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1947年(2 / 3)

國民政府從此又稱為“中華民國政府”。

蔣介石自從得了延安、雪了“積憤”、當了總統以後,從此,在他的軍政生涯中,再也見不到或聽不到什麼更好的消息了。

須知得不到多數人擁護的總統是當不穩當不長也當不得的,袁世凱、曹錕等人所走過的道路便是前車之鑒。“居安思危”,此時蔣也是有些預感的。於是在5月10日的日記中,他寫這番話。

果然,5月中旬便發生了“孟良崮戰役”。是役也,解放軍陳毅、粟裕的華東部隊,在魯中沂蒙山吃掉了國軍五大主力之一的七十四師,師長張靈甫陣亡。

7月18日,國府又公布“動員戡亂”“綱要”。

“7月31日”

國務會議通過總動員令,實為對共匪重大之打擊,不僅軍心一振,而民心亦得一致矣。

7月4日,國民政府委員會第六次國務會議通過了蔣介石交議的《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次日,頒布了“總動員令”。蔣介石在這個方案中詭稱:“決心戡亂,實出萬不得已”,誣稱共產黨“大量擴充其叛國武力”,“欲以武力顛覆國家,已極彰著”,使“政府和平建國之國策,已非以政治方式所能求得解決”。從而把挑起內戰的罪名強加於共產黨頭上,把自己打扮成和平的捍衛者,借以欺世惑眾。但它卻不得不承認其軍事上所遭到的失敗。7月19日,南京國民政府又頒布了《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共18條。這個《綱要》的目的之一就是更瘋狂地搜刮人力、物力、財力,為其發動的內戰服務;以“戡亂”為名,使其殘酷鎮壓人民群眾的反抗鬥爭“合法”化。《綱要》第3條規定:“戡亂所需之兵役、工役及其他有關人力,應積極動員,凡規避征雇及妨礙征雇等行為,均應依法懲處”。第4條規定:“戡亂所需之軍糧、被服、藥品、油煤、鋼鐵、運輸、通訊器材及其他軍用物資,均應積極動員,凡規避征購征用,妨礙征購征用及囤積居奇等行為,均依法懲處”。第5條規定:“凡怠工、罷工、停業關廠及其他妨礙生產及社會秩序之行為,均應依法懲處”。總之,對於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遊行、居住、通訊等各項自由和權利,都隨時可以妨礙“戡亂”之罪名“依法懲處”。

不知蔣氏之軍心如何“一振”,其民心又怎樣“一致”?天曉得。

“8月10日”

據報:“東北日僑俘在匪軍工作者,有技術官兵5萬人。匪黨雖對日人待遇力圖改善 ,然大多數日人均厭惡共黨所為,切盼早日歸國。”

6月28日,國民政府最高法院檢察署下令通緝毛澤東。當時,最高法院檢察長鄭烈發表談話如下:

“毛澤東意圖顛覆政府,其為內亂犯,早為世人共知;近更勾結韓共,利用日俘軍,來戕祖國。於法不容擱置不理。”

這真是“立見功效”,7月4日國民政府國務會議通過《厲行全國總動員戡平共匪叛亂方案》,18日,複公布《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8月初便“戡”了一個中共的首領,這可能是“擒賊先擒王”罷,其罪名嚇死人,其不知,“欲加其罪,何患無辭”,為達以武力平定“內亂”之目的,隻得采取傾注國家全力之措施了,如此厲害!看誰敢不聽我的?!

“11月30日”

全國各戰場皆陷於劣勢被動之危境,尤以榆林(陝西)、運城(山西)被圍日久,無兵增援;十二日,石家莊陷落之後,北方之民心士氣尤完全動搖;加之,陳毅股匪威脅徐州(江蘇),拆毀黃口(江蘇)至內黃(河南)鐵路,而後進逼徐、宿(安徽);陳賡股匪竄擾豫西、南陽、安陽震動;江南各省幾乎遍呈風聲鶴唳之象;兩廣、湘、豫、浙、閩伏匪蠢動,李濟深、馮玉祥且與之遙遙相應,公然宣告叛國,此誠存亡危急之秋也。

劉鄧大軍於1947年8月11日跨過隴海線後,經過激戰再次衝過黃泛區、潁河、沙河、湛河、汝河,淮河等一道道防線,於8月27日,到達大別山,開辟新解放區。至9月底,殲各縣國民黨保安團隊和正規軍一部,共八千八百餘人。10月9日至27日,殲敵二萬二千六百餘人。建立了金家寨、潛山、太湖、朱屋廟、望江、宿鬆、黃梅、廣濟、浠水等三十二個民主縣政權,於武漢至南京之間,給蔣氏插進一把鋼刀。把陝北和山東蔣軍,中間攔腰砍斷。