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普免錢糧、漕糧(2 / 2)

罷免錢糧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社會矛盾,據記:“詔下之日,萬方忭舞。”⑨

蠲免漕糧。

在罷免一全國錢糧的基礎上。乾隆三十一年(1765年)、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三次罷免一全國糟糧。因此而受惠的省份是承擔漕糧的山東、浙江、江蘇、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等省,三次共蠲免漕糧一千二百萬石左右。

五次罷免一全國錢糧、三次罷免一漕糧,總計共免白銀一億四千萬兩;糧一千二百萬石。

免糧不免租。

在蠲免錢糧中收到實惠的是“業戶”(有土地的人),“彼無業貧民,終歲勤勞,按產輸糧,未被國家之恩澤”⑩。在乾隆十年,下達罷免一錢糧的諭令後,福建上杭就發生要求四六減租的暴動。據福建提督武進升奏報:“汀州府上杭縣,因蠲免錢糧,鄉民欲將所納業戶田租四六均分。有土棍羅日光、羅日照等,聚眾械毆業主,及至地方官弁,撥差兵役拘攝,複敢聚眾拒捕。”乾隆對此奏作如下批複:“朕罷免一天下錢糧,原期損上益下,與民休息”,“至佃戶應交業戶田租”,“豈任佃戶自減額數、抗不交租之理”,“羅日光等借減租起釁,逞凶不法,此風漸不可長,著嚴拿從重究處。以懲凶頑,毋得疏縱。”乾隆始終堅持“其減不與減,應聽業主的酌量”,“有田之戶,經營業產,納糧供賦,亦圖自贍身家,豈能迫以禁令”。“況佃民多屬貧無聊賴,其中賢否不一,豐收之歲,尚不能免淩其業戶,抗負租息”,僅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減彼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使耕作貧民,有餘糧以贍妻子”。“若彼刁頑佃戶,借此觀望遷延,仍治以抗租之罪”。

蠲免錢糧、漕糧,隻是緩和清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矛盾,而業主與佃戶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

注釋

①免除受災地區應納錢糧。

②各地因天災、人禍拖欠的錢糧。

③《清聖祖實錄》卷二四四。

④漕糧係地丁錢糧之外,對部分省——山東、安徽、河南、江蘇、浙江、江西、湖北、湖南所征收的,供應京師官兵的糧食,經運河運至北京。

⑤乾隆在位六十年,退歸太上皇之後又統治三年。

⑥《清高宗實錄》卷二四二。

⑦乾隆九年收入銀一千三百四十五萬九千九百四十一兩,支出銀一千零六十七萬八千五百二十七兩,加上庫存舊銀二千九百一十二萬一千一百零四兩,實存三千一百九十萬二千五百一十八兩。

⑧乾隆中葉以後,由於秘密宗教的傳播。社會日趨動蕩,乾隆三十九年,清水教主王倫在山東聚眾為變,漕運一度中斷。

⑨龔煒:《巢林筆談》卷四。

⑩《清高宗實錄》卷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