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周公,宰孔也。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宋子,襄公也。傳例曰:在喪公侯曰子。陳留外黃縣東有葵丘。
[疏]注“周公”至“葵丘”。正義曰:傳稱“王使宰孔賜齊侯胙”,知周公即宰孔也。其官為大宰,采地名為周,天子三公,故稱“公”;孔,則其名也。《穀梁傳》曰:“天子之宰,通於四海。”其意言宰者,六官之長,官名通於海內,是故書其官名也。通於四海者,當謂大宰之長官耳,其屬官不應得通。而宰咺、宰渠、伯糾則必非長官,亦稱為宰者,蓋自宰夫以上皆通也。《釋例》曰:今案《春秋》以考之,其稱公者皆三公,“非五等之公也”。是言祭公、周公皆三公也。《釋例》又曰“王之公卿皆書爵”,則卿亦不字。杜雲“三公不字”者,以入春秋以來,家父、南季皆大夫稱字,宰周公文承其後,故雲“不字”。不於“祭公逆王後”注者,因曆序諸國而言之。莊八年傳曰:“連稱、管至父戍葵丘。”杜雲:“齊地,臨淄縣西有地名葵丘。”知此葵丘與彼異者,傳稱“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略,西為此會”,則此地遠處齊西,不得近在臨淄。故《釋例》以為宋地,陳留外黃縣東有葵丘。或曰河東汾陰縣為葵丘,非也。經書夏會葵丘,九月乃盟,晉為地主,無緣欲會而不及盟也。是說不同之意。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無傳。《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稱國。已許嫁,則以成人之禮書,不複殤也。婦人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複,扶又反。殤,式羊反。笄,古兮反。冠,古喚反。
[疏]注“公羊”至“之冠”。正義曰:《公羊傳》曰:“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穀梁傳》意亦與之同。嫁於大夫,死不書卒。此許嫁者,嫁於國君也。但未往彼國,不成彼國之婦,故不稱國也。《喪服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其義一也。是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也。禮,男子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故以成人之喪治之,為之服成人之服。禮,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為夫厚之故,我降之也。《曾子問》雲:“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其夫不為服,則兄弟不為降。禮,諸侯絕旁期。此為將嫁於諸侯,故書其卒,既書其卒,當服其本服,為之齊衰期也。但於時服否,不可知耳。
九月,戊辰,諸侯盟於葵丘。夏會葵丘,次伯姬卒,文不相比,故重言諸侯。宰孔先歸,不與盟。比,毗誌反。重,直用反。與音預。
[疏]注“夏會”至“與盟”。正義曰:平丘會後即盟,不言諸侯,為間無異事故也。此亦會後為盟,間有伯姬卒,盟、會文不相比,故重言諸侯。又傳稱“宰孔先歸”,則宰孔不盟。杜雲“宰孔先歸,不與盟”者,欲見縱無伯姬之卒,亦當重言諸侯。
甲子,晉侯佹諸卒。未同盟而赴以名。甲子,九月十一日。戊辰,十五日也。書在盟後,從赴。佹,九委反。
[疏]注“未同”至“從赴”。正義曰:甲子在戊辰之前,而書在盟後,從赴。從赴者,赴在盟後也。春秋之世,史失其守,赴告之文,多違禮製。計諸侯之薨,當具以薨之月日告於鄰國。隱三年傳曰:“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是赴者妄稱日也。襄二十八年傳曰:“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故書之。”是元赴不以日,被問乃稱日也。文十四年傳曰:“七月乙卯夜,齊商人弑舍。齊人定懿公,使來告難,故書以‘九月’。”是赴者不言死月,魯史不複審問,即書以來告之月也。此甲子晉侯卒,蓋赴以日而不以月,魯史不複審問,書其來告之日,唯稱甲子而已。不知甲子是何月之日,故在戊辰後也。若赴以九月告魯,魯史當推其日之先後,不得甲子在戊辰後也。明告不以月,故書其日耳。
冬,晉裏奚克殺其君之子奚齊。獻公未葬,奚齊未成君,故稱“君之子奚齊”。受命繼位,無罪,故裏克稱名。殺如字,傳同,《公羊》音試。
【傳】九年,春,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在喪,未葬也。小童者,童蒙幼末之稱。子者,繼父之辭。公侯位尊,上連王者,下絕伯子男。周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禮稱亦不言小童,或所稱之辭,各有所施。此謂王自稱之辭,非諸下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相接。稱,尺證反。釗,古堯反,又音昭。)
[疏]注“在喪”至“相接”。正義曰:既言桓公未葬,即發在喪之例,知其在喪謂未葬也。童者,未冠之名;童而又小,故為童蒙幼末之稱。《易-蒙卦》雲:“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蒙謂闇昧也。幼童於事多闇昧,是以謂之童蒙焉。《曲禮》曰:“夫人自稱於其君曰小童。”鄭玄雲:“小童,若雲未成人也。”王崩未葬,嗣王自稱,亦言已未成人也。子者,對父之名,故雲“係父之辭”,以未成君,故係於父,不忍絕之稱也。諸侯爵有五等,唯言“公侯曰子”,以公侯尊也。傳稱: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又子產雲:“鄭伯,男也,使從公侯之貢,懼弗給也。”是公侯之尊絕於伯子男也。此既言王,即雲公侯,是其與王相連,特為公侯立稱,伯子男不得同之也。《春秋》無伯子男在喪之事,既不為立稱,又不得成君,不知其當何所稱也。然案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莊二十四年曹羈出奔陳,杜雲:“先君既葬,不稱爵者,國人賤之,以名赴。”則既葬稱爵,未葬稱名也。“周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尚書-康王之誥》也。《曲禮》雲:“君天下者曰天子,朝諸侯,分職授政,曰餘一人,天子未除喪曰餘小子。”是《禮》天子自稱亦不言小童也。此言“王曰小童”,必有稱之時,或所稱之辭各有所施,但不知施何處耳。如《曲禮》之文,天子未除喪曰餘小子,則是未得稱“一人”,而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者,當以諸侯列土之君,將欲各歸其國,故正其成君之稱以答諸侯也。此小童者,王謙自稱之辭,非諸下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其“公侯曰子”,乃是史書之文,二者非相類之事,而並為一凡,是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類相接耳,非言小童是策書之例也。《釋例-郊雩烝嚐例》:“不雲地祗及礿祠者,經無其事,故傳略而不言。”此“王曰小童”,亦經無其事,所以言之者,郊雩例多,故經無者略之,此“王曰小童”與公侯相接,其文簡約,經雖無事,亦連而言之。《釋例》曰:“位彌高者事彌重。重慮周於經遠,故儀製異於凡人。存其實,篤其誌,足以敘親疏之情,通萬事之理而已。故諸列國之君在喪,或不得已而脩會盟之事,唯公侯特稱子以別尊卑。”是言獨為公侯立稱之意。《春秋》公侯稱子,皆是其父未葬,唯二十五年“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於時衛文公已葬,而成公稱子。《釋例》曰:“衛文公欲平莒於魯,未終而薨,故衛子尋父之誌,魯人由此亦脩文公之好,此孝子之至感,人情之所篤,故成公雖已免喪,至於此盟,降從在喪之名,故經隨而書子,傳從而釋之。”雲脩文公之好也。
夏,會於葵丘。尋盟,且脩好,禮也。好,呼報反,下“幹好”並注同。王使宰孔賜齊侯胙,胙,祭肉。尊之,比二王後。胙,才素反。
[疏]注“胙祭”至“王後”。王義曰:傳稱“大子祭於曲沃,歸胙於公”,此天子有事於文、武賜齊侯以胙,知胙是祭肉也。《周禮-大宗伯》:“以脤膰之禮,親兄弟之國。”鄭玄雲:“脤膰,社稷宗廟之肉,以賜同姓之國,同福祿也。”脤膰即胙肉也。言親兄弟之國,則異姓不合賜也。二十四年傳曰:“宋,先代之後也,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是言二王之後,禮合得之。今賜齊侯,是尊之比二王後也。
曰:“天子有事於文、武,有祭事也。使孔賜伯舅胙。”天子謂異姓諸侯曰伯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