蠲免災賦①、欠賦②是清朝統治者用以緩解社會矛盾的主要手段。康熙統治時期,又在此基礎上實施普免錢糧,這一做法在乾隆時期,進一步得到推廣。
百姓足,君孰與不足。
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十月,康熙以明年為皇太後七十壽辰、即皇帝位五十周年為由,決定普免康熙五十年的全國錢糧。為此頒諭戶部:“方朕八齡踐祚之初,太皇太後(康熙祖母)問朕何欲,朕對‘臣無他欲,惟願天下治安,生民樂業,共享太平之福而已’。迄今五十年矣,倦倦此心,未嚐一日少釋。每思民為邦本,勤恤為先,政在養民,蠲租(蠲免錢糧)為急,數十年以來,除水旱災傷例應豁免外,其直省錢糧次第通蠲一年,屢經舉行。更有一年蠲及數省,一省連蠲數年者。前後蠲除之數,據戶部奏稱,共計已逾萬萬,朕一無所顧惜。百姓足,君孰與不足”,鑒於“承平既久,戶口日蕃,地不加增,產不加益,食用不給,理有必然。朕洞矚此隱,時深軫念”,“明年為康熙五十年,再沛大恩”,“將天下錢糧一概蠲免。”③具體做法如下,“自明年始,於三年以內通免一周”。直隸、奉天、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等省錢糧,除漕糧④外,於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免地丁錢糧八百三十七萬七千一百兩,“並免曆年舊欠共一百一十八萬五千四百兩有奇”。其餘省份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或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蠲免應交納的錢糧。
普免錢糧的做法在中國封建社會係首創。
乾隆五次普免全國錢糧。
乾隆在其實行統治的六十三年⑤,五次罷免全國錢糧,第一次係乾隆十一年(1747年);第二次係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第三次係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第四次係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第五次係嘉慶元年(1796年)。
乾隆十年,清帝為罷免錢糧頒諭:“朕臨天下,十年於茲,撫育蒸黎(蒸同燕,眾、多之意),民依念切,躬行儉約,薄賦輕徭”,“朕思海宇義安,民氣和樂,持盈保泰,莫先於足民。況天下之財,止有此數,不聚於上,即散於下”,“為是特頒諭旨,將丙寅年(十一年)直省應征錢糧,通行蠲免。”⑥
當時清朝廷的庫存僅三千一百九十萬二千五百一十八兩⑦,對一個人口已達一億六千萬人口的大國並不豐盈,乾隆七年(1744年)的特大水災,用於賑災的銀兩就超過一千萬。盡管如此,乾隆仍堅持將有數之財散於下的做法,並將阻撓罷免一錢糧的禦史赫泰交部嚴加議處,降兩級調用。
天體儀按照規定,乾隆十一年,免納錢糧的省份有直隸、奉天、江蘇、陝西、甘肅、福建、四川、湖南、雲南、貴州,共免白銀一千零四十二萬兩;乾隆十二年,免納錢糧的省份有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廣西等省,共免八百六十二萬兩;乾隆十三年,免交錢糧的省份有山東、湖北、江西、山西等省,共免白銀九百一十九萬餘兩。
第二次罷免一錢糧,正值平定大小金川、平定準部、開拓新疆之後;適逢乾隆六旬大壽;乾隆中葉以來,社會矛盾日益尖銳⑧,為緩和矛盾遂於乾隆四十三年,第三次罷免一錢糧;乾隆五十五年,係乾隆八旬大壽,因之第四次罷免一錢糧;嘉慶即位、乾隆退居太上。係千古難逢之盛典,故第五次罷免一天下錢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