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年6月6日,這個做了83天皇帝夢的大獨裁者在羞憤交加中一命嗚呼,結束了可悲的一生。袁世凱死後,由於缺少像袁世凱那樣強有力的領導權威的支撐,北洋政府進入了群龍無首的“後袁世凱時代”。袁世凱已死,但是並不是意味著袁世凱影響的消失,他的思想和意識已經滲透到了北洋政府的執政理念之中,並在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等諸多方麵發揮著巨大的影響。
一、後袁世凱時代的政治局麵
袁世凱死後,由於缺少像袁世凱那樣強有力的領導權威的支撐,群龍無首的北洋政府進入了一個十分混亂的時期,我們姑且稱之為“後袁世凱時代”。無論是袁世凱本人還是他的繼承者,都是依靠軍事實力而登上政治舞台的,他們都是典型的軍閥政治,而軍閥政治的實質就是對各自地盤的爭奪與反爭奪,為實現自己的政治利益而窮兵黷武,“他比尋常的封建統治帶有更多的動亂性和黑暗性”(1)。
在袁世凱統治時期,盡管北洋集團內部也有一係列的矛盾,但是基本上沒有形成能夠與袁世凱相對抗的軍事集團,這樣,在袁世凱統治下的民國初期至少表麵上能夠維持中國的統一局麵。但是這種狀況在袁世凱死後就不複存在了,實際上北洋集團已是千瘡百孔,派係林立。袁世凱死後,誰繼任總統又成了一個亟須解決的問題。在袁世凱的遺詔中,提名黎元洪、徐世昌、段祺瑞為總統候選人。但是就軍事和政治實力來講,段祺瑞無疑是最有競爭力的。在袁世凱死後,段祺瑞在形式上的確繼承了北洋集團的領導地位,同時也繼承了袁世凱的內外統治政策。段祺瑞思量如果自己繼任總統,勢必引起北洋派更大程度上的分裂,也勢必招致西南護國軍的堅決反對。想到袁世凱皇帝夢未成而遭到全民唾罵的前車之鑒,段祺瑞就變袁世凱時期的總統獨裁製為“責任內閣製”,自己出任內閣總理,掌握軍政實權,並搬出黎元洪擔當傀儡總統。但是,護國戰爭結束後,隨著新內閣的成立和《臨時約法》、舊國會的次第恢複,西南各政治派係的護國反袁聯盟已逐漸趨於解體,並轉向了各自派係的勢力擴張和地盤的爭奪。至此,繼任北洋政府大總統黎元洪依賴的軍事後盾已不複存在了。而事實上黎元洪已逐漸淪為握有軍權的段祺瑞的政治俘虜和掩飾其軍事專製獨裁的一塊金字招牌。因此,段祺瑞從新內閣成立初期對於黎元洪的敷衍態度而轉向了排擠和蔑視,“府院之爭”勢所難免。(2)總統與內閣的矛盾衝突很快便成為黎元洪繼任總統後北洋政府的政治鬥爭焦點,更進一步引發了北洋集團內部的直皖之爭。再加上自護國戰爭以來形成的南北分治的局麵,民國的政治狀況混亂不堪。
從1916年6月6日袁世凱死後結束統治,到1928年12月29日張學良正式實行東北易幟,通電全國服從國民政府,這一時期的北洋政府武力成為權力鬥爭的唯一有效法寶,造成了國內局勢一片混亂,社會動蕩,閣潮迭起,府院之爭,戰爭連綿不斷。首先是新舊約法之爭,段祺瑞作為袁世凱的政治繼承者,自然要維護“袁記約法”,但是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黨人和西南護國軍對此是堅決反對的,最後是以海軍的獨立來迫使段祺瑞放棄對“袁記約法”的遵守。緊接著就是日趨激烈的府院之爭,段祺瑞大權獨攬,而黎元洪又不甘心隻作個傀儡總統。而最後在一戰中是否對德國宣戰的問題上雙方矛盾激化,這給張勳以進京調停為名而行複辟之實提供了可乘之機。
段祺瑞先假手張勳驅逐黎元洪和解散國會,然後再打起維護共和的旗號出兵討伐張勳,後又宣布重建所謂的“安福國會”,操縱國會的選舉,選出徐世昌為總統,馮國璋為首的直係勢力被排出中央政府,造成以皖係段祺瑞為首的統一天下。直到1920年直皖戰爭皖係失敗後,北洋中央政權才由皖係轉入直係手裏。
但是隨著直皖戰爭中皖係的戰敗,段祺瑞的政治地位又被以曹錕、吳佩孚為首的直係所代替。當然,直係上台以後,仍然是北洋集團軍閥政治的繼續,通過武力幹政、金錢賄選的手段登上了總統的寶座,還完成了製定憲法的“重任”。在“粵奉浙三角同盟”的武力夾擊下,吳佩孚戰敗漢口,直係的馮玉祥發動政變,囚禁曹錕,迎接段祺瑞回北京繼續執政。之後,段祺瑞執政的臨時政府成為軍事實力更強的奉係的傀儡。而後又爆發了第二次直奉大戰,最終以張作霖的戰敗退回東北而告終。在馮玉祥被逼下野之後,以吳佩孚為首的直係又重新掌握了北京政府,恢複了賄選憲法和賄選總統。袁世凱死後短短的十餘年間,整個中國戰爭與政治紛爭不斷,處於分崩離析的狀態。
二、後袁世凱時代的經濟局麵
農業方麵的發展
袁世凱就任北京臨時大總統以後,頒布了一係列的農業法規,發展農業的政策和措施不僅趨於全麵,而且走上了法製化的道路。在發展資本主義經濟這一點上,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袁世凱主政時期製定了墾荒條例,劃一墾荒辦法,鼓勵人民墾荒。北洋政府成立後,農業部為進一步開辟地利,鼓勵承墾,在調查荒地的基礎上,於1914年3月3日和11月6日分別頒布了《國有荒地承墾條例》、《邊荒承墾條例》。這兩項條例的頒布和實施,繼清代移民後,再次引發了大批農民移居邊疆的熱潮。從1912至1930年,東北及內蒙古接受內地移民(含後裔)共約400萬,主要集中在黑龍江及內蒙古這一時期對邊疆的移民,深刻地改變了邊疆地區的經濟麵貌。在大多數地區,漢族已在當地人口中占多數,農業成為主要產業,工商業也獲得較大發展,昔日人煙稀少、經濟落後的狀況大有改觀,內地與邊疆的經濟差距漸趨縮小,雙方的聯係進一步加強,市場經濟日益活躍。
(二)袁世凱主政時期製定了獎勵多種經營的政策和法令,尤重經濟作物。農商部於1914年4月11日頒布了《植棉製糖牧羊獎勵條例》。同年11月3日,又頒布了《森林法》,規劃在黃河、長江、珠江上遊地區營造保安林,以預防水患,保養水源,防風蔽沙;並獎勵造林者,“承領官荒山地造林者,得無償結與之”,“自承領之日起,得免五年以外、三十年以內之租稅”。
1915年6月30日,北洋政府又頒布《造林獎勵條例》,具體規定了給獎辦法,對造林在200畝至3000畝以上者,分五級給予四等至特等的榮譽獎勵。這些獎勵政策,不僅旨在促進農業的多種經營,而且為輕工業開發原料,為農業改造生態環境,意義非常重大。以上這些獎勵政策的出台,刺激了農民種植經濟作物的積極性。這一點從當時各種作物種植麵積的變化和在出口貨物中所占比重的消長情況可以看出。據調查,在1904至1933年間,糧食作物播種麵積的比重中,玉米微有提高,小麥沒什麼變化,大麥、高粱、小米等則有較大下降;而油菜籽、芝麻、花生、棉花等大多數經濟作物播種麵積的比重都有顯著提高。(3)
(三)袁世凱主政時期,政府提倡科學興農,改良和引進優良品種,設立農牧業試驗場。
從1914年下半年起,由政府撥款10萬元,開辦了棉業、林業和種畜試驗場7所。農商部製定了《棉業試驗場暫行規則》、《林業試驗場暫行規則》、《種畜試驗場暫行規則》。這些試驗場的主要任務一是采集良種,二是培育和推廣良種,三是品評產品質量,旨在推進農牧業的品種改良和質量品牌。各農事試驗場還聘請諳習農事者擔任勸農員,分赴各地從事巡回講演、教用農具、調查天災蟲害和其他改良農事一切事項,以此傳播農業科學知識、推廣良種和新式農具,直接促進農業發展。
1916年,農商部將北京西直門外農事試驗場改稱“中央農事試驗場”,作為全國農事試驗的最高業務領導機關,“各省各縣之農事試驗場一律改稱某省或某縣地方農事試驗場”,其業務由中央農事試驗場指導,行政由當地主管政府部門管理。(4)各試驗場的業務範圍開始由混合型向專業型過渡。在政府的倡導下.自1912至1927年,全國共設立農事試驗場251個。(5)
袁世凱統治下的北洋政府農商部還向全國征集稻麥品種,頒發有關試驗場評選、試種情況,拉開了中國水稻良種選育工作的序幕。這一政策被繼任政府繼續執行。據統計,1918至1920年間,農商部中央農事試驗場對征集自江、浙、皖、豫、冀、吉、鄂、閩、粵等省及日本、意大利等國的47個水稻品種進行品種比較試驗,選出良種,加以推廣,一定程度上改良了中國農產品的品種,提高了產量。
(四)袁世凱主政時期推進農業教育、培養新式農業科技人才。
北洋政府教育部於1912年10月公布了《大學令》,1913年頒發了《大學規程》,均把農科作為大學專業設置之一。同年又頒布《農業學校令》,規定農業學校分為農業學校、蠶業學校、森林學校、獸醫學校、水產學校;省設甲種農業學校(即中等),縣及城鄉設乙種農業學校(即初等);學生應納學費可視地方情形酌量減免,以資鼓勵。
1915年2月,袁世凱簽發《特定教育綱要》,把農業教育放在領先地位,指出“六科之中,應以理工醫農為先,文商次之,法又次之”。(6)北洋政府的這些政策,對農業專門學校,尤其是高等農業學校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到1924年,全國高等農業學校由1911年的5所發展到14所。這些農業學校培養了一大批農業人才。
袁世凱統治時期所采取的這些農業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農業生產條件,促進了農業經濟的發展。而袁世凱的後任統治者,大多承繼了袁世凱時期所製定的政策,我國的農業種植麵積和農業總產量都有所提高。在播種麵積方麵,以糧食作物來說,1914至1918年播種麵積為88353.6萬畝,而1924至1929年播種麵積達到117806.8萬畝。在農作物產量方麵,1914至1929年糧食種植麵積增加33.3%,而糧食總產量增加將近73%,超過播種麵積的增長幅度。(7)總之,袁世凱統治時期政府製定的農業政策及頒布的農業法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應予積極評價。
工業方麵的發展
袁世凱執政以後,在資產階級的要求下,於1912年在《工業建設會旨趣》中指出:“今茲共和政府成立,喁喁望治之民,可共此運會,建設我新社會,以競勝者存,而所謂產業革命者,今世其時矣。”出於自身利益的需要,對工商業的發展也很重視。袁世凱一上台即宣布:“營業自由,載在國憲,尤應尊重。”(8)他第一次到參議院宣布政見時表示:“民國成立,宜以實業為先務,故分農林、工商兩部,以盡協助提倡之義。”(9)1912年5月14日,袁世凱命令工商部:“從速調查中國開礦辦法及商事習慣,參考各國礦章、商法,草擬民國礦律、商律,並挈此古今中外度量權衡製度,籌訂劃一辦法。”(10)
袁世凱先後任命資產階級代表人物劉揆一、張謇為工(農)商總長,期內(1912.8.2—1913.7.18;1913.9.11—1915.9.18)開始係統地製定經濟法規,促進工業發展。有關發展工業的政策法令有:《暫行工藝品獎勵章程》(1912年12月)、《公司條例》(1914年1月)、《公司保息條例》(1914年1月)、《公司注冊規則》(1914年7月)、《礦業條例》(1914年3月)、《礦業注冊條例(1914年5月)、《審查礦商資格規則》(1915年5月)、《礦業暫行條例》(1915年7月)、《權度條例》(1914年3月)、《權度營業特許法》(1915年1月)、《官用權度器具頒發條例》(1915年2月)等。以上這些工業法令,在後袁世凱時代繼續得到貫徹和執行,並從以下幾個方麵推動了經濟的發展。
(一)解除了對民間興辦工業企業的限製。如在礦業方麵,《礦業條例》規定,凡民國人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法人,得依本條例取得礦業權,允許人民開采的礦產共有3類62種,金、銀、銅、鐵、煤等一類礦質,不論申請者是否擁有地麵所有權,“應以呈請礦業權在先者有優先取得礦業權之權”;水晶、石棉、雲母、大理石等二類礦質,地麵業主有優先取得權,如地麵業主棄權或不能按時開工,“得另準他人取得其礦業權”。這些規定放寬了對民族資本開礦的限製。《礦業條例》還擴大了開礦區域,規定煤礦區最大可達10平方公裏,其他礦產區為5平方公裏。如果有特殊需要,可以增減。這樣,采礦者能夠擴大經營規模,有利於礦業的發展。
(二)對工礦業者采取保護和獎勵政策。所謂保護措施,就是確定企業和企業家的法律地位,包括規定他們的存在資格,確認他們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賦予他們特定的經濟權利和義務。《公司條例》規定:“以商(指農、工、商各業)行為為業而設立之團體”稱為公司,“凡公司均認為法人”,有照章招集和運用資本之權,其財產受政府保護,非因依法解散、退股,任何人不得隨便侵占、處置;股東有依法投入、撤退、出售、轉讓、清償自己股份的權利。
所謂獎勵政策,一是實行專利製度;二是給予榮譽獎勵。《暫行工藝品獎勵章程》把專利權明確限於工藝品的首先發明和創造者,取消了建廠專辦之權。《章程》規定:發明或改良之製造品稱為工藝品,該工藝品經農商部考驗合格者分別等差給予獎勵。確屬發明創造者,享受3至5年的專利權,發給執照,許其製造品在年限以內專賣,並給予名譽獎勵。自《暫行工藝品獎勵章程》頒布後,許多企業被授予合理的專利權。
在獎勵範圍中,有關工業方麵的有:建設工廠製造重要商品者,其資本金在5萬元以上,營業連續滿3年以上;發明或改良各種便利實用之工藝品者,視其種類有一二特色以上。(11)其目的是以此彌補“實際上之補助”的不足,鼓勵資本家從事經營。
(三)對新辦企業實行保息和補助政策。為了鼓勵社會投資創辦企業,采取了保息和補助政策。農商部鑒於“公司組織往往以資本薄弱,開辦為難,由公家酌提基金,作為保息,所以保持民立公司之信用,俾易現成,又以殖產興業,棉鐵最為重要,此項工廠資本較巨,非民辦所能開辦”。(12)於1914年1月特製訂頒布了《公司保息條例》。條例規定;政府為發達實業起見,撥出公債票2000萬元作為基金,每年以其利息,對於新設之六種公司股本保息。此六種公司分為甲、乙兩類,甲種為棉織業、毛織業、製鐵業,乙種為製絲業、製茶業、製糖業。“甲種公司得按實收資本金額之六厘,乙種公司得按實收資本金額之五匣,呈請保息。”“呈請保息者以本國人民依本國法律新成立之公司為限。”“凡新成立之公司,自開機製造之日起,繼續三年為保息期間。”(13)這些規定,旨在保證新成立的企業在開辦期間有利可圖,鼓勵各方積極投資創辦新企業。
(四)對民族工業產品及所用原料實行減免捐稅政策。由於厘金和苛捐雜稅長期以來嚴重阻礙了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農商部對於厘金和捐稅進行調整和減免:“凡屬有望之品,予以特種便利,務期製造者之負擔可以稍輕。”(14)
在機器仿製洋貨物品方麵,規定:機械製品西式貨物輸出外國者,免除一切稅厘;機械製品西式貨物運銷國內者,於經過第一稅局(海關、常關或厘金局)納一次正稅後,除京師崇文門落地稅外,免除一切稅厘;機械製品或貨物之正稅,或依現行輸入稅率繳納,或納從價5分,由納稅者自由選擇;但棉製品照清鹹豐八年之輸入稅率及光緒二十八年之輸入稅率差征收。(15)這一規定實施後,有許多企業受益。
此後政府在此基礎上又多次修改和減免捐稅,如對茶葉出口稅,1915年2月規定,在1914年10月15日內袁世凱批準實施“從前每擔付一兩二錢五分者,爾後減至一兩”的基礎上,“又減輕其特種製品之稅”。1915年初,又將減半征稅之草帽辮、地席的出口稅再次減少,對其他五種出口品再次明確規定均免稅。袁世凱死後,政府對減免稅厘土布的種類又作了進一步規定,等等。
(五)勸導創辦實業,鼓勵利用外資。農商部鑒於“吾國之工業製造,多未明物料之功用及其成分。故不能盡物質之用。而工商企業又以不諳國內工商狀況以及貿易大勢之變遷,以致商業動落人後”,(16)特成立了勸業委員會。委員會下設工業試驗所、工商訪問所、商品陳列所,作為負責推廣工商技術的機關。在利用外資方麵,《礦業條例》規定:“凡與中華民國有約之外國人民得與中華民國人民合股取得礦業權,但必須遵守本條例及其他有關諸法律;外國人民所占股份不得逾全股十分之五。”
這一規定為中國企業提供了國際融資渠道,同時也對外資控製企業作了限製,使大部分股權仍掌握在中國人手中。在鼓勵華僑回國投資方麵,1913年11月,袁世凱簽發了《保護華僑投資實業之通令》,規定:“嗣後各處僑民投資回國興辦實業者,應由各省行政長官通飭所屬從優待通,協力維持。”(17)
袁世凱執政時期製定的一係列工業發展政策在後袁世凱時代被繼任者繼續貫徹執行,在一定程度上掃除了民族資產階級從事工業的障礙,改善了民族資產階級的投資環境,成為北洋政府時期民族資本主義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達到了一個“黃金時代”。據統計,1840至1911年的62年中,曆年所創設資本額在1萬元以上的工礦企業共約951家,創辦資本總額共計20380.5萬元,而1912至1927年的16年中,所創設的資本額在1萬元以上的工礦企業就達1984家,創辦資本總額約為45895.5萬元。尤其是1919至1922年間,發展最快,新設企業673家,創辦資本額共212355.3萬元,年均168.25家,5308.8萬元。此後發展速度雖緩慢下來,卻並非如一些人所說處於停滯狀態。1923至1927年間,新設企業608家,創辦資本總額約10322.7萬元,年均121.6家、2064.5萬元。(18)數字表明,這一時期民族資本主義仍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