全看守所允稱第一。他皮膚粗糙,麵目黧黑,傻不啦唧。李敖關進軍法處第二房時,黃新任“外役”,每天給各押房送飯送水。送水是用塑膠水桶,每房一個,他用一根粗麻繩,在飯後把木桶一個個串起來帶走。串水桶的時候,空桶相碰,嗵嗵作響,犯人們就知道是他來待所客廳,未幾吳俊才老師出現。吳說:“收到你的信很感動,為‘國家’為學生我都願出麵處理。”吳老師問李敖有什麼困難。李敖說,他入獄後,他弟弟把放在他名下的水晶大廈房子押在華僑銀行,又不繳利息,以致房子落在銀行之手,盼能代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