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第79章
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為善?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故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契:即契券,古代借貸金錢、糧米等財物時都用契券。左契,刻著負債人姓名,由債權人保存;右契,刻著債權人的姓名,由負債人保存。索物還物時,以兩契相合為憑據。
“人之道,損不足以奉有餘”,說明人類具有利己的天性,這與“天之道”並不矛盾,隻有經過各組織和族群之間的相互較量和競爭,才能完成“物競天擇”,“損有餘以補不足”的權益更替的過程。其中,聖人順應天道,協調各集團之間的糾紛,化解其仇怨,緩解其矛盾,對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隻要“利己”的天性還存在,利益集團間產生怨恨的根源就不會消失。那麼,怎樣才能使具體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呢?
聖人在處理矛盾糾紛時,盡力促使各方達成妥協,訂立契約,並且以此為依據,督促相關各方嚴格執行。按照規則和協議辦事,而不執著於人際之間的各種狀態和關係,依法執政,而不是權大於法。因此,在具體事件處理過程中,有理的一方應提供足夠的憑據,無理的一方應主動撤銷自己的訴求。遵從天道,不偏不倚,根據實際情況,符合公義常理的一方即可勝訴。
第72章至第79章,具體地闡述了大道在“法治”方麵的應用。包括:
司法要有其權威性,侯王應當帶頭遵守法律,否則,法律就形同虛設;
立法要有一定的靈活性,執法必須要遵守原則,“法網恢恢,疏而不失”;
司法要獨立於行政,才能保持其客觀公正;
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是“法治”的保障;
司法要保護百姓的利益,這是“無為”政策在“司法”領域的體現;
執法要注重證據,一切以事實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