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伯乞盟。新服未與會,故不序列,別言乞盟。與音預,下同。
[疏]注“新服”至“乞盟”。正義曰:鄭伯往年使子華聽命,心猶未服。齊桓拒子華之請,故今始服從。齊桓以其新服,尚未與之會,故不序列,而別言乞盟。止言乞盟,不知與盟以否?傳稱:“鄭伯乞盟,請服也。”既言“請服”,義無不受。當是既盟之後,而別與之盟。諸言乞師,皆乞得其師,知此乞盟,亦乞得其盟,但盟理可見,不複別言盟耳。
夏,狄伐晉。
秋,七月,禘於大廟,用致夫人。禘,三年大祭之名。大廟,周公廟。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廟,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與殺,不薨於寢,於禮不應致,故僖公疑其禮。曆三禘,今果行之,嫌異常,故書之。大音泰。殺音試。
[疏]注“禘三”至“書之”。正義曰:《釋天》雲:“禘,大祭也。”言其大於四時之祭,故為三年大祭之名。言每積三年而一為此祭也。大廟,廟之大者,故為周公廟。《釋例》曰:“三年喪畢,致新死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是說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廟,而列之昭穆也。此致,致哀薑也。哀薑薨已多年,非複新死,而於今始致者,傳發凡例:“夫人不薨於寢則不致”,哀薑例不應致,故僖公疑其禮,喪畢之日,不作禘祭之禮以致之。既不為哀薑作喪畢禘祭,其禘自從閔公數之,二年除閔喪為禘,至五年複禘,今八年複禘,薑死以來已曆三禘,今因禘祭,果複行之。三年一禘,禘自是常,不為夫人禘祭。因禘而致夫人,嫌其異於常禮,故史官書之。若其不致夫人,則此禘得常不書。為“用致夫人”而書之耳。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實以前年閏月崩,以今年十二月丁未告。
【傳】八年,春,盟於洮,謀王室也。鄭伯乞盟,請服也。襄王定位而後發喪。(王人會洮,還而後王位定。)
晉裏克帥師,梁由靡禦,虢射為右,以敗狄於采桑。傳言前年事也。平陽北屈縣西南有采桑津。射,食亦反。梁由靡曰:“狄無恥。從之,必大克。”不恥走,故可逐。裏克曰:“懼之而已,無速眾狄。”恐怨深而群黨來報。虢射曰:“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期音基,本或作期,注同。
夏,狄伐晉,報采桑之役也。複期月。明期年之言驗。
秋,禘而致哀薑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於寢,不殯於廟不赴於同,不祔於姑,則弗致也。寢,小寢。同,同盟。將葬,又不以殯過廟。據經哀薑薨葬之文,則為殯廟、赴同、祔姑。今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也。祔音附。
[疏]“凡夫”至“致也”。正義曰:夫人薨葬之禮,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說致之禮,加以薨寢、殯廟,而不言反哭者,蓋以致於廟者終始成,其尊死生之禮畢。不薨於寢,死不得其所也。不殯於廟,葬之不以禮也。死葬非禮,則先神恥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為書葬以否,假使不書,其葬夫人之禮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譏,非為死者之有失,雖不反哭,亦得致之,故於此不言反哭也。注“寢小”至“致也”。正義曰:《喪大記》雲:“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夫人卒於路寢。”既言“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必不得死於君之路寢,言“夫人卒於路寢”,謂卒於夫人之大寢,對君路寢為小,故雲“小寢”也。同者,同盟之國也。《檀弓》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士喪禮》“朝而遂葬”,與《記》正同,知周法不殯於廟。而此傳及襄四年皆雲“不殯於廟”,以為失禮,知其將葬之時,不以殯過廟耳。殯過廟者,將葬之時,從殯宮出,告廟乃葬,非是殯屍於廟中也。據經哀薑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殯於廟者,以元年十二月喪,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則殯於寢也,既殯於寢,自然葬當朝廟,故據葬文亦知殯廟。唯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耳。
冬,王人來告喪。難故也,是以緩。有大叔帶之難。
宋公疾,大子茲父固請曰:“目夷長且仁,君其立之。”茲父,襄公也。目夷,茲父庶兄子魚也。父音甫。長,丁丈反。公命子魚。子魚辭曰:“能以國讓,仁孰大焉?臣不及也,且又不順。”立庶不順禮。遂走而退。
【經】九年,春,王三月,丁醜,宋公禦說卒。(四同盟。禦,魚呂反。說音悅。)
[疏]注“四同盟”。正義曰:禦說以莊十三年即位,十六年盟於幽,十九年於鄄,二十七年於幽,僖元年於檉,四年於召陵,五年於首止,七年於甯母,八年於洮,皆魯、宋俱在,是為八同盟。不數莊公之盟,檉盟經不書,亦不數,故雲“四同盟”。劉君乃數莊公之盟,又不數召陵,以為六同盟,而規杜,非也。
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周公,宰孔也。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宋子,襄公也。傳例曰:在喪公侯曰子。陳留外黃縣東有葵丘。
[疏]注“周公”至“葵丘”。正義曰:傳稱“王使宰孔賜齊侯胙”,知周公即宰孔也。其官為大宰,采地名為周,天子三公,故稱“公”;孔,則其名也。《穀梁傳》曰:“天子之宰,通於四海。”其意言宰者,六官之長,官名通於海內,是故書其官名也。通於四海者,當謂大宰之長官耳,其屬官不應得通。而宰咺、宰渠、伯糾則必非長官,亦稱為宰者,蓋自宰夫以上皆通也。《釋例》曰:今案《春秋》以考之,其稱公者皆三公,“非五等之公也”。是言祭公、周公皆三公也。《釋例》又曰“王之公卿皆書爵”,則卿亦不字。杜雲“三公不字”者,以入春秋以來,家父、南季皆大夫稱字,宰周公文承其後,故雲“不字”。不於“祭公逆王後”注者,因曆序諸國而言之。莊八年傳曰:“連稱、管至父戍葵丘。”杜雲:“齊地,臨淄縣西有地名葵丘。”知此葵丘與彼異者,傳稱“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略,西為此會”,則此地遠處齊西,不得近在臨淄。故《釋例》以為宋地,陳留外黃縣東有葵丘。或曰河東汾陰縣為葵丘,非也。經書夏會葵丘,九月乃盟,晉為地主,無緣欲會而不及盟也。是說不同之意。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無傳。《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稱國。已許嫁,則以成人之禮書,不複殤也。婦人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複,扶又反。殤,式羊反。笄,古兮反。冠,古喚反。
[疏]注“公羊”至“之冠”。正義曰:《公羊傳》曰:“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穀梁傳》意亦與之同。嫁於大夫,死不書卒。此許嫁者,嫁於國君也。但未往彼國,不成彼國之婦,故不稱國也。《喪服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其義一也。是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也。禮,男子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故以成人之喪治之,為之服成人之服。禮,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為夫厚之故,我降之也。《曾子問》雲:“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其夫不為服,則兄弟不為降。禮,諸侯絕旁期。此為將嫁於諸侯,故書其卒,既書其卒,當服其本服,為之齊衰期也。但於時服否,不可知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