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約翰·康蒙斯:經濟學社會法律學派的創始人(1 / 2)

約翰·羅格斯·康蒙斯(1862—1945年)是製度學派早期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社會法律學派的創始人。康蒙斯1862年出生於美國俄亥俄州的荷蘭斯堡,早年就讀於奧伯林學院,並獲文學學士學位(1888)。1888年進入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受教於伊裏,開始接觸法律和經濟學的關係問題。1889年為美國產業委員會研究移民問題,跑遍了美國的全部工會領導機構,這為他研究資本家和勞工組織對產量的限製創造了條件。1890—1932年,他先後任教於霍普金斯、印第安納、奧伯林、韋斯利、威斯康星等大學。從1905年起,主要從事立法實踐及相關的調查研究。此外,康蒙斯還擔任過美國經濟學會會長和美國金融協會會長。

康蒙斯的主要著作有:《財富的分配》(1893)、《美國工業社會的曆史紀實》(10卷,1910—1911)、《勞工立法原理》(1916)、《美國勞工史》(4卷,1918—1943)、《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1924)、《製度經濟學》(1934)、《集體行動經濟學》(1940)。

康蒙斯所說的製度,是指約束個人行動的集體行動,而在集體行動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製度。他認為,法律製度不僅先於經濟製度而存在,並且對經濟製度的演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他看來,封建製度的解體和資本主義製度的產生,是資產階級法律製度的製定和確立的結果,而資本主義的發展也是由於製定了新的法律製度。

康蒙斯以法律的觀點來解釋社會經濟關係。他認為,經濟關係的本質是交易,整個社會是由無數種交易所組成的一種有機的組織。由於參加交易的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在交易過程中會有雙方的利益衝突,隻有依靠法律製度才能解決。康蒙斯還進而在理論上把經濟範疇歸結為這些範疇的法律關係。他不是把所有製形式當作經濟關係來分析,而是把“所有權”範疇當作法律形式加以考察,並宣稱“所有權”是製度經濟學的基礎。因此,他特別重視國家和法律的作用,提出以國家和法律機構作為一切交易契約的公證的仲裁人,依靠法律來管理經濟的主張。作為社會法律學派的創始人和最主要代表,康蒙斯提出了一種“關於集體行動在控製個人行動方麵所起的作用的理論”,這就是康蒙斯的製度經濟學。康蒙斯發展了資本主義進化的理論,把它們作為削弱資本主義主要弊端的緩和力量。他承認和強調發生在製度內的個人經濟行為,把這種行為稱之為在控製、解放和擴展個人行動方麵的集體行動。按照康蒙斯的觀點,從方法上講,傳統的個人主義把研究重點集中在個人買賣方麵,是不可能突破支配經濟體係結構特征的各種力量、工作規則和體製的,而個人則在此體係內部進行流動。經濟體係發展和運動的關鍵是政府,政府是采取集體行動和進行變革的首要工具。康蒙斯精心研究的是製度、工會和政府,尤其是司法製度,其所代表的製度經濟學有著嚴密的體係,主要為:

稀缺性——理論的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