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六年,春,王正月。
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新城,鄭新密,今滎陽密縣。
秋,楚人圍許。楚子不親圍,以圍者,告諸侯遂救許。皆伐鄭之諸侯,故不複更敘。
冬,公至自伐鄭。無傳。
[疏]“公至自伐鄭”。正義曰:二十八年公會晉侯雲雲於溫,諸侯遂圍許,二十九年公至自圍許;此年會伐鄭,遂救許,不稱“至自救許”,而雲“至自伐鄭”,與溫會反者,《釋例》曰:“諸若此類,事勢相接,或以始致,或以終致,蓋時史之異也。此事當由公至自告廟,所告不同,史依告而書,不為義例。”
【傳】六年,春,晉侯使賈華伐屈。夷吾不能守,盟而行。(賈華,晉大夫。非不欲校,力不能守,言不如重耳之賢。)將奔狄,郤芮曰:“後出同走,罪也。(嫌與重耳同謀而相隨。郤,去逆反。芮,如銳反。)不如之梁,梁近秦而幸焉。”乃之梁。(以梁為秦所親幸,秦既大國,且穆姬在焉。故欲因以求入。近,附近之近。)
夏,諸侯伐鄭,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首止盟在五年。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實新密而經言新城者,鄭以非時興土功,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
[疏]注“實新”至“諸侯”。正義曰:密是邑名,鄭人新築密邑,故傳稱“新密”。經不稱圍新密,言“圍新城”,傳雲“鄭所以不時城也”,解經言“新城”之意。鄭以非時築城,違禮害民,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故書“新城”,以“新城”為鄭之罪狀。劉炫雲:“先王之製,諸侯無故不造城,造城則攻其所造。《司馬法》曰‘產城,攻其所產’是也。”
秋,楚子圍許以救鄭。諸侯救許。乃還。
冬,蔡穆侯將許僖公以見楚子於武城。楚子退舍武城,猶有忿誌,而諸侯各罷兵,故蔡將許君歸楚。武城,楚地,在南陽宛縣北。見,賢遍反,罷,皮罵反,又皮買反。宛,於阮反。許男麵縛,銜璧,大夫衰絰,士輿櫬。縛手於後,唯見其麵,以璧為贄。手縛,故銜之。櫬,棺也。將受死,故衰絰。衰,七雷反。絰,直結反,注同。櫬,初覲反。贄音至,一音置,如字。縛,如字,舊扶臥反。楚子問諸逢伯,逢伯,楚大夫。對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啟如是。微子啟,紂庶兄,宋之祖也。
[疏]注“微子”至“祖也”。正義曰:案《宋世家》雲:“微子開者,殷帝乙之首子而帝紂之庶兄。周武王克殷,微子乃持其祭器造於軍門,肉袒麵縛,左牽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於是武王乃釋微子,複其位。成王誅武庚,乃命微子代殷之後,國於宋。”《史記》之言,多有錯謬。微子手縛於後,故以口銜璧,又焉得牽羊把茅也?此皆馬遷之妄耳。
武王親釋其縛,受其璧而祓之。祓,除凶之禮。祓,芳弗反,徐音廢。《說文》雲:“除惡之祭也”。
[疏]注“祓除凶之禮”。正義曰:《周禮》:“女巫掌歲時祓除。”謂之“袚除”,明是除凶之禮也。襄二十九年稱“公臨楚喪,使巫以桃茢先祓殯”,此亦當以桃茢祓之。
焚其襯,禮而命之,使複其所。”楚子從之。
【經】七年,春,齊人伐鄭。
夏,小邾子來朝。無傳。郳犁來始得王命而來朝也。邾之別封,故曰小邾。
鄭殺其大夫申侯。申侯,鄭卿。專利而不厭,故稱名以殺,罪之也。例在文六年。厭,於鹽反,傳同。
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於甯母。高平方與縣東有泥母亭,音如甯。母,如字,又音無,注同。方音房。與音預。泥,乃麗反,又音甯。王,奴兮反。
曹伯班卒。無傳。五年同盟於首止。
公子友如齊。無傳。罷盟而聘,謝不敏也。
冬,葬曹昭公。無傳。
【傳】七年,春,齊人伐鄭。孔叔言於鄭伯曰:“諺有之曰:‘心則不競,何憚於病?’(競,強也。憚,難也。憚,徒旦反。難,乃旦反,下及八年經、傳並同。)
[疏]七年傳“心則”至“於病”。正義曰:競,彊也。言心則不能彊盛,則當須屈服於人,何得難於屈弱之病,而不下齊。
既不能彊,又不能弱,所以斃也。國危矣,請下齊以救國。”公曰:“吾知其所由來矣,
[疏]“吾知其所由來矣”。正義曰:孔叔既請鄭伯下齊,公初欲下齊,不知何事而來得說於齊。後更雲,吾知其說齊所由來矣,謂由殺申侯說齊之事得來矣。
姑少待我。”欲以申侯說。下,戶嫁反。對曰:“朝不及夕,何以待君?”朝,如字。
夏,鄭殺申侯以說於齊,且用陳轅濤塗之譖也。濤塗譖在五年。初,申侯,申出也,姊妹之子為出。有寵於楚文王。文王將死,與之璧,使行,曰:“唯我知女。女專利而不厭,予取予求,不女疵瑕也。從我取,從我求,我不以女為罪釁。女音汝,下皆同。疵,似斯反,又疾移反。釁,許靳反,下文同。後之人將求多於女,謂嗣君也。求多,以禮義大望責之。女必不免。我死,女必速行,無適小國,將不女容焉!”政狹法峻。狹音洽。既葬,出奔鄭,又有寵於厲公。子文聞其死也,曰:“古人有言曰:‘知臣莫若君。’弗可改也己。”
“秋,盟於甯母”,謀鄭故也。管仲言於齊侯曰:“臣聞之:招攜以禮,懷遠以德。攜,離也。德、禮不易,無人不懷。”齊侯脩禮於諸侯,諸侯官受方物。諸侯官司,各於齊受其方所當貢天子之物。
[疏]注“諸侯”至“之物”。正義曰:《周禮-大行人》雲:“侯服貢祀物,甸服貢嬪物,男服貢器物,采服貢服物,衛服貢材物,要服貢貨物。”鄭玄雲:“祀貢者,犧牲之屬。嬪物,絲枲也。器物,尊彝之屬。服物,玄纁絺纊也。材物,八材也。貨物,龜貝也。”如彼《禮》文,諸侯所貢之物,皆以服數為差。《尚書-禹貢》:“任土作貢。”皆貢土地所生,不計路之遠近。然則《周禮》雖依服數,亦貢土地所生,不宜遠求他方之物以貢王也。王室盛明之時,每國貢有常職。天子既衰,諸侯惰慢,貢賦之事無複定準,故霸主總帥諸侯,尊崇天子,量其國之大小,號令所出之物。傳言諸侯各使官司取齊約束,受其方所當貢天子之物。言其一聽齊令,美齊侯能以禮服諸侯。
鄭伯使大子華聽命於會,言於齊侯曰:“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實違君命。三族,鄭大夫。洩,息列反。若君去之以為成,我以鄭為內臣,君亦無所不利焉。”以鄭事齊,如封內臣。去,起呂反。齊侯將許之。管仲曰:“君以禮與信屬諸侯,而以奸終之,無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謂禮,守命共時之謂信,守君命,共時事。奸音幹。共音恭,注同。違此二者,奸莫大焉。”公曰:“諸侯有討於鄭,未捷;今苟有釁,從之,不亦可乎?”子華犯父命,是其釁隙。隙,去逆反。對曰:“君若綏之以德,加之以訓辭,而帥諸侯以討鄭,鄭將覆亡之不暇,豈敢不懼?若總其罪人以臨之,總,將領也。子華奸父之命,即罪人。覆,芳服反。鄭有辭矣,何懼?以大義為辭。且夫合諸侯,以崇德也。會而列奸,何以示後嗣?列奸,用子華。
[疏]注“列奸用子華”。正義曰:經書“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於甯母”,則已列於會矣,管仲方雲“會而列奸,何以示後嗣”者,桓公列之於會,直是列其身耳;管仲言“列奸”者,謂將用其奸謀。故杜雲“列奸,用子華”也。不受子華之請,即是會不列奸,他國無事可記,齊史無所不隱。故下句言他國記奸,則廢君盟;齊之隱諱,則損盛德也。
夫諸侯之會,其德刑禮義,無國不記。記奸之位,位,會位也。子華為奸人,而列在會位,將為諸侯所記。君盟替矣。替,廢也。替,他計反。作而不記,非盛德也。君舉必書,雖複齊史隱諱,亦損盛德。複,扶又反。君其勿許,鄭必受盟。夫子華既為大子,而求介於大國,以弱其國,亦必不免。介,因也。介音界。鄭有叔詹、堵叔、師叔三良為政,未可間也。”齊侯辭焉。子華由是得罪於鄭。
冬,鄭伯使請盟於齊。以齊侯不聽子華故。堵,丁古反,又音者。間,間廁之間。
閏月,惠王崩。襄王惡大叔帶之難,襄王,惠王大子鄭也。大叔帶,襄王弟,惠後之子也,有寵於惠後,惠後欲立之,未及而卒。惡,烏路反。大音泰。叔,又作卞。懼不立,不發喪,而告難於齊。為八年盟洮傳。洮,他刀反。
【經】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於洮。(王人與諸侯盟,不譏者,王室有難故。洮,曹地。)
[疏]注“王人”至“曹地”。正義曰:《公羊傳》曰:“王人,微者,曷為序乎諸侯之上?先王命也。”《穀梁傳》曰:“王人之先諸侯何也?貴王命也。弁冕雖舊,必加於首。周室雖衰,必先諸侯。《釋例》以為,中士稱名,下士稱人,此言“王人”,是天子之下士也。諸侯相與為盟,所以同獎王室。天子之臣,不與諸侯同盟。《釋例》曰:“未有臣而盟君,臣而盟君,是子可盟父。故《春秋》王世子以下會諸侯者,皆同會而不同盟。”是言王臣正法,不與諸侯盟也。二十八年踐土之盟,傳稱“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杜雲:“王子虎臨盟,不同歃,故不書。”宣七年傳曰:“諸侯盟於黑壤,王叔桓公臨之,以謀不睦。”杜雲:“王叔桓公銜天子之命以監臨諸侯,不同歃,尊卑之別也。”哀十三年傳曰:“公會單平公、晉定公、吳夫差於黃池。”杜雲:“平公,周卿士也。不書,尊之,不與會。”此三者,王臣皆不與盟,是其正法然也。若天子初立,王室不安,命臣使結盟諸侯,以安王室,雖非正法,事勢宜然,既無褒美,亦無貶責。此王人與諸侯盟,不譏者,王室有難,王敕使來盟故也。文十年及蘇子盟於女栗,傳曰:“頃王立故也。”襄三年公會單子晉侯雲雲盟於(又鳥)澤,杜雲:“周靈王新即位,使王官伯公與諸侯盟,以安王室。”皆事與此同,以情義可許,故都無貶責。二十九年翟泉之盟,於時諸侯輯睦,王室無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國,以瀆大典,故貶稱“王人”,是依禮不合,故據法貶之。《春秋》王臣與諸侯會盟,凡十有餘事,譏與不譏,皆從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