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閣藏明嘉靖刻本《奏進郭勳招供》考評
袁慧
天一閣珍藏的明嘉靖刻本《奏進郭勳招供》(以下簡稱《招供》),係海內外孤本。
《招供》一書,竹紙,白口,四周單欄,無魚尾。每半頁八行,行二十二字,仿宋字體。版框20.5×15.5厘米。全書約二萬六千字。內文完整,無序跋。書口下鐫刻工姓名,計有餘六、葉七、張克等九人。
此書名稱在各家目錄中互有出入:清嘉慶十三年(1808)阮元主編的《寧波範氏天一閣書目》作“《武定侯郭勳招》一卷,烏絲欄抄本”(此處隻用一個“招”字,已涵蓋了“招供”的意思)。阮元說它是“抄本”顯然有誤,因為實物俱在,明明是刻本而非抄本。清光緒十五年(1889)薛福成主編《天一閣見存書目》亦作“《武定侯郭勳招》一卷”,但注明是嘉靖刻本,糾正了阮目中把它作為抄本的錯誤;其他著錄照舊。1940年馮貞群編《鄞範氏天一閣書目內編》,著錄為“《武定侯郭勳招供》一卷,明嘉靖刻本”。而具有全國規範性的《中國古籍善本書目》(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5月初版)則定名為“《奏進郭勳招供》一卷”。為求統一和規範起見,姑從後者之名,但筆者仍保留著自己的意見——認為其書名、分卷及撰者均有可商榷之處。
理由之一,書中共收有奏章五篇:第一、二兩篇係都察院刑科給事中高時於嘉靖二十年八月二十八日(1541年9月27日)和九月二十日(1541年10月9日)先後兩次所上奏折;第三篇為江西監察禦史童漢臣在嘉靖二十一年八月十九日(1542年9月8日)彈劾郭勳的奏章。以上幾篇著均重於揭發郭勳的罪狀,爭取皇帝早下決心,盡快批準對郭勳的立案和收審。第四、五篇奏章則是刑部等司法衙門於嘉靖二十年十月二十九日(1541年11月16日)和二十一年十月十九日(1542年11月25日)的奏折,內容類似今之檢察部門起訴書和法院判決書糅合在一起的案卷,既有起訴內容,又有皇帝的曆次禦批,以及作為定讞的結語。其中以第四折最為詳盡,所占篇幅亦最大。從行文的口氣來推斷,很可能是刑部等“三法司”所刻印。“‘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見《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三者體現了明代司法和監察機構相互製約的關係。天一閣主人範欽與郭勳基本上屬同一代人,雖然郭勳比範欽年長了二十九歲,但兩人同朝為官,而且還有過一段恩怨情仇——範欽受過郭勳的誣陷。範欽久曆宦途,曆任要職,所以他有條件能看到和收集到這種難得的內部文件。但也不排除另一種可能:範欽在收集到這些文件之後,特別重視它,把它保存起來(因為他對郭勳心中憤恨,並需要這種文件作為曆史證明),待致仕後,叫刻工刻印出來。當然這隻是筆者的一種推斷。所以此書的刻印者,不外兩種可能:一是“三法司”官刻本,一是範欽家刻本,舍此以外,別無可能了。
無論此書定名為《武定侯郭勳招》、《武定侯郭勳招供》也好,《奏進郭勳招供》也好,實際上沒有一篇是郭勳自己的供詞;奏折中引用的話也沒有一句是郭勳招供原話。因此,以“招供”作書名顯然是詞不達意和名不副實的。筆者認為以後有機會(如修訂《全國古籍善本書目》),可考慮易名為《奏進郭勳案狀》或《翊國公郭勳案狀》(因審理郭勳時他早已晉封為翊國公了),就會更確切一些。
理由之二,此書作者題為“高時撰”,也不完全符合實際,因為書中還有童漢臣和刑部等衙門的奏章。筆者認為如果一定要署作者之名,不妨題為“高時等撰”。
理由之三,此書雖未分卷並合訂為一冊,實則可分成兩卷。本書第一頁至第二十三頁,應是首卷,因為這裏所收的三篇奏折,都是大臣們個人上疏,內容亦自成段落;以後的頁碼又從第一頁重新開始,至第五十三頁止,則是刑部等衙門的題奏,很顯然是另成一卷的。可見原刻者的意圖十分清楚,是把它分成兩卷的。
前已提到,範欽曾被皇戚權貴郭勳誣陷,受廷杖和冤獄。以後郭勳因作孽太盛,嘉靖皇帝也無法保住他,最後被收押並病死於獄中。
範欽要讓郭勳遺臭萬年;同時亦企圖讓後人明白真相,證明自己是被陷害和受冤屈的。所以他千方百計物色到一本《奏進郭勳招供》原物,既滿足了他的藏書需要,又留下了確鑿的證據。對明史及中國反貪史的研究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手的原始資料,從這本書中可以看出明朝政治腐敗之根源和貪官汙吏滋蔓的情況。
郭勳罪狀罄竹難書,現擇要摘錄並標點其中一部分(引號內文字均引自天一閣藏明嘉靖刻本《奏進郭勳招供》),小標題由筆者自擬。
一、霸占他人莊園地田和財寶
“且以頻年剝削,畿輔軍民膏血已盡,雖之朝廷近侍內官房產,勳亦任情吞並,全無顧忌。如南城水頭華麗莊屋一所,田連阡陌,值銀三十萬兩,此則勳之白占近故蕭敬太監之業也。東城沿溝胡同大宅一所,中間古銅玩好之物不計其數;又有城外莊田二處,值銀二十萬兩,此則勳之白占近故魏彬太監之業也。城外八裏莊房產田園一處,值銀十餘萬兩,此則勳之白占近故韋斌太監之業也。城南八裏莊輪奐膏腴田園一處,值銀二十萬兩,此則勳之白占故寧瑾太監之業也。又如太監溫璽物故,家貲玩好值銀十萬兩,勳則用強奪取過半……所創庵院寺觀殿宇,拆回改造莊舍,孰敢阻撓?蓋由郭勳威力暴著,凡有觸其怒者,求止於破家而不可得,所以風聞戰懼,不啻犬羊之畏猛虎也。人言‘但願得罪於官府,不願得罪於後府’,勳之忍心害理當何如其為報也!”
“奪占強買張連房屋一所九十間,地五頃;丘景房一所,地七頃二十畝,雜糧一千石,牛十八隻,車二輛;李錦房一所;楊璋房一所六十一間;何清房一所;金鏜房一所;陳皇親大宅一所;韓文舉田五十畝,瓦房一所二十間;蕭祿草場地三十畝;溫鏜房一所七十四間,地七頃;強潤房一所三十三間,地一頃十九畝;寧瑾地二十七頃,寺一座,銅爐瓶二付,鷹石二塊,銅火盆一個;張本、梁宜等民窯九十七座;田雄田三百二十畝。……準折林拱房一所,趙增房一所,董玉房一所,陳畢房一所,範麟房一所十四間,孫鑒房一所、佛龕一座、床二張、桌椅十張,張祥房一所一百九十三間,陳林房一所十間,陳聰房一所十間……”
二、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濫捕酷刑,草菅人命
“嘉靖十三年九月內(1534年10月7日至11月5日),袁瓚與在官白儒有讎,不合撥置勳產,脫逃(‘脫逃’是逃犯的意思,郭勳包庇並豢養不少逃犯在家,為其賣命)王回子等將白儒拿到私宅,拶打逼要銀四百兩,送勳不合入己。”
“有在官(‘在官’指在職官員,為明代法律術語之一)傑思恭等,探知在官賈輪有錢,不合稟勳將賈輪並伊在官侄賈清捉拿後府,監禁拷打,嚇取銀一千兩送勳,不合入己。”
“有先存今死寬河衛指揮徐銳,伊久病,男徐縉已故,妻周氏奉養有缺,徐銳將伊嗔罵,周氏因伊脫逃。伯母陳氏,平日與勳通奸情厚,向伊訴說前情。陳氏不合央勳報害,勳就不合將徐銳捉拿到家……將伊用繩綁作四馬攢蹄形象,重打四十大棍,押送後府監禁。本年九月初二日卯時時分(1534年10月8日),又將徐銳拿至朝房捆打間,徐銳因打傷重,當時氣絕身死。”
“有在官楊潤與在官顧東有讎,要得將伊陷害,不合開寫顧東並不在官曹嶽、張洪家有財物,揭帖遞送與勳。不合差散拘巡視官李源將顧東、曹嶽、張洪各拿送後府監禁拷打,逼令轉攀在官季金箔並不在官沈剛、於泰、陳策、陳奉各有銀兩,一同捉拿。勒取顧東銀一百五十兩,銀頭麵一付,紗羅緞金裝花女衣共二十四套,綜絲兩匹,葛布、白布各十匹……季金箔金頭麵一付,沈剛、陳策共銀二百兩,曹嶽銀四十兩,陳奉銀三十兩、銅錢二萬文入己。有在官袁廣與官樂婦賈重喜並伊在官義女(官妓)賈愛兒包奸,欠少奸銀,賈重喜聞知唐姝姍與郭勳交結相厚,向伊央說。亦不合聽從與勳說知,差未到千戶吳瓚將袁廣拿去後府,捆打追銀。有已枷故高氏,因與勳往來情厚,向勳說(知)情(況):在官傅二有錢堪以強騙。勳不合令李福等將傅二拿送後府拶打監禁捏伊,又憑先年高氏作保借銀一千三百五十兩文約,逼取銀兩器物等項,共銀三千三百七十四兩入己。……本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534年12約25日),鄭昂因打傷重,在監身故。又有先存今死百戶班玉,因差往河間衛催辦柴炭銀兩回遲,勳不合拿至私宅,令未到官郭江等捆打四十棍,逼要銀三百兩無措,送後府監禁。至本月十九日(1534年12月23日),班玉因打傷重,在監身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