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乾隆懲貪與貪風日盛(1 / 3)

乾隆元年正月,乾隆帝即位伊始就訓諭百官:“若視朕之寬而一任屬員欺蒙、百弊叢生,激朕將來有不得不嚴之勢,恐非汝大員及天下臣民之福,汝等可明知朕意。”①在整個統治期間,乾隆帝屢屢動用重典,嚴懲貪官。

懲治貪官。

乾隆十八年,南河虧空案。清政府專設河道總督管理黃河修浚事務,經辦河務的官員長期以來玩忽職守,大肆貪汙,至乾隆十八年(1753年),積年虧空已達十八萬兩。該年九月,黃河在銅山決口,黃河南岸的靈、虹、宿、盱等州縣一片汪洋。對於這人為的災禍,乾隆帝下令將管理該段河務的同知李悖、守備張賓處決,負責南河事務的高斌②則陪綁示法。同時,乾隆帝頒諭旨,限其在一年內補齊虧空,若不能完納仍予以正法。乾隆帝又將乾隆十年以來,曆任河道的姚廷棟、葉存仁、何娟、李宏等人一並革職,交部從嚴治罪。

楊灝、恒文、蔣洲貪汙虧空案。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九月,湖南布政使楊灝貪汙案發。楊灝利用放銀買補償平倉穀備荒之便,貪汙白銀三千餘兩,被處以斬監候。次年秋審時,湖南巡撫蔣炳以楊灝限內完贓為由擬將其緩決。乾隆帝怒不可遏,一麵將楊灝處死;一麵又以蔣炳竊權包庇而將其革職治罪,查抄家產。與此有關的三法司、九卿、科道許多官員都分別受到懲處。

雲貴總督恒文利用巡閱各地營伍之機,授意家人趙二勒索州縣屬員十五人財禮,並以進貢為名壓價勒買民間黃金。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六月案發,恒文在一年多任期內,搜刮了數萬兩黃金、白銀。為此,乾隆帝令恒文自盡。十五名地方官員未能舉發其事,也分別交部議處,各降一級。

山西布政使蔣洲,是雍正間大學士蔣廷錫之子,任內虧空庫銀兩萬餘兩,乾隆二十二年七月,擢升山東巡撫離任之時,又勒派通省屬官交銀以補虧空。乾隆帝在澄清事實後,決定將蔣洲處死。因收受蔣洲賄賂的山西巡撫明德等官員也分別給予革職、降級的處分。

兩淮鹽引案。從乾隆十一年(1745年)起,主持鹽務的官員私自規定每張鹽引加征稅銀三兩,勒令鹽商繳納。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六月,尤拔世任兩淮鹽政,因向鹽商勒索而不得,遂將此事揭發。乾隆帝極為震驚,他粗略估算,兩淮鹽政等私征銀當在千萬兩以上,扣除曆次南巡及內廷采辦物品花銷四百七十六萬兩,尚有六百數十萬兩被鹽務官員所侵蝕、中飽私囊。乾隆帝著令將前任兩淮鹽政高恒(乾隆帝孝賢皇貴妃之兄弟,高斌之子)、普福、鹽運使盧見曾等概行解職交審,查封其任內資財和原籍家產,後三人皆被正法。前任兩江總督尹繼善及現任總督高恒之堂兄高晉,均因不據實參奏被嚴加議處。此案審理過程中,翰林院侍讀學士紀昀、軍機處行走章京王昶、刑部司員黃駿昌、內閣候補中書徐步雲,因曾向盧見曾透漏抄家的消息,也分別受到了充軍烏魯木齊或革職的處分。

甘肅捐監冒賑案。陝甘總督勒爾謹與甘省布政使王直望以及繼任布政使王廷讚在推行納粟捐監活動中,借口連年賑濟災民,大肆侵吞。從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至四十六年(1781年)案發,搜刮白銀六、七百萬兩以上,僅王直望一人即貪汙白銀達三百萬兩。對於這起“從來未有之奇貪異事”③,乾隆帝極為震怒,將勒爾謹、王直望處死,子孫謫戍伊犁。此案是全省通同作弊,如依法處置,甘肅道府以上官員將為之一空。鑒於此,乾隆帝隻將其中侵貪二萬兩以上者處死,其餘從寬問擬斬監候,即使如此,前後被處死者仍達五十六人之多。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侵吞抄家物資案。甘省捐監冒賑案後,閩浙總督陳輝祖奉命查抄王直望家產。陳輝祖趁機從中漁利,但抄家底冊未加改動就上報了朝廷。乾隆帝看到底冊載有金葉、金條、金錠四千七百四十八兩,但內務府實收九兩三錢。王直望曾經進貢,被乾隆帝發還的玉瓶、玉山子也不翼而飛。對於如此敢於跟皇帝爭利的臣子,乾隆帝將其革職下獄,後因其他案件,陳輝祖被諭令自盡。

乾隆四十七年,國泰、於易簡勒索屬員侵虧國帑案。國泰在山東巡撫任內與布政使於易簡相勾結,一方麵賄賂朝中大學士於敏中(於易簡之兄)、和珅等尋求政治庇護;一方麵利用職權,對屬員下官大行勒索,致使全省州縣無不虧空,總計二百萬兩。乾隆帝賜國泰、於易簡自盡,家產抄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