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省貪汙虧空案。乾隆六十年(1795年),乾隆帝內禪在即,閩省案發。閩浙總督伍拉納、福建巡撫浦霖、布政使伊轍布等相互串通。侵蝕庫帑,致使全省虧空達二百五十萬兩,又侵吞鹽務經費十五萬兩。抄沒家產時,僅如意一項,伍拉納家有鑲玉如意一百一十二柄;浦霖家有鑲玉如意大小一百五十七柄。閩省大案最後定讞時,乾隆帝對伍拉納、浦霖等十人予以正法外,將伍拉納等人子嗣概行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乾隆時期,大的侵貪案件還有: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湖南巡撫李因培指使屬員彌補虧空案;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貴州威寧州鉛廠虧空案;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雲南布政使錢度貪汙受賄案;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江西巡撫郝碩勒派屬員受賄案;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閩浙總督福崧貪汙案;等等。
乾隆帝一再重申治亂之要,其本在吏:“此等劣員,多留一日,則民多受一日之殘,國多受一日之蠹。”④“國家設官分職,均宜潔己奉公,廉隅自勵”,貪官“恣飽欲壑,置民瘼不問,此而不辦,何以肅吏治而儆百官。”⑤
貪風不止。
乾隆帝治理貪汙煞費苦心,對侵貪官員大開殺戒,甚至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而事實上,乾隆一朝貪汙案件不勝枚舉,刑罰愈嚴、貪風愈熾,乾隆帝本人也承認:“各省督撫中潔己自愛者,不過十之二三,”⑥“察吏非不嚴,而貪墨未息;鋤惡非不力,而縱逸尚聞。”⑦特別是乾隆中後期,貪風蔓延日甚一日,“各省虧空之弊,起於乾隆四十年以後”⑧。吏治敗壞已不可收拾。這不僅是乾隆帝,也是整個封建製度本身所無法解決的。
乾隆帝嚴於治人、寬於律己。他勸諭臣子:“時時思物力之維艱、事事惟奢靡之是戒。”但實際上每逢年節、壽誕以及南巡、東巡,乾隆帝大開進獻之門,甚至明文攤派。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乾隆帝“八旬萬壽”,慶典經費之籌集主要由官員、商人和各省民人交納。所有王公大臣、八旗、各部院官員應繳經費,行令戶部在俸祿內扣除;各省督撫等應交之項按其養廉數目,量其多寡,酌量令其扣繳十分之二五。乾隆三十三年,兩淮鹽引案中鹽務官員額外增收鹽稅,主要是為籌辦乾隆帝南巡之用。乾隆帝本人貪得無厭,凡官員被籍沒之家產,一律歸內務府所有,即被裝入乾隆帝私囊之中。
乾隆帝懲貪雖嚴刑峻法,施之重辟,但終不能一視同仁。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兩廣總督李侍堯收受賄銀三萬餘兩,甚至向屬員變賣珠子貪贓。案發,乾隆帝認為此實從來所未有,九卿擬予斬決。乾隆帝卻為李侍堯開脫,稱其:“曆任封疆,在總督中最為出色,是以簡用大學士,數十年來受朕倚用深思。”⑨在乾隆帝的袒護下,李侍堯被定為斬監候。乾隆四十六年三月,因甘肅蘇四十三回民起義,乾隆帝免李侍堯罪,令李赴甘肅平定起義,旋任其為陝甘總督。
乾隆帝在其統治中期以後,常有“不為己甚”之念,“因物付物,惟正斯中,以人治人,斯改而止”⑩,“有一線可生之路,無不量為寬貸,以體上天好生之意”。
乾隆四十七年,國泰、於易簡案發。乾隆帝說:“上年甘省一案,甫經嚴辦未懲,而山東又複如此。朕實不忍似甘省之複興大獄,”因此定國泰、於易簡為斬監候,隻是後來呈報說各州縣虧空庫項二百萬兩之多,才令其自盡,而與此有關的官員,都得以留任,限期彌補虧空而已。同年陳輝祖案結案時,乾隆帝對貪利無恥的“盜臣”定斬監候。在處理閩浙總督富勒渾貪汙案時,乾隆帝再次重申:“朕實不願屢興大獄。”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內閣學士尹壯圖上疏揭露罰銀代罪(即議罪銀)之弊,指出各督撫借罰銀為名,派累屬員,以致倉庫多有虧缺,各省督撫聲名狼藉,吏治廢弛,請求永行停止罰銀。剛剛度過八旬大壽的乾隆帝聞此大怒,自辯說:“五十五年如一日,反躬自問實無失德,”直逼尹壯圖所指督撫虧空者為何人?尹壯圖要求密往各省調查虧缺,乾隆帝降旨不予廩給,隻給驛馬,不允尹壯圖微服密訪,認為國家無此政體。尹壯圖與戶部侍郎慶成到山西、直隸、山東、江南等查訪,慶成有意遊山玩水拖延時日,給查訪州縣以補充倉廩虧空的機會。結果因查無實據,尹壯圖被革職留任,旋以其母老,被逐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