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從渭水運入河汾”。正義曰:秦都雍,雍臨渭。晉都絳,絳臨汾。渭水從雍而東,至弘農華陰縣入河。從河逆流而北上,至河東汾陰縣,乃東入汾,逆流東行而通絳,故杜雲“從渭水運入河、汾”也。

【經】十有四年,春,諸侯城緣陵。(緣陵,杞邑。辟淮夷,遷都於緣陵。)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季姬,魯女,鄫夫人也。鄫子本無朝誌,為季姬所召而來,故言“使鄫子來朝”。鄫國,今琅邪鄫縣。鄫,似綾反,本或作繒。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沙鹿,山名。平陽元城縣東有沙鹿土山,在晉地。災害係於所災所害,故不係國。

[疏]注“沙鹿”至“係國”。正義曰:《公羊傳》曰:“沙鹿者何?河上之邑也。”《穀梁傳》曰:“林屬於山為鹿。沙,山名也。”服虔雲:“沙,山名。鹿,山足,林屬於山曰鹿。”取《穀梁》為說也。《漢書-元後傳》稱,後祖翁孺自東平陵徙魏郡元城委粟裏,元城建公曰:“昔春秋沙鹿崩,晉史卜之曰:‘陰為陽雄,土火相乘,故有沙鹿崩。崩後六百四十五年,宜有聖女興。’今王翁孺徙,正值其地,日月當之。”元城郭東有五鹿之虛,即沙鹿地。計爾時去聖猶近,所言當得其實,故以沙鹿為山名,依《漢書》為義也。沙鹿實是晉地,不言晉沙鹿者,凡有災害,係於所災所害之處,不係於所屬之國,故不係晉也。《釋例》曰:“陳既已滅,降為楚縣,而書陳災者,猶晉之梁山、沙鹿崩,不書晉也。災害係於所災所害,故以所在為名。”災為陳災,成周宣榭火。害為梁山、沙鹿崩,山崩必有所害。故所災所害別言之。

狄侵鄭。無傳。

冬,蔡侯肸卒。無傳。未同盟而赴以名。肸,許乙反。

【傳】十四年,“春,諸侯城緣陵”,而遷杞焉。不書其人,有闕也。(闕,謂器用不具,城池未固而去,為惠不終也。澶淵之會,既而無歸,大夫不書,而國別稱人,今此總曰諸侯,君臣之辭,不言城杞,杞未遷也。澶,市然反。)

[疏]注“闕謂”至“遷也”。正義曰:元年齊師、宋師、曹師城邢,傳稱:“具邢器用而遷之,師無私焉。”是器用具而城池固,故具列三國之師,詳其文以美之也。今此總雲“諸侯城緣陵”,不言某侯某侯,與城邢文異,不具書其所城之人,為其有闕也。知闕為器用不具,城池不固而去,為惠不終,故總言諸侯以譏之。凡諸侯盟會,不曆序其人,總言諸侯者,皆是譏之辭。文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是其總言諸侯,皆譏辭也。十六年會於淮,傳稱:“城鄫,役人病,不果城而還。”亦是為惠不終,而淮會具書其人者,淮之會為謀鄫,且東略,非為城鄫而聚會,既會之後,乃欲城鄫而不果,本意不城鄫,無可貶也。先儒以為諸侯有過,貶而稱人。杜據澶淵之會與此傳文,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故《釋例》曰:“傳滅入例,衛侯毀滅邢,同姓故名。”又雲:“穀伯綏、鄧侯吾離來朝,名,賤之也。”又雲:“不書蔡許之君,乘楚車也,謂之失位。”此皆諸侯貶之例,例不稱人也。諸侯在事,傳有明文,而經稱人者,凡十一條,丘明不示其義,而諸儒皆據案生意,原無所出。貶諸侯而去爵稱人,是為君臣同文,非正等差之謂也。又澶淵大夫之會,傳曰“不書其人”,案經皆去名稱人;至諸侯親城緣陵,傳亦曰“不書其人”,而經總稱諸侯,此大夫及諸侯經、傳所以為別也。通校《春秋》,自宣公五年以下百數十年,諸侯之咎甚多,而皆無貶稱人者,益明此蓋當時告命注記之異,非仲尼所以為例故也。

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來寧不書,而後年書歸鄫,更嫁之文也。明公絕鄫昏,既來朝而還。還,戶關反。夏,遇於防,而使來朝。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晉卜偃曰:“期年將有大咎,幾亡國。”國主山川。山崩川竭,亡國之徵。期音基。咎,其九反。幾音祈,又音機。

[疏]注“國主”至“之徵”。正義曰:成五年傳曰:“國主山川,故山崩川竭,君為之不舉。”《周語》:“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伯陽父曰:‘昔伊、雒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國必依山川,山崩川竭,亡國之徵也。’”卜偃明達災異,以山崩為亡國之徵,知其將有大咎,不言知之意,非末學者,所得詳也。《釋例》曰:“天人之際,或異而無感,或感而不可知。沙鹿崩,因謂‘期年將有大咎’,梁山崩,則雲‘山有朽壤而自崩’,此皆聖賢之讜言,達者所宜先識。”是說卜偃之言非後人所能測。

冬,秦饑,使乞糴於晉,晉人弗與。慶鄭曰:“背施無親,慶鄭,晉大夫。背音佩,後皆同。施,式豉反,注及下“而施毛”,十五年皆同。幸災不仁,貪愛不祥,怒鄰不義。四德皆失,何以守國?”虢射曰:“皮之不存,毛將安傅?”虢射,惠公舅也。皮以喻所許秦城,毛以喻糴。言既背秦施,為怨以深,雖與之糴,猶無皮而施毛。傅音附。

[疏]注“虢射,惠公舅”。正義曰:《晉語》雲:“秦饑,惠公命輸之粟,虢射請勿與,慶鄭請與之。公曰:‘非鄭之所知也。’遂不與。秦侵晉,至於韓,公謂慶鄭曰:‘寇深矣,奈何?’慶鄭曰:‘非鄭之所知也,君其訊射也。’公曰:‘舅所病也。’”是虢射為惠公之舅也。

慶鄭曰:“棄信背鄰,患孰恤之?無信患作,失援必斃,是則然矣。”虢射曰:“無損於怨,而厚於寇,不如勿與。”言與秦粟不足解怨,適足使秦強。慶鄭曰:“背施幸災,民所棄也。近猶讎之,況怨敵乎?”弗聽。退曰:“君其悔是哉!”

【傳】八年,春,盟於洮,謀王室也。鄭伯乞盟,請服也。襄王定位而後發喪。(王人會洮,還而後王位定。)

晉裏克帥師,梁由靡禦,虢射為右,以敗狄於采桑。傳言前年事也。平陽北屈縣西南有采桑津。射,食亦反。梁由靡曰:“狄無恥。從之,必大克。”不恥走,故可逐。裏克曰:“懼之而已,無速眾狄。”恐怨深而群黨來報。虢射曰:“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期音基,本或作期,注同。

夏,狄伐晉,報采桑之役也。複期月。明期年之言驗。

秋,禘而致哀薑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於寢,不殯於廟不赴於同,不祔於姑,則弗致也。寢,小寢。同,同盟。將葬,又不以殯過廟。據經哀薑薨葬之文,則為殯廟、赴同、祔姑。今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也。祔音附。

[疏]“凡夫”至“致也”。正義曰:夫人薨葬之禮,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說致之禮,加以薨寢、殯廟,而不言反哭者,蓋以致於廟者終始成,其尊死生之禮畢。不薨於寢,死不得其所也。不殯於廟,葬之不以禮也。死葬非禮,則先神恥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為書葬以否,假使不書,其葬夫人之禮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譏,非為死者之有失,雖不反哭,亦得致之,故於此不言反哭也。注“寢小”至“致也”。正義曰:《喪大記》雲:“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夫人卒於路寢。”既言“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必不得死於君之路寢,言“夫人卒於路寢”,謂卒於夫人之大寢,對君路寢為小,故雲“小寢”也。同者,同盟之國也。《檀弓》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士喪禮》“朝而遂葬”,與《記》正同,知周法不殯於廟。而此傳及襄四年皆雲“不殯於廟”,以為失禮,知其將葬之時,不以殯過廟耳。殯過廟者,將葬之時,從殯宮出,告廟乃葬,非是殯屍於廟中也。據經哀薑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殯於廟者,以元年十二月喪,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則殯於寢也,既殯於寢,自然葬當朝廟,故據葬文亦知殯廟。唯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耳。

冬,王人來告喪。難故也,是以緩。有大叔帶之難。

宋公疾,大子茲父固請曰:“目夷長且仁,君其立之。”茲父,襄公也。目夷,茲父庶兄子魚也。父音甫。長,丁丈反。公命子魚。子魚辭曰:“能以國讓,仁孰大焉?臣不及也,且又不順。”立庶不順禮。遂走而退。

【經】九年,春,王三月,丁醜,宋公禦說卒。(四同盟。禦,魚呂反。說音悅。)

[疏]注“四同盟”。正義曰:禦說以莊十三年即位,十六年盟於幽,十九年於鄄,二十七年於幽,僖元年於檉,四年於召陵,五年於首止,七年於甯母,八年於洮,皆魯、宋俱在,是為八同盟。不數莊公之盟,檉盟經不書,亦不數,故雲“四同盟”。劉君乃數莊公之盟,又不數召陵,以為六同盟,而規杜,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