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統治者亦極力限製閩廣一帶的人出海貿易,指責出海的人“多係不安本分之人”,不能“聽其去來任意”,“嗣後應定限期,若逾限不回,是其人甘心流移外方”,“如此則貿易欲歸之人,不敢稽遲在外矣”。正如一位有識之士所言:“南洋未禁之先,閩、廣家給人足。遊手無賴,亦為欲富所驅,盡入番島,鮮有在家饑寒、竊劫為非之患。既禁以後,百貨不通,民生日蹙。居者苦藝能之罔用,行者歎至遠之無方,故有以四、五千金所造之洋艘,係維朽蠹於斷港荒岸之間”,“沿海居民,蕭索岑寂,窮困不聊之狀,皆因洋禁”。
限製生絲出口。
清王朝在對外貿易中始終處於出超的有利地位。乾隆年間由於生絲出口日增,絲價上漲,清朝廷下令禁止生絲出口,致使“內地販洋商船,亦多有停駕不開者。在外番因不能置買生絲,運來之貨日少,而內地所需洋貨,價值亦甚見增昂”。有鑒於此,清朝廷放寬禁令,但仍對生絲出口量進行限製,規定外國船隻不得超過一萬斤,中國船隻不得超過兩千斤。
限製外商。
為了防止洪任輝北上投訴一類事件的發生,兩廣總督李侍堯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製定《防夷五事》,規定外商不得在廣州過冬;外商必須在清朝廷指定的商館中經營;商、民不得向外商借貸,受雇於外商;商、民不得為外商探聽行情;外國商船停泊處,派清兵“彈壓稽察”。嘉慶十四年(1809年)兩廣總督百齡製定《交易章程》六條,道光十一年(1831年)兩廣總督李鴻賓製定章程八條,四年後繼任兩廣總督的盧坤又增定八條,歸納起來有如下限製:外商不得長期居住澳門;不得乘轎;每月隻有逢八(初八、十八、二十八)可出商館、每次不得超過十人;外國婦女不得到廣州;外商不得直接向清官府投遞文書等等。
行商壟斷對外貿易。
辦理對外貿易的商人稱為洋商,其組織稱為洋行,俗稱十三行。凡充任洋商,均需由洋行商人保舉,清朝廷批準,行商如要退出亦須經官府批準。
青花纏枝蓮紋盤口尊清朝廷官員不同外商交往,外商來華貿易所納關稅不是直接向粵海關交納,而是經由行商代納,外商如果需向清朝廷交涉事務、遞交呈文,均由行商代為轉達。此外,凡進口貨物的定價、承銷及出口貨物的代購、定價均由行商包辦。“行商對戶部(實為奧海關)負責出入口關銳,隻有他們能與海關官員辦事”。“行商是中國政府承認的惟一機構,從中國散商販買的貨物,隻有經過行商才能運出中國,由行商抽一筆手續費,並以行商名義報關”。
行商壟斷著鴉片戰爭以前的對外貿易。凡行商均父子相承,攫取巨額財富,並把其中的一部分用以行賄各級官員。
清朝統治者把對外貿易限製在一個狹小的範圍,嚴禁中外商民接觸和交往,以“與外界完全隔絕”作為鞏固統治、抵禦外來威脅的“首要條件”。但在實際上,清王朝的統治能否鞏固?古老的封建帝國能否抵禦資本主義國家咄咄逼人的攻勢?並不取決於天朝大門的開與關,而是取決其自身的實力。閉關鎖國所造成的閉塞和停滯,恰恰使得中國失去一次迎頭趕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機遇。
注釋
①梁廷楠:《粵海關誌》卷二三,第8頁,乾隆敕諭。
②《清代外交史料》嘉慶朝四,第29頁,嘉慶上諭。
③《明清史料》丁編,第二本,第155頁。
④《清高宗實錄》卷二八一。
⑤《清高宗聖訓》卷一九九。
⑥《清仁宗實錄》卷三六五。
⑦《掌故叢編》第五期,乾隆五十八年七月初八上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