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試變更下列各文句的式樣:授動式的改為被動式,被動式的改為授動式。
犬畏主人。
她曉得家裏一切粗笨的工作和廚房裏的討厭的雜事了。
然而她的衣服卻是做齊了。
羸兵為人馬所蹈藉。
4.下列各被動式的文句,如有省略的部分,試一一補足。
我偶然撿起了這本書,兩頭都被老鼠咬壞了,書麵已扯破了。
先寫服辯,後來是打,打了大半夜,再打折了腿。
事為上官知悉。
一二八之役上海閘北被毀。
第六課
文話六
報告書
現代生活非常繁複,個人和社會的關係的密切比較古代加增到不知多少倍,每個人必需知道和他相關的許多事物,然後可以應付當前的生活。為著適應這一種需要,應用文裏頭的報告書就占著很重要的地位。
報告書的目的在把某一種事物的一切報告給人家。那事物必然是已經存在的、已經發生的,所以報告書也就是記述文和敘述文。所與普通的記述文和敘述文不同的,隻在寫作之前對於某事物特加觀察或調查這一點上。報告書是由於實際的需要,特地去觀察或調查了某事物而後寫作的。普通的記述文和敘述文卻並不然——這就是說,作普通的記述文和敘述文不一定由於實際的需要,也未必特地去觀察或調查。
在觀察或調查一種事物的時候,往往先定下若幹項目,作為注意的標準。例如觀察一種工業,先定下製造原料、製造情形、成品質量、銷路大概等等項目,觀察起來就有條有理,不致雜亂或遺漏。又如調查某地的災情,先定下成災原因、災情大概、災民現狀、救災設施等等項目,調查的結果自能詳知本末,沒有什麼缺憾。而在動手作報告書的時候,就可以把這些項目作為依據,逐一加以記敘。為使讀者醒目起見,更不妨標明項目,讓每一個項目成為一個小題目。
至於報告書的好不好,全在所定項目妥當與否以及觀察、調查精到與否。這關係於平時各方麵的修養與訓練,不隻是寫作方麵的事了。
報告書裏頭也可以參加作者的意見,正如普通的記述文和敘述文裏頭可以參加作者的意見一樣。觀察、調查以後的感想或主張,在報告的時候連帶提出,比較單獨提出容易使讀者接受。普通文的法則在報告書裏頭也得顧到;作者應該記著應用文不一定就是枯燥、呆板的文字,寫得生動而富有趣味一點,應用的效果當然更大。
我們每天看報紙,報紙上大部分是報告書。我們如果從事一種事業,就有寫作報告書的需要,如在工商業機關辦事需要寫營業概況報告書,擔任公務機關的視察員、調查員需要寫視察報告書、調查報告書。報告書的閱讀和寫作已和現代生活分離不開,所以應當加以詳切的注意。
文法五
助動詞
被動式的文句裏有“被”或“給”“換”“遭”“見”等字,這些字在文法上叫做助動詞。
助動詞本身並無動作的意味,隻是幫助動詞,顯出動作之趨勢或態度的東西。除了前麵已舉過的助動詞外,尚有許多。
一、表誌願的有“願”“欲”“擬”“思”“要”“想”“打算”“預備”等。例如
我從北京到徐州,打算跟著父親奔喪回家。
他突然對秦說,要收店了。
二、表可能的有“可”“足”“能”“會”“能夠”“配”“得”等。例如:
采於山,美可茹;釣於水,鮮可食。
討飯一樣的人,也配考我麼?
三、表應該的有“宜”“當”“應”“須”“該”“應該”“得”“須要”“務須”等。例如:
若備與彼協心,上下齊同,則宜撫安,與結盟好。如有離違,宜別圖之。
行李太多了,得向腳夫行些小費。
四、表或然的有“恐”“恐怕”“怕”“許”“或許”“也許”等。例如:
樣子太傻,怕侍候不了長衫主顧。
把我們步行經過的路再踏勘一遍,看我或許找著它。
五、表趨勢的有“來”“往”“去”等。例如
一到夏天,來遊西山的人很多。
與蒼梧太守吳巨有舊,欲往投之。
助動詞是幫助動詞的,通常用在動詞之前,如上麵所舉各例,都是助動詞在動詞之前的。可是在語體裏,助動詞也有用在動詞之後的方式,如“得”“來”“去”三字,就常被放在動詞後麵。例如:
我們城西,不比你城南,到處井泉,都是吃得的。
哪裏拿來的?
你不用管。你拿去好了。
助動詞幫助動詞,照理應該不能單獨使用。如果單獨使用,必在上文已有那被助的動詞的時候。例如吾與汝曹畢力平險,指通豫南,達於漢陰,可乎?“你會寫字嗎?”“會”。
習問六
1.報告書和普通的敘述文有什麼分別?
2.文選十一、十二裏,有作者自己的意見嗎?如有,試指出。
3.什麼叫助動詞?
4.助動詞的數目是很多的,除了文法五裏所舉的以外,每類還有許多。試將所知道的分別加以補充,每一個造一句句子。
5.助動詞在什麼條件之下才可以單獨使用?
第七課
文話七
說明書
和報告書同樣重要的應用文是說明書。
說明書的目的在把關於某一種事物的方法、原理等告訴給人家。其所以要告訴的緣故,也由於實際的需要,譬如,編了一部書,要使讀者知道這部書是用怎樣的方法編起來的,就得作一篇“凡例”;製了一種藥品,要使醫生或病家知道這種藥品是根據什麼原理來治病的,就得寫一張“仿單”:凡例和仿單都是說明書。凡例的讀者限於閱讀這部書的人,仿單的讀者限於醫生或病家,不像普通文那樣以一般的讀者為對手。凡是必須使對手知道的,說明書中絕不能遺漏一點兒。不然的話,或則引起誤會,或則招來糾紛,和寫作的目的顯然違背了。
說明書的材料不用向外界去尋求,需要寫作說明書的人,他胸中必然先有了這麼些材料,如果沒有這麼些材料,也就沒有寫作的需要了。動手寫凡例的人早已知道他的書怎樣編法,動手寫仿單的人早已知道他的藥品什麼作用,不是嗎?所以,寫作說明書隻是把胸中已有的材料化為文字的一番工夫而已。
寫作說明書,以分列項目、逐項說明為正軌。項目明白地列著,讀者自然一望而知規定項目須依據實際的需要,事物不同,應定的項目也就各異,不能一概而論。不過有一點可以說的:所定各項目須有同等的身份;換一句說,就是每一項目須有獨立的資格。譬如,丁項目是可以包含在甲項目裏的,就沒有獨立的資格,隻須並入甲項目好了。至於同樣的材料在兩個項目之下複見,或者甲項目的材料攙雜在乙項目裏,這些都是毛病,應當竭力避免。
說明書和報告書同是應用文;若就文體說,二者可不相同。前一則文話中已經說過,報告書也就是記述文和敘述文,但說明書卻是說明文。
以後我們將講到關於說明文的種種。
文法六
文言助動詞和前介詞的結合
助動詞以用在動詞之前為多,理應和動詞結合在一處,可是在文言體裏,助動詞往往有和前介詞相結合,造成熟語的。這種熟語,語體裏也有沿用的。和助動詞結合的前介詞最普通的有“以”“與”“為”三個。
一、以“以”和助動詞“可”“足”“能”等結合了成“可以”“足以”“能以”。例如:
其聲萬狀,不可以寢。
大概非最近所失,可以斷言。
我起初不明白,還以為足以驕傲。
二、與“與”和助動詞“可”“足”“欲”等結合了成“可與”“足與”“欲與”。例如:
向察眾人之議,專欲誤將軍,不足與圖大事。
民可以樂成,不可與慮始。
麇出門外,見外犬在道甚眾,走欲與為戲。
三、為“為”和助動詞“可”“足”等結合了成“可為”“足為”。例如:
臣竊唯事勢可為痛哭者一,可為流涕者二,可為長太息者六。
人情如此,足為寒心。
助動詞和前介詞結合而成的熟語,有些本身功用已和助動詞相等,如“可以”就和“可”字的功用沒有兩樣。
這種前介詞,本來下麵還有一個被介的名詞或代名詞,原是一個副詞短語。向來的習慣往往把前介詞下麵的名詞或代名詞略去,隻剩一個前介詞。這前介詞再和助動詞結合,就成上麵舉過的許多熟語了。試取上麵的例句,在前介詞下把名詞或代名詞加入進去就成完整的格式。代名詞“之”字,是比較普遍可以加進去的。例如我起初不明白,還以為足以〔之〕驕傲。
麋出門外,見外犬在道甚眾,走欲與〔之〕為戲。人情如此,可為〔之〕寒心。
習問七
1.文選十三的每一項目是什麼?試逐一說明。
2.為什麼文選十一是敘述文而文選十四是說明文?
3.文言體助動詞和前介詞結合而成許多熟語,這些熟語之中,語體裏沿用的是哪幾個?
4.助動詞和前介詞結合的熟語,除文法六裏所舉過的以外,還可有許多。試舉出若幹,加以補充。每一個造成一句句子。
5.文句中用“可以”的地方,“以”下可加入名詞或代名詞;有些“可以”已被用熟了,就直接作“可”字解,下麵加入名詞或代名詞去,反不自然。試從讀過的文章裏各舉出若幹例子來。
第八課
文話八
說明和記述
以前我們說過,記敘文是作者自己不表示意見的文章(第一冊文話十,這當然指純粹的記敘文而言)。
現在講到的說明文就不同了。說明文所表示的是作者的理解;換個說法,就是作者所懂得的一些道理、原因、方法、關係等等。理解是存在於內麵的東西,屬於意見的範圍。作記敘文,單憑存在於外界的事物就成;作者所耳聞的,目睹的,身曆的,都是寫作的材料,這些材料都不是從內麵拿出來的。作說明文,卻全憑存在於內麵的理解;沒有理解,固然動不來筆,有了理解而還欠充分、真切,也就寫不成完美合式的文章。有怎樣的理解,才能寫怎樣的說明文。因此,我們可以說,說明文是作者表示他的理解的文章。
如果著眼在取材從內麵還是從外界這一點,說明文和記述文就非常容易辨別。
現在先說說明文和記述文的分別。有兩篇文章在這裏,講到的是同類的事物,粗略地想來,似乎該是同樣的文體。但娃仔細辨別之後,就覺得這兩篇文章在取材上並不一樣:一篇講到的是某一件事物,看得見,指得出,即使出於虛構,也像真有這件事物似的;另一篇卻不然,講到的既不是這一件,也不是那一件,並且不隻是這類事物的形狀和光景,而在形狀和光景以外更講到一些什麼(這正是這篇文章的主腦),這是看不見,指不出,僅僅能夠意會的。因為取材不一樣,寫作的手法也就各異:一篇的寫法好像作寫生畫,無論被寫的某一種事物擺在作者麵前或者存在作者的記憶裏,總之是按著形象描畫,形象怎樣,描畫下來也怎樣,不過用文字代替了線條和烘托罷了;另一篇卻決不能用作畫的事情來比擬,隻能說好像作一場講演,講演的內容是作者對於某一類事物的理解。根據以上所說的不同點,我們就可以把這兩篇文章辨別,前一篇是記述文而後一篇是說明文。
說明文的目的和記述文不同是顯然的。記述文在使讀者知道作者曾經接觸過的某一件事物,而說明文卻在使讀者理解作者對於某一類事物的理解。說明文為幫助讀者的理解起見,自然須舉出一些具體的事物來作為例證。但最緊要的還在說明作者所理解的部分。這部分務必明白、準確,才能使讀者完全理解,沒有含糊、誤會的弊病。因此,在動手寫作說明文的時候,作者胸中不能存一些連自己也纏不大清楚的意念;落到紙麵不能有一句不合論理的、足以發生疑義的文句。這是一個消極條件。如果不顧這個消極條件,寫下來的說明文就達不到它的目的。
修辭法二
摹狀
說述一種事物,為要使它情狀逼真起見,常把從事物得到的感覺說述出來。所謂“繪聲繪形”,就是這種方法。修辭學裏叫做摹狀。
摹狀是記述我們對於事物的感覺的,感覺之中,談話、寫作上取得最多的是視覺和聽覺兩種,尤其是聽覺。
燈火熒熒每至夜分。
武鬆走了一程,……見一塊光撻撻大青石……,隻聽得亂樹背後撲地一聲響,……簌簌地將那樹連枝帶葉劈臉打將下來;……就勢把大蟲頂花皮肐搭地揪住。
過了一會,手“拍”地自然放下。
簾外雨潺潺。
摹狀的特色,在乎不經解釋,把原來的感覺照樣傳出,所以所用的字往往並無意義,尤其是關於聽覺的,如說“狗汪汪地叫”“雷聲隆隆”。“汪”“隆”等字隻表聲音,並不用它原來的解釋。這情形和普通的形容修飾法大異。例如:
烏黑的一身羽毛,光滑漂亮積伶積俐,加上一雙剪刀似的尾巴,一對勁俊輕快的翅膀,湊成了那樣可愛的活潑的一隻小燕子。這裏麵所用的形容修飾語,都是經過作者解釋的,例如“光滑漂亮”“勁俊輕快”等都是作者對於自己感覺的解釋,並非感覺的原來的麵目,方式和摹狀不同。
嚴密地說,摹狀的修辭方式,最適合的隻有聽覺,前麵所引的例如“燈火熒熒”“見一塊光撻撻大青石”是關於視覺的,說“熒熒”說“光”也多少有經過解釋的地方。所以摹狀法一名摹聲法。
摹狀法在談話、寫作上常有人用。可是也要用得適當,一不小心,就會犯輕浮的毛病。“當,當,當,鍾鳴三下”,“蟬在樹上知了、知了、知了……地高唱”,這類的說法如果漫無限製地亂用在談話或寫作上,也是很不適當的。
習問八
1.文選十五和十六所講到的同樣是圖畫,為什麼在文體上並不相同?
2.第一冊文選二十二《核舟記》是一篇說明文,這句話對不對?如果對的,為什麼?如果不對,為什麼?
3.摹狀和哪些修辭原則有關係?
4.摹狀法何以最適合於聽覺?
5.試從讀過的文章裏舉出若幹傳達感覺的文句來,不論屬於摹狀的或不屬於摹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