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蠻的征服者總是要被那些他們所征服民族的較高文明所征服,這是一條永恒的曆史規律”①。在明清之際,滿族文化、經濟均較漢族落後,伴隨著清軍入關、定鼎燕京,其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生產方式等均因受漢族的影響而發生變化,史稱漢化。
語言文字及風俗的變化。
清朝統治者在入關後,一直提倡滿語、騎射,實際上自順、康以來,滿洲貴族及其子弟“日甚一日沉溺於漢族文學、書法、繪畫”②,不僅精通四書五經及唐詩、宋詞、元曲,長於琴棋書畫,且對宋明理學、佛老之道有所探究。除皇室以外,從龍入關的八旗將士根本不會說滿語,其姓氏也從原來的複姓變為單姓,有的甚至采用漢姓。
乾隆曾為此頒諭滿洲八旗,“須以清語、騎射為常務”,“如與漢人互相唱和,較論同年行輩往來者,一經發現,決不寬貸”③。盡管乾隆強調滿洲會試先試弓馬,合格者方許入試,但由於承平日久騎射多被廢弛,《清文鑒》、《滿洲源流考》、《八旗滿洲氏族通譜》的編纂,也並未能喚起八旗子弟學習本民族語言的興趣。
旗地經營方式的轉變。
旗地是滿族固有的土地占有方式、經營方式,其特點在於:嚴禁土地買賣、典當;以莊園的方式組織生產;剝削方式以勞役地租為主,是建立在土地國有製基礎上的,以超經濟強製為前提的早期封建製的經營方式。
盡管旗地嚴禁典當買賣,但八旗兵丁“授田甚少”,“征役甚煩”,“時有急需,稱貸無門”,隻得“指地借錢”,或“支使長租”,“其實與賣無二”。迫於旗地典當買賣日盛,康熙九年(1670年)頒布允許旗地在旗內買賣的諭令,以期遏製旗地外流人民。至乾隆初年,“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清統治者再次讓步,同意旗地可以越旗買賣。
八旗兵丁在圈地之後,“雖分土地,每年並未收成”,為維持生計,把土地租給漢民,“民人自種其地,旗人坐食地租”。
真正按照莊園製進行經營的隻有皇莊、王莊。而皇莊、王莊又分為投充莊(投充地所建)、老圈莊(圈地所建)。據《光緒會典》所載,“順治初年,畿輔之民攜地前來投者,各就其地而立莊,計莊百三十有二,不立莊者仍其戶”,“每地一畝征銀三分,草一束”,“係該投充等向佃戶自行收取”。投充莊在建立之始,即以漢族租佃方式組織生產。
隻有老圈莊在較長的時間內保留了旗地的經營方式,在老圈莊內從事勞動的大多是被掠漢人的後裔。為保證皇室、王府的供應,一些莊頭將莊園內的土地出租給莊園內的壯丁,隻是在形式上保留莊園製。乾隆十年(1745年),清統治者下達放丁為民,“聽其自謀生路”的諭令,在漢族高度發展的封建經濟影響下,滿洲貴族終於拋棄其原有的經營方式。
以孔孟程朱之學為治國之本。
清王朝在入關之前,尚未形成一套係統的統治思想,因而入關後迅速吸收漢族地主階級的治國安邦之道。順治十四年(1657年)二月,順治在為位於宣武門內的天主教堂撰寫的碑文中。赫然寫道:“夫朕所服膺者,堯舜周孔之道;所講求者,精一執中之理。”④
康熙即位以後,把程朱理學尊為正統,皇帝本人“潛心理學,旁闡六藝”⑤,並於康熙九年(1670年)十一月頒布上諭十六條,提出“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誌;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窩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⑥。康熙十六年(1678年初)十二月為《四書解義》作序:“蓋有四子(指孔子、曾子、子思、孟子)而後二帝三王之道傳”,“道統在是,治統也在是矣。曆代賢哲之君創業守成,莫不尊崇表章,講明斯道。朕紹祖宗丕基,孳孳求治,留心學問,命儒臣撰為講義,務使闡發義理,裨益政治。”⑦
對漢族綱常倫理觀念的皈依。
順治初年,清政府不僅“為明帝(崇禎)發喪”,且對前明甲申死事諸臣“皆褒獎之”。順治九年(1653年)議修明史,理學名臣湯斌疏言:“《宋史》修於元至正而不諱文天祥、謝枋得之忠;《元史》修於明洪武,而亦著丁好禮、巴顏布哈之義。順治元、二年間,前明諸臣抗節不屈、臨危受命者,不可概以叛書。”⑧乾隆時期開館修史,特增設《貳臣傳》,即使像李永芳、孟喬芳、張存仁、洪承疇這些在清開國時期立有殊功的人物,也要被冠以貳臣之名。對於在明清之際堅持抗清的史可法、侯峒曾以及死於遼戰的明廷官員,或建祠,或賜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