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九年(1744年)五月,槁城知縣高封請自備工本,開采山東嶧縣、滕縣、費縣、臨沂、泰安、平陰等地的銀、銅、鉛礦,因直隸總督高斌極力反對④,乾隆收回批準執行的諭令。
同年六月,禦史衛廷璞對廣東民間開礦提出非議,未幾,禦史歐堪善力主停止廣東的民間開礦,其理由如下:“廣東土著殷實之家甚少,流寓廣東從事洋行、鹽行的數十家中,財力雄厚的不過幾家,本省不具備開采的經濟實力;廣東環山臨海,黎瑤雜居,一經開礦,如若虧本,礦廠倒閉,礦丁難以遣返。若勾引瑤黎,恐難以防範;廣東現有山場二百餘處,聚集礦丁十萬餘,必導致米價騰貴。”
乾隆命軍機處將衛廷璞、歐堪善之折,廷寄廣東總督馬爾泰、巡撫策楞,令彼等對奏折中所提出的問題“悉心定議,務期妥協無弊”。新任兩廣總督那蘇圖堅持在廣東進行招商開采,並對衛廷璞、歐堪善之折予以駁斥,指出:“開礦不僅可以解決錢價上漲;亦可為貧民提供謀生之路;礦工口糧可從進口洋米中得到補充;至於治安,隻要彈壓得方,不會有滋事之憂。”根據那蘇圖的建議,民間開采先自廣州、肇慶二府做起。
那蘇圖之議終獲批準。
戶部對招商開采規定如下:每縣招一總商承允開采;若一縣有礦山數十處,每山許招一商,抽課照二八例,全部產量的百分之二十交給官府作為稅收;餘百分之八十,再抽出一半賣給官府,礦主所支配的隻有百分之四十(如開采的係銅則須把百分之八十都賣給官府)。
采礦的發展。
在擺脫傳統的礦禁政策的禁錮後,清代礦業得到迅速發展。從乾隆十年至乾隆三十九年,經皇帝批準開采的大礦就有四十多個。四川、雲南、廣東、廣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陝西、山東、山西、直隸、蒙古、新疆、東北等地均有礦廠。
為了鼓勵滇銅的開采及冶煉,乾隆采納雲南巡撫諾穆奏的建議,凡新開礦廠,“每年產銅二十萬斤以上者紀錄;三十萬斤以上者紀錄兩次;四十萬斤以上者紀錄三次;五十萬斤以上者加升一級;八十萬斤以上者奏請升用”⑤。雍正時期,滇銅年產四百萬斤;至乾隆中葉,增至一千三百萬斤以上。
礦廠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僅在雲南從事采礦、煉銅的工人達十萬之多。其中湯丹、大祿礦廠各自擁有礦工就有二三萬。
為了加強對礦工的控製,從乾隆十年起,“照保甲法,各設窯頭,並遴員稽查彈壓”,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采納雲貴總督楊應踞的建議,將各礦廠的采掘範圍,限定在礦廠周圍四十裏之內。
注釋
①明代礦監之禍因聚斂而起,礦監收稅根本不管該地是否有礦以及該礦是否開采。
②《清代的礦業》上冊,第36—37頁。
③《清代的礦業》一書收錄此議,該禦史姓名卻已失載。
④高斌在給乾隆的密奏中,力陳:向來開礦俱在滇粵邊省,泰安地近孔林,實屬不宜、又言去冬彗星所指,僉稱在齊魯,今開礦適當其地,無利而有害。
⑤白新良:《乾隆傳》,第150—1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