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白下的傳統》出版以後,一時“台北紙貴”,各界震驚,好評如潮。在李敖大踏步向前複出的過程裏,國民黨開始封殺他,把他又一次投向了監獄。但李敖是頑童、是戰士、是英雄、是善霸、是文化的基督山、是社會的羅密漢、是俠骨柔情的大作家兼大坐牢家。他主持正義的鬥誌不減,向腐敗、惡勢力作不屈不撓的鬥誌。
一、被蕭孟能告了一狀
李敖第二次入獄,是官方封殺進一步發展的必然結果,蕭孟能狀告李敖,則為他提供了一個有利的時機。
這次打官司,李敖的單篇文章也好,回憶文字也罷,都沒有係統的敘述,很難湊成一個完整的故事。大致經過是在這以前,蕭孟能跟他多年在一起生活的發妻朱婉堅離婚,他把十五戶房地和房租、汽車、電話、押金、家具、用品、債權等全都過戶給別的女人,而不給朱婉堅;不但不給朱婉堅,反倒用朱婉堅名義欠債欠稅。感情有變化,要求離婚,是人之常情,責怪不得。但把夫妻一起賺的錢由自己獨占,卻是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通的。李敖跟蕭朱夫妻在文星共事多年,親眼看到朱婉堅如何既婉且堅地幫助蕭孟能賺了這些財產,如今這樣子被掃地出門他氣不過,要主持正義,就陪朱婉堅找蕭孟能理論。蕭孟能反而利用李敖幫他料理水晶大廈一事做切入點,狀告李敖侵占。據李敖《對胡茵夢偽造文書案的證詞》一文,蕭孟能狀告李敖,胡茵夢也牽涉在內,詳情不贅。據《李敖快意恩仇錄》所述,蕭孟能狀告李敖,還有別的事由。書中說:“所謂侵占背信案上了公堂後,我發現我被告的罪狀,是非常離奇的。蕭孟能說他去南美前,授權我代他辦事,我沒給他辦好,但是,授權辦的事,大都是蕭孟能自己解決不了的陳年老賬,有的長達十八年以上。自己十八年都解決不了的難題,丟給朋友解決,一共給了三個月零十四天,就要解決,不然就招待記者鬥臭朋友,跑到法院告朋友,天下哪有這種道理?又哪有這種道德?”
初審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判李敖無罪。李敖反就蕭孟能和王劍芬偽造文書一事告到地檢處,檢察官不但起訴了那兩人,並且連同一起偽造文書的胡茵夢一塊兒起訴,地院判決蕭孟能六個月、王劍芬三個月、胡茵夢罰金一千元。
但到了二審的“高等法院”,卻是蕭孟能勝訴,李敖被判入獄半年。關於蕭孟能所告侵占罪一事,在法庭上李敖拿出蕭孟能親筆寫的“字畫、書籍、骨董及家具等……均係本人移轉與李先生以抵償對其所欠之債務者,應該屬李敖先生所有”的字據,以證明蕭孟能在誣告,但是高等法院三推事卻說“應有借據證明其有債權”,否則縱使有蕭孟能親筆字據也不算數。李敖申辨說,如果既有親筆字據又有借據,豈不變成一債兩還了?難道三推事要李敖同意字畫等抵債,又要扣留借據嗎?可是三推事不管,硬判李敖六個月。李敖在《李敖回憶錄》一書裏列舉了七條,證明“判決內容之蹊蹺已到了離奇程度”,認為這次“冤獄之成,與國民黨‘軍機處’王升主持的‘劉少康辦公室’有關。王升不介入,蕭孟能絕無勝訴之理”。無論如何,經二審判決,此案已定讞。1981年8月10日,李敖接受法院裁決,由段宏俊陪同,段並用他的車子親自送李敖到土城看守所服刑。
二、監獄中的《千秋評論》
李敖報到那天上午,“法務部長”李元簇到看守所視察。看守所為李敖特別清潔房間,抹掉以前人犯留下的字跡,把鐵床鎖緊。清潔後,副所長專門看過,表示滿意。他又嚴格囑咐,安全第一,既不使李敖搞鬼,也不許別人搞李敖的鬼,尤其不能有流氓對李敖動拳頭事件,因為李敖名氣太大,鬧出事來大家都要完蛋。孝一舍主管拍胸脯保證,又叫流氓們拍胸脯。當天晚上,就有香煙送進來,那些人以為李敖抽煙,其實他早戒了。第二天、第三天,李敖已從“難友”處聽到不少秘密和冤情。有兩位囚犯對他幫助很大。一位是台中一中的學弟於長江,他被派到夥房做飯,時常對李有特殊照顧。另一位是石柏蒼,他原是台北地方法院書記官,因冤案坐牢,牢裏人手不足,白天調他去辦公,晚上回押房,住李敖隔壁,他利用工作之便,給李敖弄了許多資料。
李敖這次入獄,做了一件讓我這個經過至少三個社會的人無論如何也想象不到的大事,在獄中編輯出版了一份個人雜誌《千秋評論》。
李敖平生寫作雖多,可是一直沒有辦過自己的雜誌。過去主持《文星》,但那不是自己的。《文星》被封後,申請不到雜誌執照,後來坐牢,一連十四年大黴運,離辦雜誌愈來愈遠。十四年後複出,於1981年申請辦《千秋評論》雜誌,幸虧有大學畢業文憑,派上了用場,“行政院新聞局”於4月18日按出版法第九條,發文“局版台誌字第二七七五號”,同意出版。執照到手五十五天,1981年6月17日,地方法院已判無罪的官司,因受政治影響,一夕之間,突被台灣“高等法院”宣判為有罪。這一判決,微妙地反映了外界口耳相傳的“選舉快到,快判李敖”的民謠是有原因的,也反映了在爭取自由的長路上要付出多大的苦心、代價與犧牲。更妙的是,在“高院”判決後二十三天,同年7月10日,李敖收到台北“1981府新一字第三一○三一號”市長來函,稱:“依出版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處二月以上之刑在執行中不得為雜誌之發行人。另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新聞紙、雜誌……之發行人有出版法第十一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未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申請變更發行人登記,注銷其登記。”拿到這個文件後,李敖並沒有去辦變更發行人手續,而是略施巧計,就打垮了官方的陰謀。按照出版法第二條,出版品分為“新聞紙類”、“書籍類”、“其他出版品類”三類,而前述來文中所說規定是不適用“書籍類”的。這樣,雖然《千秋評論》雜誌執照被封殺了,李敖的《千秋評論》(全名為《李敖千秋評論叢書》)卻在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出國民黨不意的情況下,問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