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歲一節,即刻一詩,惜為兵燹所壞,不克有終。
=每歲一節,即刻一詩,惜為兵燹壞之不克有終。
觀樹即所以觀身。
=觀樹即以之觀身。
上二例中“所”字是指示事物“詩”和“觀樹”的,這時“詩”和“觀樹”做著“所”字的先行語。“所”字所指示的事物,有時會在“所”字之後。例如
實則處大亂之世,餘所遇之僚屬尚不十分傲慢無禮。
將各處蕪湖圖一對,本日所收吳竹莊、周方倬報仗之稟,地名俱不可尋。
上二例中“所”字指示的是在後的。“僚屬”和“稟”是所指示的事物,在“所”字之後。因為本身很明顯了,有不說明事物的本名而隻泛用一個“者”字來包括的。例如
上帝視凡所造者盡善。
昨日所不知不能者今日仍是不知不能。
“所”字下加動詞再加名詞或“者”字,等於一個名詞語。如“所遇之僚屬”,“所造者”都是名詞資格。這名詞語有時可不用名詞或“者”字,隻用“所”字和動詞來構成。例如
蔡牽、朱為海巨癰,所至劫掠戶口以百數。
土地之稅收,地價之增益,……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
“所”字原為文言體代名詞,語體中也常用到,用法大致相同,下麵帶“者”的時候,改用“的”字就是了。
二、諸這也是和“之”同一係的代名詞,隻用在文言體中。有“之於”“之乎”兩個意義,“之於”和“之乎”合起來念得快,聲音就和“諸”差不多。可以說是一種音變的結果。例如:
投諸渤海之尾、隱土之北。
=投之於渤海之尾、隱土之北。
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
=湯放桀,武王伐紂,有之乎?
“諸”字可作“之於”解,也可作“之乎”解,作“之乎”用的多在上古的文章裏,作“之於”用的在近代文章中仍常常見到。
“之於”二字連在一處的時候,有時常把“於”字略去,單留一個“之”字。例如
花木種之何年,為壽幾何歲,詢之〔於〕主人,主人不知,詢之〔於〕花木,花木不答。
在這種文句中,有“之”字的地方都可代入“諸”字。
習問七
1.文選十三、十四,都用著第二人稱的立腳點,是否全篇都統一?哪一篇比較統一?
2.試把文選十三改成書信格式,把文選十四改成第一人稱的文章。
3.“所”字和動詞拚合起來,成名詞語,有幾種式樣?試一一舉例。
4.試把“諸”字代替下列各文句的某幾個字。
操蛇之神聞之,懼其不已也,告之於帝。
九月,又敗之於岸。十月,又逐之於海中。明年正月,又逐之於島。
叩之〔於〕寺僧,則史公可法也。
餘宗老塗山,左公甥也,與先君子善,謂獄中語乃親得之於史公雲。
第八課
文話八
第三人稱的立腳點
第一人稱的立腳點便於寫出自己,第二人稱的立腳點便於告語特定的對手,都要受到種種的限製。比較自由的是第三人稱的立腳點。第三人稱的文章是從“他”或那人的真姓名出發的,普通以用真姓名的占多數。如“武鬆在路上行了幾日,來到陽穀縣地麵。……”“這人姓王名冕,在浙江紹興府諸暨縣鄉村裏住。……”都是用第三人稱的立腳點寫的文章。
用第三人稱的立腳點寫文章,作者可取的有兩種態度:一是客觀的態度,一是全知的態度。
客觀的態度是知道什麼寫什麼,看到什麼寫什麼,作者對於所敘述的人物或事件,不說任何想象揣測的話。這適宜於事實的敘述,我們平常所寫作的敘述文,都屬於這一類。在這種態度之下,一切以作者的直接經驗為基礎,作者的敘述中如有非直接經驗的事項(即間接經驗),須說明來曆,否則就不相應了。
全知的態度是作者除寫一些親見親聞的事物以外,更憑著想象和揣測立言,表示他無所不知。在這種態度之下,作者好似全知全能的神,從天上注視下界,一切人物的內心秘密,他無不知道。他不但能知道某一方麵的人物的內心秘密,還能同時知道某方麵的人物的各種情形。這常應用於小說、曆史、傳記等。小說一方麵寫男主人公在外麵幹什麼或想什麼,接著就寫女主人公這時候正在家裏幹什麼或想什麼,曆史中敘兩軍戰爭的情況,傳記中記一個人與他人對話的口吻,這種地方作者如果不取全知的態度,是無法自圓其說的。尤其是在敘述複雜的心理的文章中,作者必須取這態度,才能不受拘束。
用第三人稱的立腳點寫文章,因為有全知的態度可取,所以非常便利。但須注意,全知的態度適宜於離開作者自己較遠的敘述。如果敘述一件目前的事情或一個眼前的人物,漫然地用全知的態度來寫,就會到處發生不合理的地方,倒不如取客觀的態度的好。
除創作小說外,作者雖用全知的態度敘述事或人物,但大體須有依據。曆史和傳記都如此:作者從種種方麵收得了間接經驗,把它綜合起來,然後用全知的態度來寫成文章,並非一味由自己虛構的。
文法六
該注意的幾個文言體代名詞〔二〕
三、焉“焉”字有兩種用法:一是作助詞用的,一是作代名詞用的。助詞的“焉”本身無意義,隻用來表達傳述的語氣。這裏隻說代名詞的“焉”。
代名詞的“焉”也有兩種用法:一是疑問代名詞,一是指示代名詞。“焉”字作疑問代名詞用的時候,隻等於疑問副詞,作指示代名詞用的時候,解作“於此”或“於彼”。例如
以君之力,曾不能損魁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且焉置土石?
是夕至文殊院,宿焉。
第一例的“焉”是疑問副詞;第二例的“焉”是指示代名詞,解作“於此”,所指示的是上文“文殊院”。
指示代名詞“焉”,性質有一部分和“之”相通,因而也可和“所”相通。在有些文句裏,“焉”“之”“所”三字可互相代用。例如
空山無人,禽獸居焉。
=空山無人,禽獸居之。
=空山無人,禽獸所居。
四、其“其”字在文言中是用在名詞之上限製名詞,表示事物的所屬的,和後介詞“之”字相通。後介詞“之”字常和別的名詞結合,構成形容詞短語;“其”字的用途就直接等於這形容詞短語。例如:
史前跪,抱公膝而嗚咽。公辨其聲,〔=史之聲〕而目不可開。
鄴三老、廷掾常歲賦斂百姓,收取其錢〔=百姓之錢〕,得數百萬。上二例中“其”字所指示的是“史”和“百姓”,表示“聲”屬於“史”,“錢”屬於“百姓”。“其”對於下麵的名詞“聲”“錢”都有限製的效力,等於一個形容詞。
“其”字有形容的性質,故在“其”字下麵的雖本非名詞,也成名詞性質的東西,合起來成為名詞語。例如:
初,蔡牽、朱為海巨癰,所至劫掠戶口以百數,……海濱諸將怵息,俟其去或揚帆施槍炮於空中送之。
又至韓正國船上一看,憫其誌盛而殉難也。這裏“其去”、“其誌盛而殉難”都是名詞語。
五、者“者”字用以代名詞短語下半截後介詞“之”字以下的一部分,可以指人,也可以指一般事物。語體中用後介詞“的”字造成的名詞短語,有時省去“的”字以下的名詞,隻留“的”字。(參照第一冊文法八)“者”字恰和這樣的“的”字相似。例如:
少年失鄉曲歡致凍餓者〔之人〕,有拳力絕人者〔之人〕,漁於海者〔之人〕,父、子、兄、弟有曾戕於寇者〔之人〕,與無此數端而願從我者〔之人〕,皆畫諾!
出城至鹽河,看黃南坡所鑄大炮,解金陵者,〔之大炮〕共五尊,內萬三千斤者〔之大炮〕一尊,萬斤者〔之大炮〕二尊,六千斤者〔之大炮〕二尊。上例各“者”字用語體的“的”字代入,也都可通。
“者”字又有一種用法,放在說明句的主語之下,好像把主語特別提出,再來說明的樣子。這種“者”字當然不能用語體的“的”字來解釋。例如:
巡撫者儀征阮公也。
馬伶者金陵梨園部也。
武七者山東堂邑人也。
這種文句往往有主語用了“者”字,述語再帶一個普通的“者”字的。例如:
鄞人葉機者可謂異材者〔之人〕也。
馬伶者金陵之善歌者〔之人〕也。
習問八
1.文選十五、十六都是第三人稱立腳點的文章,所取的是全知的態度呢,還是客觀的態度?
2.從前讀過的文章,哪幾篇是以第三人稱為立腳點的?有用客觀的態度寫的沒有?
3.文選十五,作者借了石像的故事告訴我們什麼?
4.試辨別下列各文句的“焉”字,哪些是助詞,哪些是代名詞。
旁開小窗,左右各四,共八扇。啟窗而觀,雕欄相望焉。
雖我之死,有子存焉。
自此冀之南、漢之陰無隴斷焉。
5.下列各文句中“其”字所指示的是什麼?試一一說出來。
長老日,“苦為河伯娶婦,以故貧。”豹問其故。
張緹絳帷,女居其中。
西門豹曰,“至為河伯娶婦時,……幸來告語之!……”皆曰,“諾。”至其時,西門豹往會之河上。
呼河伯婦來,視其好醜!
6.“者”字和語體的“的”字有時可以相通。下列各文句中的“的”字,哪幾個可換做“者”字?
他歡喜種樹,……現在村子裏的樹有不少是他幼年栽的。
這一個村子的人,隨同先生革命,因而喪失生命的,已經有六個人。
你們,墊在我下麵的,算得什麼呢!
第九課
文話九
敘述的場麵
記敘文和敘述文都要有一定的觀點,觀點在某程度內宜一致,必要時不妨移動。這是前麵已說過了的。(參照第一冊文話十八)記敘文所寫的是事物的一時的光景,一件事物現出在作者的眼前,作者對於那事物的各部分,雖順次移動自己的觀點一一寫記,時間上、空間上都相差不遠。至於敘述文是寫事物的變化和經過的,一種東西或一件事情的變化和經過,往往牽涉到很多的方麵,關係到很久的時日,在時間上、空間上都不像記述文那樣簡單。
在敘述文中,一段連續的時間和一個特定的空間為一個場麵。這一個場麵猶之戲劇裏的一幕。時間和空間有變動了,就要另換場麵。遇到複雜的事情,須要敘述的方麵越多,場麵也自然越要更換得多。
但所謂敘述,並非完全是事件的依樣抄錄。對於一件事情的經過,倘若一一要把各方麵的情形分頭改換了場麵來寫,遇到複雜的事情,那就不勝其煩了。這時候須用剪裁的工夫,選定幾個主要的場麵,其餘的零星事項,如果不是必要的就舍去,如果是必要的就串插在別的場麵裏,不叫它獨占一個場麵。戲劇中有所謂獨幕劇的,隻是一個場麵,靠著劇中人的說話和表演,能把過去種種複雜的經過情形表達明白,效力和把全體事件演出一樣。足見場麵是可以因了剪裁的技巧而減少的。敘述一件事情,各關係方麵的情形往往須交代明白,原不必一定要像作獨幕劇的樣子,把場麵限到一個。但必須用剪裁的工夫,把場麵嚴密選擇,省去那些不必要的場麵。選擇場麵的標準有二:一要看事件的全經過中,哪些是主要部分;二要看有關係的人物中,哪幾個是主要人物。把場麵配在事件的主要部分和主要人物上,就不致大錯了。
文章遇到改換場麵的時候,必須交代清楚,否則就難叫讀者明了。戲劇中換場麵的時候,是用閉幕的辦法的。文章中換場麵的表示法有兩種:一是分段另寫;一是用一句話來點明,如“武鬆在路上行了幾日,來到陽穀縣地麵”,“王冕自此在秦家放牛”之類。前者常用以表示大段落,猶之戲劇中閉幕分隔,是近來流行的方法。後者常用以表示小段落,從前的人寫文章,連寫下去,不分段落,這方法尤常見。
文法七
名詞代名詞在句中的用途
名詞(及名詞語)、代名詞在文句的構成上有好幾種用途,這用途在文法上叫做格(或叫做位)。
一、用做主語名詞、代名詞可以用做一句的主語,叫做主格。例如:
五十高興極了。
魯肅聞劉表卒。
他抬起頭來,伊便低下頭去。
此帝王之資也。
二、用作述語的被動詞文句的述語如果用他動詞來做的時候,下麵必帶名詞或代名詞。這名詞或代名詞叫做被動詞,或叫做目的格。例如:
每一石塊露出一個笑臉。
你們切莫拋開我。
肅宣權旨論天下事勢致殷勤之意。
紅日將墜,一峰以首承之。
三、用做補足語文句的述語如用同動詞來做的時候,就須用名詞或代名詞來做補足語。同動詞以外的動詞,如果作用不完全,也得用名詞或代名詞作補足語。(參照第一冊文法九)這作補足語用的名詞、代名詞叫做補足格。例如:
《第一才子》便是《三國演義》。
他們當時的劇的主人公便是我。
這些書不久都成了我的藏書的一部分。
其人生前無名字,地方有司以其熱心訓誨,從而名之曰“訓”。
這兒稱燈塔為“盧采那”。
四、用作別的名詞的限製語文句裏各部分所用的名詞,都可用名詞或代名詞來加以限製,有的直加、有的帶後介詞“之”“的”。這對於別的名詞加限製的用法,叫做修飾格。例如:
拿一瓶蘇打水(或汽水)來。
我們的病根是在“忘本”。
他這話不是向浮遊的白雲說,白雲無心,不能懂他的話。肅又謂諸葛亮曰:“我,子瑜友也。”即共定交。
子瑜者,亮兄瑾也,避亂江東,為孫權長吏。
備用肅計,進住鄂縣之樊口。
五、用作前介詞的關係語文句裏如含有前介詞,下麵常帶名詞或代名詞。前介詞和名詞、代名詞所合成的是副詞短語,性質等於一個副詞。名詞、代名詞用作前介詞的關係語的時候,叫做副格。例如:
為什麼從那一回後再不見郵差問“十五娘”?
滿抱著希望的獨眠人睡在合歡床上。
今為君計,莫若遣腹心自結於東。
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不如早與之絕。
名詞、代名詞在文句裏雖有各種各樣的用法,但歸納起來,其實隻不過上麵所講的五種。
習問九
1.文選十七有幾個場麵可分?
2.文選十八遇到換場麵的時候,除分段外,有幾次用一句話指明。哪幾句話是指明換場麵的?
3.下麵一段文章,形式上隻是一個場麵,如果要把它分為幾個場麵,哪一部分是可以分出的?
其夜,華林部過馬伶曰,“子,天下之善技也,然無以易李伶。李伶之為嚴相國,至矣;子又安從授之而掩其上哉?”馬伶曰,“固然,天下無以易李伶,李伶又不肯授我。我聞今相國昆山顧秉謙者,嚴相國儔也。我走京師,求為其門卒三年。日侍昆山相國於朝房,察其舉止,聆其語言,久乃得之。此吾之所為師也。”華林部相與羅拜而去。
4.名詞、代名詞在句中的用途共有五種,試用下列的名詞、代名詞各造五個例句,且逐一說出什麼格來。
國家 我 書籍 這個 房屋 他
第十課
文話十
事物與心情
以前曾經說過,在有些文章裏,作者從開始到完結隻是報告,自己不加意見,不說一句話。在另外一些文章裏,作者除報告以外還附加著意見,說著幾句話。前者就是記敘文,後者就是論說文。
照這樣說,好像記敘文完全是照抄客觀的事物,作者自己沒有一點主觀的東西在裏頭了。其實並不然。試取同一題材教兩個作者去記敘,依理說,大家都是照抄,寫成的文章應該彼此相同。但是實驗的結果卻往往彼此互異——學校裏逢到作文課,幾十個同學寫同一題材的記敘文,寫成之後彼此調看,竟難看到完全相同的兩篇:這不是大家都有的經驗嗎?為什麼會彼此互異?第一,記敘的順序不同,寫成的文章就互異了。第二,對於材料的取舍,各人未必一致,因此,寫成的文章就互異了。第三,對於同一材料,各人又有各人的看法,看法不一樣,寫成的文章也就互異了。以上第一項是屬於技術方麵的事;第二、第三兩項都源於作者的心情,心情是所謂主觀方麵的東西。客觀的事物呈現在作者的麵前,作者把主觀的心情照射上去,然後寫述出來。這雖不是發表什麼意見,卻也和呆板地照抄不同。正唯如此,所以兩個作者記敘同一的題材,寫成的文章總是彼此互異的。
如果用照相的事情來比況,這個道理將更見明白。照相,通常都認為是照抄客觀事物的一種手段。但是,對於同一的事物,幾個照相家可以照成各不相同的相片。甲把焦點放在事物的這一部分;乙把焦點放在事物的那一部分;丙呢,把光線弄得柔和一點,他以為這樣才能顯出那事物的神情;丁卻把光線弄得非常強烈,他以為非如此不足以顯出那事物的精彩。衝洗出來的結果,四張照片各不相同,那是不消說的。所要說的是四個照相家定焦點、采光線為什麼會不同。這就由於他們心情不同的緣故,說得詳細一點,就是他們主觀的心情不同,所以對於客觀的事物所感到的意趣也不同,他們各憑自己的意趣來照相,成績自然互異了。被認為照抄客觀事物的照相尚且如此,記敘文常和心情有關也就可想而知。
生性縝密的人常歡喜寫事物的優美的部分;生性闊大的人常歡喜寫事物的壯偉的部分;一個閑適的人聽了煩囂的蟬聲也會說它寂靜;一個憂愁的人看了嬌豔的春花也會感到淒涼。事物還是客觀的事物,一經主觀的心情照射上去,所現出來的就花樣繁多了。
通常的記敘文記敘事物,大多印上了作者的心情,不過程度有深淺罷了。唯有教科書、章程、契據等等的文章,才可以說隻敘述事物而無所謂作者的心情。這因為這類文章有限定的範圍,無論由誰來寫,所寫的總是這一套東西,作者的心情是摻雜不進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